A公司关于满足时段法确认收入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
(二)网络货运公司总额法确认收入合理性问题
A公司是一家主营网络货物运输的企业,无自有车辆和运力司机,自主开发了网络货运系统,依托信息技术整合配置运输资源。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货主)签订承运合同,再委托实际承运人B完成道路货物运输,并向B支付费用,不得以托运人未向公司支付运费为由拒绝向B支付运费。除运输合同要求事项外,托运人无权直接要求B提供额外服务或临时变更服务内容。根据A公司与托运人的合同约定,A公司需要承担按时交运货物责任、货损货差赔付责任、收货异常及司机异常的处理责任、托运人的投诉处理责任、与托运人结算收款责任等。同时,A公司可以就未按约定完成运输业务、货损货差等情况向B进行追偿。
A公司以总额法确认运输服务收入是否合理?
案例中,A公司的业务模式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货主)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对运输服务提供全程管理”。从运输合同的约定来看,A公司需要对运输服务提供全程管理,且托运人无权要求实际承运人B履行未经A公司同意的服务,因此A公司属于承诺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而非仅撮合他人为托运人提供服务,上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表明A公司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主要责任,满足准则规定的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第二种情形。因此,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处置的问题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置收益计入营业收入还是资产处置收益?
生产性生物资产(如奶牛、种猪、种鸡)和一般的固定资产性质有所不同,存在一定的使用年限后还可以转为肉牛、肉猪、肉鸡等出售给客户的可能性。案例中A公司的牧业养殖淘汰牛只比较频繁,构成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将处置收益计入营业收入。反之,若淘汰牛只仅为非日常经营活动导致的处置,如因疾病或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淘汰减少等,则应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
(四)技术服务费及安装费属于营业成本还是销售费用的问题
A公司所承担的安装服务、技术服务费用属于营业成本还是销售费用?
案例中,A公司在售前阶段所发生的技术咨询和产品演示等服务,若是合同签订前为获取产品订单而发生的支出,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具有合理性。
对于售后阶段所发生的维保服务,A公司应结合提供服务的年限和内容合理判断属于法定质保还是额外提供的服务。若不属于法定质保,应识别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定向发行股份登记尚未完成时是否应确认权益的问题
截至20X2年12月31日,增资事项尚未完成股份登记,A公司在20X2年的年报中是否可以确认为权益?
考虑到截至20X2年12月31日,新增股份尚未完成登记,公司20X2年年报的股本数可以按照定向发行前的股本数披露。同时,计算每股收益时,可以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数计算,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对股份数进行调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