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取得、通转让取得、投资者投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
1、用于土地、商品房开发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等
2、用于自建用房或暂时没有明确用途
借:无形资产
3、用于赚取租金
三、房地产开发阶段的核算
(三)会计分录模板
贷:银行存款、应付酬工薪酬等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前期工程费
3、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建筑安装工程费
4、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基础设施建设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计税可抵)
贷: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应付酬工薪酬等
5、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公共配套设施费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开发间接费
7、预提出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
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公共配套设施费
贷:预提费用
8、发生借款费用,支付利息时
借:开发成本—借款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借:开发成本—一期—公共配套设施费
—二期—公共配套设施费
贷:开发成本—会所
开发成本—地下车库
(四)经典例题
会计分录:
1、购进防火材料时: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建安工程费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2、支付二期建筑工程款时:
借:开发成本—成本对象—建安工程费5150000
贷:银行存款5150000
四、房地产完工阶段的核算
开发项目竣工结算
1、结转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一期
贷:开发成本—一期
2、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3、完工后发生借款费用,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4、为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借:销售费用
5、企业自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开发成本
五、房地产销售阶段的核算
1、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
(1)收款
预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差额纳税
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3、预收帐款处理
(1)收到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2)预缴税款时
一般计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收到保证金的处理
贷:其他应付款
5、价外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
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商品房自用
7、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营业外收入(差额)
8、商品房出租
(1)转为出租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2)收取租金时
贷:其他业务收入
(3)如果将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出租需要提取折旧时
9、资金拆借
(1)借出资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
(2)收到利息时
10、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处理
(1)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预缴税款抵减未交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申报后缴纳
11、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时
贷:管理费用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1)印花税
(2)耕地占用税
(3)车辆购置税的核算
(4)契税的核算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1)计算时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预缴时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汇算清缴时
或相反分录
借:开发成本—一期—开发间接费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按建筑规模将进项税额在一、二期项目间划分:进项税额转出额=17,000÷2=8500元
借:开发成本—一期—开发间接费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1)在6月申报期就取得的预收款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5250÷(1+11%)×3%=141.89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41.89
贷:银行存款141.89
(2)纳税人6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500万元,其中包括5250万元属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3)销售额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4)纳税人应在7月申报期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5250-1500)÷(1+11%)×11%=3378.38×11%=371.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