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结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核查并说明:
(1)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核查程序、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等。
(3)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所采取的具体核查程序、各项核查措施的覆盖比例和确认比例、获取的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并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核查程序、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等。
1、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1)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核查账户数量、核查完整性
(2)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账面银行账户,并与《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核对一致,不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与现有业务相匹配;
(3)报告期内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全部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全部回函且回函均相符;
(9)核查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发行人获得现金分红的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10)取得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出具的关于银行账户完整性的承诺。
(2)比对其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4、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1)受限情况发行人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因不参与实际经营以及流水涉及个人隐私,未提供银行流水。
经核查,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客户、供应商、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经核查,除了上述20个账户相互之间的资金往来之外,实际控制人及配偶资金流水中其他超过重要性水平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如下:
(1)大额取现的情况根据对实际控制人陈勇及其配偶陈雪春所开立及控制的银行账户流水的详细核查,报告期内陈勇夫妇所开立及控制的银行账户只有2019年有一笔大额取现,金额为50万元。该笔取现是用于陈勇夫妇2018年底在苏州购置的房产装修的部分现金支出。
(2)大额收付的情况根据对实际控制人陈勇及其配偶陈雪春所开立及控制的银行账户流水的详细核查,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所开立及控制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量的资金收付情形。
在资金收付中:与发行人之间:报告期内,除正常的薪酬、奖金、分红、报销款之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发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为2018年陈雪春就报告期前向发行人拆借的资金而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30.22万元,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交易”之“3、偶发性关联交易”部分披露了上述事项。除此之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异常资金收付。
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自然人之间:陈勇夫妇所开立及控制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的资金收付。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已对实际控制人陈勇进行访谈,并查阅原借款记录、借条、购房合同等;针对尚未归还的款项,对沈陶进行访谈,确认上述借款为私人朋友往来,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对上述事实予以核实。
与发行人的关联方之间:陈勇夫妇所开立及控制的银行账户除了与陈勇夫妇100%持股的山东博瑞特之间有频繁且大额的资金收付之外,不存在与发行人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包括山东博瑞特、东乡博瑞特、常州博瑞特、福建博瑞特、珠海博瑞特、重庆鼎立、山东鼎立、香港金属包装制品,以及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香港金属包装集团、台湾鼎立、台湾鼎新、鼎新国际的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
(1)与发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报告期内,山东博瑞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资金往来除了前期因商品购销关系而产生的正常货款往来之外,其他大额资金支付为2018年向发行人支付了报告期以前拆借资金的资金占用利息。
(2)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资金往来:经核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大额资金收付中,由于发行人与山东博瑞特及其境内子公司均面向国内下游金属罐行业客户,且下游市场集中度较高,因此,发行人与山东博瑞特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客户范围存在一定重合,从而导致关联方银行流水中显示了大量与发行人重合客户的资金往来,但不存在关联方通过该等资金往来向发行人客户输送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关联方与奥瑞金及其控股股东原龙投资还存在如下非日常的大额资金往来:
2018年12月,常州博瑞特向原龙投资转款700万元拟作为还款(2017年5月常州博瑞特向原龙投资借入7,000万元,用于支付收购福建鼎盛所需的股权转让款),经双方协商对7,0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19年底后,原龙投资于当月退还了700万元;
2018年4月,奥瑞金拟收购福建鼎盛的台湾业务,为保证在尽调、谈判过程中享有排他权,向福建鼎盛支付了收购定金4,000万元。2020年12月,福建鼎盛归还了上述收购定金,山东博瑞特支付了上述定金的利息658.81万元;
2020年11-12月,奥瑞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向鼎新国际支付了15,360万元,用于购买TSMPLimited及下属台湾业务资产。
(3)与发行人股东、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之间:
经核查,除了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资金往来之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的其他大额资金支出主要包括支付货款、费用、员工薪酬、报销款等日常业务支出,以及收购福建鼎盛的股权款、偿还银行贷款等,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供应商货款或支付成本费用的异常情形。
4、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主要销售人员、采购人员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了董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的共计59个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除了个人账户相互之间的资金往来之外,其他超过重要性水平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如下:
(1)大额取现的情况根据对上述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的详细核查,报告期内仅钱玉虎、朱正元分别存在大额取现情形,其中:钱玉虎两次取现合计40.14万元,主要是用于支付儿子南京别墅装修款、家庭消费;朱正元取现26.40万元,主要是用于家庭消费。
(2)大额收付的情况根据对上述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的详细核查,报告期内,部分核查对象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量的资金收付情形。
与发行人之间: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的款项性质合理,包括:股东分红、发放年终奖、股东个税退税等正常往来,不存在异常往来情形;
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报告期内,上述人员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
除上述情形之外,上述人员与发行人股东、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其他大额资金往来如下:A、2018年4月,胡逢吉向方雪明转账100万元,主要用于偿还前期因个人买房而其借取的款项;B、2018年5月,罗小霞向钱玉虎、方雪明分别借取20万元,主要用于其婚后在南京购置房产;C、2018年9月,朱正元、钱玉虎、方雪明合计向胡逢吉转账217.49万元,主要系胡逢吉代其朋友叶彬(苏州工程商)向上述人员借款用于其工程资金周转(当月借出250万元);
2018年12月,胡逢吉向朱正元转账30万元,用于偿还部分上述借款。除了上述大额资金收付情形之外,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主要销售人员、采购人员报告期内其他的主要大额资金收付为购房购车、亲属朋友往来、投资理财、银行贷款等合理用途,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已通过逐笔问询核查对象并取得就报告期内大额资金收付情况出具的书面确认予以核实。
(三)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所采取的具体核查程序、各项核查措施的覆盖比例和确认比例、获取的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并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
(1)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根据银行流水中显示的交易对方的名称与公司报告期内的全部客户、供应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进行了交叉核对;
(3)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账面银行账户,并与《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一致,不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与现有业务相匹配;查看发行人流水,查看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4)获取发行人主要关联自然人资金流水,查看其是否存在大额异常取现、大额异常支付等情形,了解该等情形是否表明其代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6)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访谈,确认其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利益安排等情形,其中,访谈供应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分别为79.79%、78.43%和82.71%,访谈客户收入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49%、86.07%和87.84%;
(7)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交易额和往来余额进行函证,其中,报告期内供应商采购额回函比例为96.67%、94.25%和95.28%,报告期内客户销售额回函比例为92.79%、82.77%和82.43%;
(8)获取发行人采购合同、物流单据、采购发票、付款单据等资料,对公司采购循环执行穿行测试和内控测试程序,测试公司采购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9)检查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订货单、发货单据、运输单据、回款单据等支持性单据,对公司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循环进行了解并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经核查,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资金闭环回流的情况、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情况。
2、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份代持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检查了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核查从发行人获得现金分红情况;获取发行人股东历年的增资入股资料,包括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银行回单、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况;向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和近亲属、董事、监事和高管访谈,核查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
3、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应收款管理制度》、《销售收款内控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技术研发部管理制度》等制度用于规范公司管理,内控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经核查,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关于新收入准则
申报文件和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据合同及订单约定,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产品运输到客户的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发行人运输费用主要由公司承担,客户自提的比例较低。
请发行人披露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将当期发生的运输费等继续计入销售费用而未转入营业成本中核算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上述要求,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下,公司与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及订单中约定负责将产品运送到客户指定地点,公司为将产品运送到客户指定地点的运输业务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负责,因此公司将承担运输费用的情形判定实现产品销售的一项履约成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基于此,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将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用作为一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所销售商品控制权是否转移,在营业成本及存货科目列报。
2020年度,为严格执行新收入准则要求,公司将运输费用作为一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所销售商品控制权是否转移,在2020年营业成本及存货科目列报。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度将当期发生的运输费等转入营业成本及存货中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1、核查程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如下:
(1)向发行人了解新收入准则下,控制权转移的具体时点,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判断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合理性以及发行人承担运输费用是否构成合同履约成本;
(2)对比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主要差异以及实施新收入准则在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2、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涂料销售的运输是在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是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因此构成合同履约成本,公司已于2020年度将运输费用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转入营业成本及存货中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