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1:高企科小动漫软集企业未享受研发加计
政策(口径)说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A107012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数字不应大于A105050表“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之和。
【提示】以2023年度汇算清缴为例:A企业在2023年度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210-1”,编号20233401**********,该企业2023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A106000表第11行第6列为弥补亏损类型为“30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2023年为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年度,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2018—2022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A企业在2023年度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210-3”,编号20233401**0*******,且编码第11位为0,该企业2023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2023年度符合条件的研发费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比例。
企业如发生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请及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提醒您意以下几点:
1.请确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是否准确,是否同税务登记的主行业及税种登记行业相同。
如不一致或不准确,请依据2023年度其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超过50%的行业确定主营业务行业,对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和基础信息表的行业信息同步进行更正,更正行业后再办理年度申报。
2.请确认所从事行业是否为《通知》第四条中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负面清单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如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则不能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若年度内所属行业随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请您及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行业变更,根据变更后的行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3.请确认适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否准确。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20%;其他各类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5.请确认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是否准确。
注意《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研究费用”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明细表》中“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研发费用总额”等表间逻辑关系;请勿随意填写整数,确保填写数据真实准确。
6.请结合合同、协议、支付票据及实际经营情况准确判断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技术开发费用属于委托研发支出还是基础研究支出
若属于委托研发,请督促受托方及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委托研发支出按政策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若属于基础研究,请按政策享受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优惠。
7.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在7月份预缴期、10月份预缴期就上半年或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预缴未享受的,可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