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3-19】支付境外的进口业务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支付境外的进出口佣金,目前多数的处理方式是按规定扣缴增值税(境内方为受益方),不扣缴企业所得税(佣金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
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果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但目前对于如何界定“完全在境外发生”,各地的实际判断标准可能不一致,企业可以依据下面的政策进行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第一条列举了不属于四种情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与服务外包、受托加工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依据财税[2016]47号公告,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受托加工服务,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受托加工收入按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准确区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服务外包、受托加工服务,才可以按规定开具或索取发票,避免多交税或少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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