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费用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背离
(二)手续费、佣金的扣除限额
法条速递:
解释:
1.对于保险企业,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区分财产保险企业和人身保险企业,其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即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个人(或机构)销售保险产品而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或机构)的代理手续费(佣金),一律按照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的部分允许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对于主业就是代理服务的企业,即中介机构本身,其与取得中介收入有关的实际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可以在当年度全额据实扣除。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的10%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4.对于其他企业(包括委托境内机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超过委托销售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的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上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非受托方为个人,必须通过非现金的方式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否则,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会计上,广宣费也是据实入账列支的。
但是税法上,对广宣费是有扣除限额的。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宣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他企业的广宣费,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所说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税法上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并不仅仅是指会计报表上营业收入项目。
另外,烟草企业的广宣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这是国家通过税收杠杆支持控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