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制造业税务筹划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营改增;机械制造企业;纳税筹划
一、背景分析
从2011年国家开始试点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该试点工作在近几年的应用和不断完善过程中已经初步取得成效,同时营改增对于我国企业的运营结构调整和管理工作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虽然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于各个行业来说有极大的好处,但是存在对营改增理解产生偏差而导致企业纳税数额增多以及成本增加的问题。机械制造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自身的税务工作都受到了新的税制影响,但是存在改革和完善工作开展不足的问题,这需要企业更深入地研究营改增对企业运营工作带来的影响。
二、机械制造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后的纳税筹划工作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二)进项税额的筹划工作
(四)对合作工作的纳税筹划
三、机械制造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优化方法
(一)完善税务管理工作体系
(二)加强税务人员的培养工作
(三)建立信息化税务管理系统
(四)推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的发展
四、结束语
自从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的税务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营改增的实施对于机械制造企业来说是一个新的发展挑战,由于自身的纳税筹划工作还与新的税务制度存在较多的不匹配,但是企业需要根据税改后的发展要求积极调整自身的税务筹划工作以及运营结构,充分将发展挑战转化为发展机遇,推动企业在新的环境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参考文献:
税务筹划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自主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日常企业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我们所谈的零售企业是通过不同渠道集聚来商品和服务,大批量采购后再小批量销售给消费者的活动,它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的企业,正是这样的企业联结起来生产和消费,完成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蜕变,使其商品价值真正体现,也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保证。因此,现代零售企业是我国经济繁荣发展的保障,没有销售,生产就没有了意义,它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主宰,一旦流通产业遭到破坏,将直接影响其他工业、制造业,波及到国家经济安全,所以零售企业税务筹划至关重要。
1.1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事先规划自己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在节税的同时,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它的特点如下:
1.1.1合法性
1.1.2服从整体效益性
并不是税务筹划符合预期的减轻了税赋负担就是最优选择,当其方案实施后影响到企业整体收益下降时,就得舍弃此方案而选择第二方案。
1.1.3目的性
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采取积极合法的因对方式以节税、税负转嫁来减轻税负负担。
1.2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
作为传统的服务行业的零售企业,面临相当激烈的同业竞争。谁能掌握了核心竞争力就能在众多企业中脱颖而出。而税务筹划作为一种较新的合理节税方法,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节约税收,如能够税务筹划贯穿到整个企业饿的管理决策之中,如企业选址、采购渠道、销售方式、融资策略等,都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资源整合力和整体竞争力。本文认为零售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2.1有利于降低零售企业涉税风险
1.2.2有利于更好地节约零售企业的运营成本
零售企业通过实行积极的税务筹划,可以有效地减少一些不该缴付的税款,使企业经营决策与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条件,使零售企业获得更多税收收益,这在一点程度上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使企业实现低成本运营。
2零售企业销售环节中的税务筹划
零售企业是零售企业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的企业,出售商品是其主营业务,因此销售活动中的税务筹划至关重要。笔者主要从促销活动、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促销三大角度对如何在零售企业销售环节实现税务筹划:
2.1销售中运用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纳税筹划的方法之一,以下例子谈下销售活动中的税负转嫁即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来实现最终目的。例:销售某电子产品,单价为300元每件不含税,购进价为200元每件不含税。现公司通过筹划,设计出一套税负转嫁方案,即在原来的售价基础上每件提高40元,即可提高利润额税负转嫁前:每件商品应缴增值税为:300×17%-200×17%=17元每件商品应缴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为:17×(7%+3%)=1.7元每件商品应纳税总额为:17+1.7=18.7元每件利润总额为:300-200-1.7=98.3元税负转嫁后:每件商品应缴增值税为:340×17%-200×17%=23.8元每件商品应缴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为:23.8×(7%+3%)=2.38元每件商品应纳税总额为:23.8+2.38=26.18元每件利润总额为:340-200-2.38=137.62元由此可见通过税负转嫁成功实现企业经济收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
2.2促销活动中的税务筹划
无论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在实际支出超过相应的扣除标准,均不得税前扣除,那么零售企业所应考虑的问题即为,如果配置促销费用在实现预期的促销目的同时,又能充分的利用其扣除限额,从而使促销的成本降低。通过上述两种发难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在支付相同的实际促销费用情况下,税务筹划方案二中,因其业务宣传费已超过扣除限额的部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多负担企业所得税10万元X33%=3.3万元。
3目前我国零售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对策
3.1主要问题
3.1.1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足,存在操作失当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税务筹划理论尚不完善,虽已具有一的发展和普及性,但在许多零售企业管理者却对税务筹划理论理解不够深刻,且存在一定的偏差。许多零售企业管理者片面的任务税务筹划仅为财务的职责,却为将税务筹划理念深入到企业业务中去,导致企业税务加重,甚至出现修改税收结果的严重的问题,进而出现因偷税而被处罚。
3.1.2财务人员尚未具备税务筹划的必要素质由于税务筹划这一合法节税方式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筹划活动。因此,在实践中,要求零售企业的财务人员财务技能、税收知识、管理经验、运筹预测能力以及沟通能力均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而在当前我国的零售企业之中,许多财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都还达不到这一水准,且大多财务人员只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模板式的记录,尚未具备税务筹划的必要素质。
3.1.3税务筹划缺乏有力的制度和机构支持。当前零售企业尚未形成有力的管理制度和机构对税务筹划予以支持。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在许多财务人员工作中,缺乏有力的奖惩制度制度,许多财务人员疲于税务筹划;其二,税务筹划因是油公司整体对自身的经营状况的一种合理的统筹和安排,而在当前的零售企业财务部门却仍处于单兵作战阶段,缺乏其他部门的协作和支持,更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干预和积极支持,最终致使税务筹划方案在实践中不能良好实施。
3.2对策
3.2.1走出税务筹划认识误区,深化企业税务筹划理念在零售企业税务筹划中,应注意深入企业各个部门的税务筹划理念,走出传统的税务筹划认识的误区,其别需要指出的是业务部门税务筹划观念的加强。业务部门应注意将纳税观念渗透到业务过程之中,并在与税务筹划人员相互配合,在订立合同之前规避税收风险。而从整体上将,应认识到税务筹划仅为公司理财的一个必要手段,因此在零售企业的财务战略之中,不仅要考虑如何节减税收,更应考虑公司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时,应注意避免片面地追求低税负而导致的企业的筹资、投资或经营等行为的短期化,不仅会干扰企业资金流动的秩序,同时严重影响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
3.2.2加快引进和培训税务筹划人才针对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筹划素质普遍不足的问题,零售企业应注意引进和培训税务筹划人才,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企业税务筹划专业知识的培训当中,选拔有能力的优秀人才,淘汰不合格的财务人员,为企业进行良好的税务筹划提供人才支持,同时在选聘高级财务人员时,将税务筹划能力作为一大录取的标准,并做好新税法出台后的更新培训。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不再是以独立的个体存在,而是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因此价值链管理思想就应运而生。价值链管理可以基于价值链整体进行管理,发挥处于价值链上的所有企业的整体优势,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优势,从而提高企业的价值。税务筹划属于企业战略管理的一部分,因此税务筹划的前提是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要以企业的整体战略为原则。价值链管理实施过程中将企业的经营管理分解为与企业战略管理有关的一系列价值活动,此外企业的税务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过程中,这样就使得价值链管理与税务筹划进行了有机结合,从而使得税务筹划中引入价值链管理思想成为可能。如图1,企业的税务筹划主要是与价值链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价值链有关,其中企业的内部价值链决定了企业的竞争能力;供应商价值链与企业内部价值链共同决定了企业的成本;而买方价值链以及企业价值链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歧异性。
企业战略管理包含多方面的内容,而税务筹划也贯穿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许多方面,因此企业战略管理与税务筹划之间存在着必要的联系,税务筹划对于企业战略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首先,企业战略属于整体决策,税务筹划仅仅是企业战略的一部分,但是企业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各个部分的相互配合。税务筹划由于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对企业战略的实施起到了全方面的支持作用;而企业的战略目标又决定了税务筹划所涉及的范围。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是获取经济效益,而不是减少税款,因此,虽然税务筹划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但是企业的首要目标不是税务筹划而是企业战略。其次,价值链管理思想可以使企业在各个环节实现价值增值,尤其是可以发现薄弱环节然后进行调整,实现价值快速增值。此外,由于价值链系统属于一个开放式系统,因此企业可以与内外部价值链进行纵向、横向连接,提高企业竞争优势。此外,税务筹划与价值增值发生于同一价值链,因此通过价值链管理的办法更加有利于对税务筹划进行管理。
二、制造业企业价值链管理与税务筹划战略融合研究
(二)采购方面采购环节在价值链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在制造业中采购环节非常重要。采购内容包括生产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以及各种办公设施等,可采购环节贯穿于价值链的各个部分,尤其是在生产方面。因此采购环节涉及的税收对于企业战略管理来说具有重要影响,是战略管理的源泉。
(三)生产方面生产环节属于企业利润制造环节,只有经过生产环节才能够获取商品,然后经过销售获取利润。基于价值链管理思想的税务筹划,就是基于企业竞争战略的角度,然后通过运用价值链管理思想,在保证企业整体价值不降低的前提下,对企业价值链整体进行优化,尤其是对生产环节进行优化,从而节约企业的生产成本。成本降低之后企业承担的税负也会相应降低,这样就可以提高企业利润,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
(四)销售方面在企业竞争战略中,获取成本优势的主要方法之一是重构企业价值链,而销售效率可以反映出企业进行战略整合的程度高低。其一,企业可以与销售商建立一种合作伙伴的关系,然后通过对销售商反馈的顾客偏好信息进行整理,对企业的产品进行不断改进,使其更加契合用户需求,从而生产出更加符合用户需求的产品,提高顾客满意度。其二,企业可以更换销售商,选择销售经验丰富、效率高的企业,并且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来扩大销售,同时,还要针对销售环节制定专门的税务方案,以使企业整体税负降到最低。
三、基于内部价值链的制造企业税务筹划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如果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可以使每一个生产经营环节创造最高的价值,那么就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税务筹划基础;反之,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很多是无效的,浪费成本的,那么税务筹划设计再完善也无法真正意义上降低企业税负。基于上述原因,如果一个企业无法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整体价值,那么企业就应该对自身的管理措施进行反思,对管理缺陷部分进行弥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在对自身进行完善之后,企业可以与第三方企业、供应商以及客户进行合作,建立一种合作互信关系,从而提高价值链整体的管理水平,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具体如下:
(四)合作伙伴选择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价值不断上升,企业在价值链中所处的地位不断上升,这是企业就要开始主动选择合作伙伴而不再是被动地被选择。在选择了合作企业之后,企业可以与合作企业一起改善价值链,从而提高价值链整体价值,实现价值最大化。比如供应商的选择,企业不再单纯地考虑价格,而是将产品设计、技术革新以及优质服务纳入主要因素之列,这主要是因为供应商为企业提供其进行生产经营的所有要素,包括劳务服务、技术、工具、零部件、机械设备、能源、原材料等。而这些要素对于企业产品质量的优劣、成本的高低、生产的好坏具有直接影响。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合作伙伴的选择对于企业成本以及赋税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具有一个完善的评价标准,主要有企业环境、质量系统、业务结构以及企业业绩四个标准。在进行选择时,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对这四个标准赋予一定的权重,然后计算得出加权平均数,选择得分最高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一、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所以许多纳税人都乐于进行筹划。但是,如果纳税人无原则地进行税收筹划,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根据税收筹划的性质和特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事前筹划原则
由于国家税法制定在先,而纳税行为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交纳税收在后,这就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有利条件。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重,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纳税筹划应在事前进行,这与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
3、全局化原则
4、经济性原则
在税收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的显性收入和成本,以及其带来的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即是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取得部分税收利益时付出的额外费用;隐性成本则是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成本。所以,税收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科学合理的筹划。
5、适时调整原则
从长期来看,企业经营一直处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之中。一方面,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企业的内部经营也不可避免地在发生各种变化。这两个方面都要求企业必须不断地根据自身经营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案。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1、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的法律依据
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
(1)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以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直接以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应考虑的事项
一般纳税人要减轻税收负担,关键是进销项税策划。对煤炭企业而言,隐瞒销售收入属于违法行为,销项税较难筹划;进项税所占比重本来就小,筹划余地也不大。有些煤炭企业认为如果能够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直接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实际税负即为3%,不仅税收负担轻了,且财务核算也可节省不少费用。因此有些企业本来已经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账务处理。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煤炭企业,都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当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对发现企业存在这种小聪明的做法时,要求企业按17%的税率缴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责令企业限期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最终不得不按14%(17%-3%)的差额补缴税款。本想通过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想不到“伪筹划”不但没有少缴税,还增加了负担。以此说明,开展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人拥有的合法权益,但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并在实施前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否则,想当然或踩政策边线,往往会得不偿失。
三、扩大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范围
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统计直报的全国大型煤炭企业分析测算,增值税转型后,煤炭实际增值税负提高1.4―3.0个百分点;煤炭企业中煤炭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高达11.82%,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4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文件的更大亮点是所有巷道的附属设备,包括开拓巷道的进项税额也能抵扣。自文件下发后,目前,煤炭生产企业仅在开拓巷道建设和掘进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这个过程后会形成固定资产即构筑物。除此之外,巷道耗用的物资、应税劳务和服务都可按该规定进行抵扣。最后还要说的是,该文件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煤炭采掘企业将因为该政策的出台,增值税税负明显下降或减轻,这对于目前正处于低迷时期的煤炭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
四、设立独立运输公司增值税税率问题
于2014年1月1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06号文件)指出:“一般纳税人企业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即为混业经营。”在实践当中,很多煤炭企业在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上经常出现问题,其风险需要高度警惕。
煤炭企业销售产品,主要有两种运输方式:一是买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买方;二是卖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卖方,第一种税负情况明显优于第二种。如果企业自己运输,就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煤炭企业主业是缴纳增值税,由于“营改增”,运输收入需要缴纳11%的增值税,如果不分开核算,则按照煤炭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合计的17%增值税税率征收,如果分开核算,则按照混业经营核算,运费收入按照11%核算。
曲靖煤炭企业的主营业务是煤炭的采掘,客户遍布云南省各地,运输成本是非常高的,完全依靠集团以外的运输公司,不能有效降低成本且无法取得定价的主动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企业可以采取设立独立的物流公司模式。这样有利于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合理利用物流资源和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如单设物流公司就会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会有效降低整个集团的增值税税负。实践当中,有混业经营业务的企业,光分开核算还不行,还应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把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表述清楚。在这个基础上,再分开核算,才能适用不同的税率,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若混业经营的业务规模较小,例如销售产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其运输服务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公司,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对于混业经营的各项业务,在实务上如果不易划分,或划分不清楚,建议对这些业务进行分拆,成立不同的公司,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便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防范涉税风险。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增值税税收策划事项
1、混业经营或者混合销售的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因而当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的销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而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煤炭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
税法规定,采用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
【关键词】会计政策选择;企业所得税;筹划;运用
1概念与原则
1.1概念简述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即国家参与到纳税人利润分配,实现财政资金的积累从而改善民生的一种手段。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业务在符合会计原则的要求下,可以采用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只有在对同一经济业务存在不止一种会计政策,才具有研究和探讨的意义。
1.2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
(2)适用性原则:企业选用会计政策时候,理所当然应该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互结合。
(3)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策划收益时,才可行,否则应该放弃。
(4)计划性原则:因为会计政策应该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确定并备案,所以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应该结合企业的经营计划和预算财务报表合理规划。
2运用
2.1用存货计价法进行筹划:
在制造业、商业、建筑业为首的行业中主要成本是库存材料的耗用。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存货的计价方法比较重要。(1)当物价呈现上升趋势或者价格变动比较剧烈的时候适宜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2)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按上述原则处理期末存货总价较低,营业成本较高。可以将利润递延到下一年度,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也可以避免前期有利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以后年度出现亏损的不利局面。
2.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策划:
会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原则上应该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如果是对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酸碱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但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包括技术进步比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以及在国名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船舶、飞机、汽车、化工等行业。上述行业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可以使成本与收入相互配比,降低企业的税赋,从而降低企业的风险。
2.3固定资产修理改良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纳税策划: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下列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4低值易耗品纳税策划:
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其特点是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一般来说,主要的摊销方式有两种:一是一次性摊销;二是五五摊销。企业可依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相适应的摊销方法,做到利润均衡化。
2.5销售收入的纳税策划: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理完毕托收手续时候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在商品发出时候确认收入;
(3)商品需要检验和安装的,在购买方确认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候确认收入;
(5)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
(6)现销方式在商品主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成本的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前提下确认收入的实现。
2.6其他特殊收入的纳税策划:
3结语
[1]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一、增值税转型的含义及意义
增值税转型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全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不受行业限制,除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外的其他行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转型范围。其意义在于:一是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后,这一税制的优越性能充分体现,不仅提高了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竞争能力,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持久的发展。二是增值税转型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激励企业提高工业化程度,促进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提升生产效率,实现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三是增值税转型符合国际通行原则,在目前中国经济下滑的趋势下,客观上起到了减税效果,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产品和进口品平等竞争,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和提高国产品竞争力。
二、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影响
尽管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最终目标,但其并非尽善尽美,客观认识和评价增值税转型对行业和企业的影响,有利于我们制定不同策略和采取不同措施,使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下面我们分别对行业和对企业的影响加以论述。
三、基本建议和措施
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和企业都有较大影响,因此,每个企业应该在认识分析其影响的基础上,抓住机遇,用足、用好增值税转型政策,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
(一)搞好投资规划,做好财务预算:无论对于一个新项目,还是对于技改项目,首先想到的是项目应该给企业带来较好的现金流和较高的投资收益,因此,需要合理安排公司的固定资产投入时机,要争取实现产品的销项税和公司总体进项税进行平衡,确保公司的资金尽最大可能留存在公司,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一般来说,购进企业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期购入,这样在固定资产购进过程中就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否则,若在一定时期,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大于该时期的销项税额,则购进固定资产就会出现一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实现抵扣的现象,从而降低固定资产抵扣的幅度。因此,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做出财务预算,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期分批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以实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与企业财税目标的相互配合。
“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西方一位学者曾这样戏说国际税收政策。然而,我国正在改革试点的增值税,却给试点区域的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好处,被企业界称赞为“增值之税”。
2004年7月1日,东北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政策(以下简称“试点”)。此项税收政策改革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07年1月,“试点”范围扩展到中部6省。
笔者所在的海拉精密模具(长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拉模具”),正是我国第一批享受到增值税试点改革益处的企业。海拉模具成立于2003年10月,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德国海拉集团在中国投资兴建的专门从事模具研制、设计、生产、销售一体化的独资公司,属于技术密集的现代化模具设计、制造企业,属于汽车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试点”的条件。
办理详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但,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扣除范围。
“试点”具体的抵退税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其中,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海拉模具绝大部分的固定资产是在2003年企业开办初期以投资形式购入,即是在“试点”实施前投入的属存量资产,无法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自适用“试点”优惠政策以来,海拉模具新增固定资产累计抵退税50余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成本。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张,投资规模的扩大,新旧设备的更替以及技术的升级需求也在加速,在未来几年海拉模具将迎来新一轮投资高峰,此税收政策将为海拉模具带来更多的好处。
增值之处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试点”对海拉模具的经营业绩会带来很多好处,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1.对海拉模具的现金流有正面影响。
实施“试点”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只能随多年的折旧逐步收回;实施“试点”后,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额可以申请抵退税,当年即能收回此金额,无疑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有益影响。
举个简单的例子:
如海拉模具购买xxx机器设备,采购价100万,增值税(17%)17万,价税合计117万,折旧年限5年。
2.可降低公司的综合成本,尤其对海拉模具这样的资本密集型企业有明显作用。
例如海拉模具购买的DMS125P五轴数控铣床,不含税采购价500万,增值税(17%)85万,价税合计585万。
“试点”前,该机器设备需以585万为成本入账;“试点”后,该机器设备只需以500万的成本入账即可,增值税85万可以退税。
海拉模具产品报价是以某产品所占用的机器设备的成本根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得出的,“试点”的实施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降低,间接降低了产品报价。在假设其他条件没有变化的前提下,无疑在价格方面提升了产品的竞争力,这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是非常重要的。
由此可见,“试点”政策的实施能有效降低公司的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根据这几年海拉模具“试点”的实施经验,我总结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以供将要实施“试点”的企业负责人借鉴:
1.“试点”采用“增量法”计算退税,这一点需要充分理解。
所谓“增量法”,即是按“试点”规定,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首先,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业绩不佳,新增增值税就会少,甚至无新增,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控制好投资规模,以免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无法全额抵扣。
其次,企业应控制好物资采购节奏。如果物资采购计划不合理,出现采购量明显大于需求量情况,物资采购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相应增加,在增值税销项税不变的前提下,必然减少了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若当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就很可能无法全额抵扣。
2.要考虑到“试点”实施后,由于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少(增值税进项税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使得折旧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企业所得税会有相应的增加,部分冲减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带来的好处。企业如果不能实现增值税增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就无法抵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但没有享受到“试点”优惠政策的实惠,反而增加了所得税负担。
要注意,“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所以,企业要全方位考虑利弊,来选择或放弃抵扣权。
5.尽管受“试点”政策影响,固定资产投资“便宜”了,但不能因此盲目扩大投资。应该在适应企业发展的合理投资需求基础上进行投资计划,以配合企业的纳税筹划。
6.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试点”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参与“一带一路”并购项目需稳扎稳打
“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海外并购风起云涌。与此同时,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日渐成熟、投资方式日趋多元。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芳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与实行“一带一路”战略之前相比,目前,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行为发生了新的变化:
何芳表示,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海外并购的项目初期,应当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对该国的法律环境做详细的调研,包括了解该国对外商投资目标公司有无持股比例的限制,对外国投资人的资质资格有无强制性要求,政府审批的流程和期限,外汇是否能自由进出,该国对企业聘请当地雇员比例的要求、员工福利、工会是否友好等方面,以更好地设置交易架构,同时预判交易风险和运营成本。
“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薄弱,对基础设施建设有着巨大需求,对中国企业来说,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德勤基础设施顾问服务组总监刘苗表示,针对“一带一路”领域基础设施的投资,应充分考虑投资市场的政治及法律环境,例如政局是否稳定,如何规避政治风险,是否需要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控制所投资项目的政治风险敞口。此外还要考虑政府对投资是否有实质性的支持,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及外汇管制情况等方面。
刘苗认为,企业还要充分考虑目标国基建行业市场动态,考察市场供求情况,掌握行业法律法规和电价政策,以及国有机构的支付能力和增信措施。另外,企业参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项目融资和担保,设计对业主可追索程度最小的融资结构。若为项目融资,融资提供方对风险控制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商务结构及融资安排需考虑潜在贷款行的要求。
另外,在融资方案的制定方面,需考虑如何选择融资的币种,是否需要出口信贷机构或商业银行提供融资,以及需要政治风险保险。在完成融资的基础上,要考虑如何实现潜在融资方之间的充分竞争,从而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一带一路’战略中涌现的项目很多,但真正投资的时候,还是要从商业和国际视野来稳扎稳打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另外,‘一带一路’的很多项目都在国外,要结合文化、政治、投资环境等因素综合评估,在这种背景之下定位项目如何搭建构架和落实开发。不能看到风险就不做了,而是要看到之后,找到解决方案,平衡风险和收益,找到最佳的配置。”刘苗表示。
制定详细的并购实施方案及税务考量
刘苗介绍,目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主要按照战略目标筛选策划、尽职调查及评估分析、商务谈判及交易执行、收购融资及交易整合的流程进行。针对并购前期的策划,企业需要制定并购策略,开展初步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制定初步的收购方案。
刘苗认为,合同谈判和签署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很多细节,即使基本筹备准备的很充分,谈判时也可能出现意外。需要把所有细节考虑到位,才能进入关键条款的谈判,所有商务的谈判都要基于严谨的商务测算。
此外,德勤海外税务咨询专家朱桉介绍,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还要注重税务方面的考量。在尽职调查方面,应详细了解目标所在地的税制和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财务模型,计算项目涉税成本,进行初步税务构架筹划。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要注重谈判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对税务架构、纳税申报和税务合规提供后续支持,并注重融资模式的选择,因为不同融资模式对税务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他提醒投资者,企业还要考虑到项目退出投资阶段的税务管理,以及利润汇回的境内税务申报、境外税收抵免等方面。
经验不足、人才稀缺、并购成本高成制约因素
何芳认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参与海外并购也面临着存在相对弱势的局面和风险。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试点;税负
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本着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应运而生。我国先后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广东等省市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目前主要涉及到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改革以前增值税的税率主要分为17%、13%两档,改革后新增的低税率为11%、6%两档,其中11%的税率主要适用于交通运输业,而6%的税率则适用于研发和技术、物流辅助、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通过多种税制改革措施的落实,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更为规范、科学、合理,而且更加有利于试点地区企业的发展。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而营业税是我国地方第一大税,长期以来,这两种税是分立并行的。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于经济结构优化来说,原有的税收体制越来越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
一是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营业税是以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的,无法抵扣,造成了重复征税。对于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由于每一道环节都要征收营业税,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是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理想的增值税是建立在普遍征收的基础上的,征收抵扣各环节紧密相连,形成一条完整的增值链条,而在现行的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交通运输业和大部分第三产业都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大打折扣,“增值”的作用发挥有限。
三是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不利于服务业发展。我国第三产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在出口环节无法像征收增值税的第二产业进行出口退税,降低了第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营改增”的成效
1.降低了企业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指出:截至到今年2月底,试点企业共减负550亿元以上,收益企业达112万户之多,95%的企业实现减负或税负无变化,5%左右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而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众多个体户,都实现减税,减税幅度达40%。
2.避免重复征税
在试点行业内,增值税的纳税人只需要针对本环节的增值部分纳税,这样一来,就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了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不再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
3.促进了第二、三产业的融合
“营改增”后,由于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服务业产业链上的客户同样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第二、三产业融合,提高我国第三产业国际竞争力。
三、“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1.试点的地域及行业限制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现行试点的范围仅为北京等10省市,一开始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这就造成同一行业在不同区域的税收成本存在差异。处于试点地区的服务业减税明显,而处于非试点地区的行业,则无法减税;且试点地区从非试点地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造成了同一行业在不同地区间竞争的不公平。
2.某些企业出现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
(1)因行业特点导致的不降反升。交通运输行业由于“营改增”后税率提高、可抵扣项目比重过低(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占比很高)及其实际上经过的环节远低于制造业等因素的影响,税负反而更重。
(2)因确实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的不降反升。由于“营改增”试点不久,很多企业没有注意到增值税发票抵扣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营业税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并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下游企业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3.相应对策
(1)国家应积极稳妥推进“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全部行业推开。国家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的扩围,由于抵扣不足造成的税负增加将得到逐步解决。
(2)对于目前由于“营改增”试点所造成的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应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或者通过其他途径,降低企业税负。
(3)企业自身应进行税收筹划,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避免因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导致进项税不能抵扣的问题。
四、结语
“营改增”作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并伴随着“营改增”双扩围,改革将涉及更多的地区和更多的纳税人,对于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应尽可能的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完善;企业应认真研究政策,及时发现问题、并找出解决方案,从而不断健全税收体系,完善与规范税收制度,不断促进我国企业的稳定经营与持久、健康发展。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Z].财税[2011]110号,2011,11.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1]111号,2011,11.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企业;建议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通知中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主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进行。2012年8月1日起,我国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0个省市。
物流企业作为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主要从事交通运输及仓储、装卸、包装、配送等物流辅助服务,《试点方案》对物流企业规定了交通运输业按照11%的税率征收、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为此,作为主要改革对象的物流企业,实行“营改增”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一、我国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1.降低企业税负,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后,实现了从原来“全额征收、道道征收”的营业税制向具有“环环征税、层层抵扣”的增值税税制的转变,打通了不同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了由于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而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
2.推动利润增长,实现企业自身健康发展
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合理安排筹资、投资、经营等财务活动,针对销以及内部核算等进行合理决策,利用国家法规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风险,既降低了税收负担,也提高了税后利润,实现了企业健康发展。
3.促进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模式转变
实行“营改增”后,通过进一步打通、延伸和拉长货物与服务之间、各环节之间、各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绝大部分试点企业以此为契机,着力整合资源、开拓渠道、拓展空间、创新服务领域,有利地促进了试点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加快了产业升级,提升了企业竞争力。
4.加速大型物流企业专业化分工,减轻了中小物流企业生存压力
实行“营改增”后,物流外包已成为物流业发展趋势,有利于物流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加速生产与制造业相分离,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物流企业持续发展。
另外,物流企业外购燃料、设备和修理费支出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降低了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企业发展;同时,中小物流企业可选择成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降低税负、避免重复纳税,减轻了中小物流企业生存压力。
二、“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为企业减少税收300亿元,总体上减负300多亿,有20多个行业实现减税。随着试点省市的推进,纳入试点企业户数也在不断增加,减税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但也有的行业税负有所增加,其中较为严重的就是物流企业。
1.从地区的角度看“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在上海,据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1月67%的试点物流企业实际缴税平均增加5万元,个别大型物流企业的税负增加了100万元。其中上海德邦物流公司1月份实际税负比上年同期上涨了3.4%。
据山东省统计数据显示,山东共有交通物流企业17000户,参加“营改增”试点的142户。如果按目前试点执行,就山东的情况看,七成以上物流企业税负将大幅度增长。
在深圳,物流企业2012年1-6月营业额占深圳GDP8.8%的比重,物流企业对深圳经济起着支柱作用。“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税负将大幅上升,很多企业的资金链中断,如果没有政府补贴,近万家物流企业将面临倒闭。
2.从业务的角度看“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试点方案》对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物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从2012年“营改增”试点情况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不降反升”,这与之前对“营改增”所希望的减税效果背道而驰,导致有些地区出现了争当小规模纳税人的现象。
三、试点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我国进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减轻物流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我国物流企业更快更好发展。但事与愿违,试点物流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税率设计过高,上下游抵扣链断裂
按照试点方案,物流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原因是在此之前营业税税率是3%,变为增值税税率11%,只有抵扣率要达到8%才能保持税负不变,否则税负就会增加。“营改增”之后,理论上11%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试点企业反映实际税负有可能增加到90%以上。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上下游抵扣链断裂,没有全面打通增值税链条。由于我国还没有实现“营改增”的全覆盖,许多省市和行业还没有实行“营改增”,这就造成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物流企业按11%缴税,却做不到8%的进项抵扣。
2.税率上调幅度较大,而物流企业没有足够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
物流企业实行“营改增”,税率方面由原先的3%上调至11%。对物流企业来说,进项税抵扣方面,主要是汽油和固定资产。由于物流企业大部分从事跨地区运输,如途经的加油站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对于物流企业前期购买交通运输设备和机器设备,也无法成为抵扣项目。
3.物流企业成本结构因素也是造成税负增加的原因
当前,我国物流企业成本结构是:人力成本约占30%,油费约占30%,路桥费约占40%,另外还有房屋租金、保险费、修理费及资产购置等大额成本,其中人力成本、路桥费、保险费等并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的范围,而可以抵扣的燃油、修理费等费用占总成本的比重不足40%,对于非新办的物流企业也因无购置资产需求而得不到进项抵扣,从而造成暂时性的税负增加。
4.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大于“营改增”
营改增后,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虽然可以延续,但对已经解决重复征税的,将予以取消。相比较而言,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更大,增值税税率较高,很难合理规避,这也是“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四、对试点物流企业的建议
我国进行“营改增”试点之后,对物流运输企业在短期内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政府和物流企业应共同采取各种措施,立足长远发展,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1.有选择地降低税率,修改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
2.继续加快“营改增”改革进程,扩大试点范围
加快步伐,将“营改增”由10省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推广到其他地区和行业,尽快实施全面覆盖,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以减轻试点物流企业税负压力,实现税负公平。
3.加大物流企业进项税抵扣项目
(1)适当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即将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租赁费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
(2)对近5年购置的现存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按年折旧额核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对其他现存物资,则可参照1994年增值税改革时对已有存货进行进项抵扣方法来处理。
(3)加快审核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让物流企业从事跨地区运输过程中购买汽油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约占物流成本30%的燃油成本得以抵扣。
4.申请“营改增”财政过渡性专项补助
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多数试点省市都下发了《关于实施“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物流企业可以根据税负增加的实际情况及时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政府也应及时调整扶持政策差异,避免税负增加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5.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纳税筹划
五、结论
物流业是在“营改增”试点中影响最大的行业,虽然很好地解决了物流企业的重复收税等问题,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税负“不降反升”等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积极应对。有分析师预计,短期盈利方面,对物流业会有小幅负面影响,而从中长期来看,将会降低物流运营成本、提升物流行业盈利能力。同时,随着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政府方面会不断探索、积极改进,在全面覆盖后“营改增”政策将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1]周艳.“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探微[J].财会月刊,2012(10).
[2]李富颖.探讨营改增对物流运输企业的影响和对策[J].会计师,2012(11).
[3]刘鑫琪,王积田.物流企业成本控制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0(8).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重复征税;意义;问题
一、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程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形成并延续至今的商品税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税种。二者在征税范围上按照最初的设计应该是相互平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则主要覆盖了第三产业提供的大部分劳务行为和销售不动产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这一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管理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这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做法也是基于中国当时社会经济目标与社会经济基础,即强化制造业在GDP中所占的份额,努力实现成为制造业大国的理想。为了减轻制造业承担的较大的运输成本,增值税制度还规定允许在增值税中抵扣交通运输成本中包含的税款。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这种按照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逐渐显现出其不合理性,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因此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成为必然。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1.有助于解决营业税一直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优化税制结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中国税制完善的一个组成部分。现有的货物和劳务税体系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奠定的。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九大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制,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一种特殊间接税格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也造成税负失衡,违反了公平与效率的税收原则,同时也与增值税的“中性”特点相违背。经过近二十年的实施,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优劣清楚地体现出来。实行增值税的行业,摆脱了以前营业税重复征收的压迫,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而实行营业税的行业,却仍然深受重复征收的制约。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它可以涵盖原材料制造、批发、零售等环节,链接增值税中断的抵扣链条,对我国税制的完善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
2.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
3.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增加利润,促进企业的发展
以交通运输业为例,交通运输业的应纳税额如按营业税计算,税率为3%;如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税率适用11%,进项税税率17%。假定产生进项税的成本的进项税可以100%抵扣。现将营业税改正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用下表分析:
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税负的影响分析单位:万元
从上表的计算可以看出,在交通运输业中,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比重较高,企业购入这些固定资产后,由于被划定为营业税纳税人,因此增加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营业税的实际税负高于增值税的税负,这必然使这类行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降低,税收支出减少,从而减少企业现金流出,对企业成本利润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促进企业发展。
4.有利于降低通货膨胀,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实惠
服务业中大多属于劳动力密集的基础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本质是政府让利给企业,间接提高职工收入,从而为扩大内需创造良好条件。近年来,CPI指数持续上涨,中国已经呈现通货膨胀长期性趋势。除了货币问题,还有税负过重,各种“费”,带来成本上升,最终由消费者买单,导致物价不断升高。从这点看,此次税改有利于降低通货膨胀。
四、税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税收收入归属问题
此次增值税改革选在上海的主要原因是,上海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几个国税地税合一的省市之一。从征收管理来说,选在上海压力会比较小。但是如果将增值税试点改革推广到全国,就面临着中央和地方如何分账和税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2.税收行业的扩围问题
增值税改革最终会对我国经济产生深远影响。但鉴于我国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增值税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应分步进行,循序渐进。分阶段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增值税推向社会各个环节,逐渐替代营业税预计可以达到良好效果。可参考的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路径如下图所示:
图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路径
3.税收试点地区的增加问题
4.发票管理问题
目前混乱的假发票市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干扰了税制改革的进程。而凭借增值税发票计算进项税额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此次税改的效果。对于一些物流企业来说,在加盟和转包环节产生的运输费用,很多不够正规的小企业或者个体户根本没有发票,只能开白条,一旦改为缴纳增值税,这类费用便无法用于抵扣。为此,加强运费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是税改过程中的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
五、结束语
增值税改革有利于优化我国的税制制度,有利于解决目前的税负压力大、结构不合理问题,能够减轻企业负担,使得企业加快脚步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的打造上。作为此次改革中被覆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应做好充分准备,前瞻性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实施税收筹划,准确把握国家的方针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增值税扩围给企业带来的优惠,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1]杨志安: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对策[J].税务研究,2010(11).
[2]吴华梅: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J].辽宁经济,2010(12).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对策
1.长期以来,做为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是并行,不相容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营业税而言只限于货物及少量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通常被认定为劳务税,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都纳入营业税的范筹,当然这也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
2.从计税依据上,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它是价格的组成部分。是价内税,实行同一行业同一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的征收模式,计算简便,处在各环节中重复征收明显。而增值税,顾名思义是就其货物流转中仅就其增值的部分征税,不增值,不征税,避免了进入下一环节中税额重复征收,为企业减轻负担。
3.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试点运行,后经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又新增至8个省,直辖市,有部分市区。到今年8月1日起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如火如荼地展开。营改增涉及的行业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试点,之所以选择这两种行业是基于,运输费用已属于现行增值税可允许计算抵扣的范围,有一定的可签证性。现代服务业做为第三产业为国家支柱产业是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尺度。而这两种行业均与制造业有关密切的关联。改革的成功可以减少行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所带来的弊端。日前,从9月1日全国各地均已完成的纳税申报工作。这标志着营改增转型的成功。伴随营改增推进和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还将带来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目前许多企业已将营改增看作是关系企业长远发展的一次战略机遇。其对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推动作用开始显现,同时,还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方案,条件成熟,可将其他行业全面推广。介时建筑安装行业势必也会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内。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上的影响
首先,在会计账务处理上会产生影响,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含在价格之内的税,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由原先的营业税的纳税人变成增值税的纳税人,营业税被取代,其主营业务收入里也就不再含有营业税额,入账金额会变小。有些施工企业自行购入施工材料,配件及挖掘等施工设备或提供应税劳务。营改增后,只要取得合规的票据,这些材料,配件固定资产和劳务成本所带来的进项税的允许抵扣的,因而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劳务成本,施工成本也在减少。在账务处理上,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及提供劳务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贷:应付账款等,取得收入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计提营业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购进材料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企业取得收入,借:银行存款或应心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其次,在财务报表上也会产生影响,对于利润表来说,由于营改增原来所交的营业是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现不在此科目核算。从而减少此类的成本费用,利润就会增加。
2.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负担上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税负由原3%转为11%,新购的材料成本可按17%做进项税额抵扣,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但从短期看来,有时企业的税负似乎并未减少,这是由于建筑成本决定的。做为企业的成本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由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组成,而企业发生其他费用例如,管理人员工资,企业的修理,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杂费是间接成本的组成部分。根据建筑业的劳动密集型的特点,与材料相比人工成本也占有较大比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工成本的上涨必然加大用工成本。而这部分人工成本又无法用于增值税的抵扣,税改后会加重税收负担。其次,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技术门槛低,企业的规模,人员,资质良莠不齐。购取材料的的渠道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会产生许多材料无法取得正规的专用发票而不能得到抵扣。再次,原有的固定资产,例如在税改前购入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及存货,当时没有取得专用发票,使得记入成本中,营改增后由于没有可扣的进项税,其销项税只能由企业承担。
三、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策略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2.积极探索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施工企业应抓住营改增的机遇优化组合,合理配置,尤其是在招投标报价、以及采购租赁合同的签订,充分考虑增值税额问题,择优选择那些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的合作商合作,来降低税负,提高企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