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5月我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我公司环保工程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该服务合同已经于2013年11月完成。按照约定,我公司准备于近期向日本B公司支付500万元的咨询服务费。请问,日本B公司对我公司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纳税?如需纳税,应缴纳什么税,如何缴纳?我公司是否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扬小红
答:贵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合同,由B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该业务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三个税种。
一、支付给境外技术服务费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该文件中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其中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日本B公司为贵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因其接受服务方贵公司在中国境内,技术服务费应判定为境内服务,并且属于"营改增"范围的现代服务业中技术咨询服务,所以向其支付服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6%的增值税,以及应缴纳增值税额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及2%的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财税[2013]37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贵公司向日本B公司支付500万元的咨询服务费时,应代扣代缴增值税:5000000÷(1+6%)×6%=283018.87(元)
代扣代缴城建税:283018.87×7%=19811.32(元)
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283018.87×3%=8490.57(元)
代扣代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83018.87×2%=5660.38(元)
二、视具体情况确认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是否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免税情形
(2)如果日本B公司派人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发生在境内,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即:"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另外,如果日本B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协定中规定的"虽有协定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与销售或者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应不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也应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2.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
如果技术服务发生在中国境内,并且构成常设机构。B公司取得的技术服务费应视为境内劳务费,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及国内有关税法规定,对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协定国居民和非协定国居民所取得的收入按照10%~30%的核定所得率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具体计算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的规定,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来计算。假设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率为15%,则日本B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76886.79元(5000000÷(1+6%)×15%×25%)
三、常设机构应代扣代缴来华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四、技术服务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技术服务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如果该合同是在我国境内签订,贵公司和日本B公司要分别按照0.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的规定,日本B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认证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属于境内劳务但未构成常设机构,也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提出适用税务协定申请,并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在国的证明材料。
贵公司支付给日本B公司认证服务费时,如果提供技术服务的日本B公司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在中国境内劳务所得属营业利润,不属于法定代扣代缴范围,所以一般应由非居民企业日本B公司自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因为接受劳务方的贵公司在中国境内,所以增值税必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要看服务费是发生地,发生在境内的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构成常设机构要由客户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在境外或者发生在境内但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