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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四川
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将权责发生制下的盈利信息调整为收付实现制下的现金流量信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情况。相较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表,通常现流表被认为舞弊难度更大,反映的信息更为真实。利安咨询团队参考历年监管资料汇总整理了一些常见的现金流问题,供大家学习和探讨之用。
现金流量表常见问题汇编
1.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发生变更,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一定等于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其差额包括两种:一是不可随时支付的存款,如法院冻结款、企业出于投资目的而持有的定期存款;二是具有现金等价物特征的非货币资金,如企业了不使现金闲置而购买的有活跃市场的短期债券,在需要现金时可随时变现,属于现金等价物。
“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包含四个判断条件,即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前两项强调变现能力,后两项强调支付能力。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持有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需要结合其性质进行判断。对于企业出于支付目的而持有的定期存款,在随时支取不存在限制的情况下,符合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定义(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
2.1.可随时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问题5-2-1“可随时提前支取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能否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将其分为两种情形:情形①:利息损失的金额根据提前支取日和预定到期日之间的间隔天数计算,情形②:提前支取时,银行按照实际存款天数和该期间内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支付给存款人,所损失的利息等于该期间内定期、活期存款利率之差。利安咨询认为,一项定期存款要成为“现金”,关键在于其持有目的是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对现金的需求。如果提前支取时的利息损失在报表层面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即提前支取时可收回的金额与到期后收到的金额存在显著差异),则认为管理者的持有目的更倾向于投资而非短期支付。在情形①中,由于提前支取时损失的利息金额较为重大,表明该定期存款并非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现金需求而持有的,相应地,一般认为具有此类条款的定期存款不属于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在上述情形②中,该定期存款通常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以归类为“现金”,因为提前支取时按实际存款天数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使得提前支取时可收回的金额与假定一开始就购买短期性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可获得的金额大体一致,两者相比,事实上并无利息损失。
2.2.关于对定期存款利率的考虑
证监会在《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部分公司对定期存款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而非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通常表明其持有目的并非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是以获取利息收入为主要目的,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定期存款划分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3.定期存单的质押与解押
《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个别非金融上市公司将银行存款质押作为短期借款的保证金,错误地将质押和解除质押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2.4.受让定期存单
公司购买银行大额存单,本金5000万元,垫付转让方持有期间利息15万元,利率3.35%,期限为3年期(转让方持有了约1个月),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付息。该大额存单不可提前支取但可转让(据了解,若转让,成功的可能性较高)。公司管理层购买该存单仅为了获取利息收入,但公司需要资金的情况下也会考虑转让(但转让不是购买存单的目的)。请问这笔存单如何处理?陈版:1、核算科目可以使用货币资金。但从主帖所述的管理该项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来看(公司管理层购买该存单仅为了获取利息收入,但公司需要资金的情况下也会考虑转让(但转让不是购买存单的目的),建议列报为其他债权投资。但由于转让价格一般按照本金+累计利息计算,故其公允价值变动一般为零。2、该项大额存单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购入时的现金流量为“投资支付的现金”。3、期末可以按照定期利率计息,确认为投资收益,并增加“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3.承兑票据/信用证保证金
票据保证金的开立在现金流量表中应根据其用途进行相应的列报。一般情况下,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开立时应当可以辨明是用于支付材料款还是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等,应根据所对应的票据的支付用途列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完全基于融资目的开立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保证金的支付作为筹资活动。
信用证保证金的处理参考上述原则。
4.保函保证金
5-2-5关于保函保证金的现金流量表列示问题
背景: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作为对客户履约的保证,并向银行指定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函保证金。
解答:与票据保证金不同,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并不是为了融资,也不会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相应地,为开立履约保函而存入银行并被冻结的保证金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处理,存入时作为“支付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解冻收回时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分析】法院冻结存款也不属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其冻结和解冻的处理原则同上。
5.房企预售监管资金
5-2-6(房地产企业预售监管资金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背景:A公司下属部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租赁等,A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中,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必须存入预售监管账户,预售监管账户中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以确保项目剩余工程顺利完工为原则。当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达到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规定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其他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A公司根据该规定要求,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预售监管账户,该部分资金根据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按照开发进度只能用于工程建设。
解答:我们理解政府设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项目剩余工程顺利完工”,因此是一项保护性、合规性的措施;同时,在“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这一较大的范围内,企业对如何使用这部分资金仍有较大的自主支配权,因此,预售监管资金虽然在法规上限制了使用方向和用途,但与被质押冻结等设置了他项权利,从而导致企业对其使用权完全受到限制的资金不同,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畴。但是,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应将这部分预售资金作为“其中: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予以披露。
6.专款专用的银行存款客户预付500万,要求存入甲公司单独开立的银行账户,款项只能用于为客户建造仓库,请问这个500万属于现金流量表当中的现金吗?
陈版:该款项只是限定了用途,并未被冻结、质押或者设置其他他项权利,因此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但需在附注中作为“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披露。
8.第三方支付平台
9.股票账户资金
企业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账户余额是否属于受限货币资金,是否属于现流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0.集团财务管理公司归集资金
成员单位通过内部结算中心将归集至母公司账户的资金,属于其他应收款,故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款项的归集和下拨属于支付或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1.工程保证金
12.理财产品
12.1.总额和净额
《2022年上交所计监管动态》问题【理财产品现金流量表列报问题】:大额短期理财产品持有期间,购买和赎回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按净额列报还是总额列报?
案例:A公司为非金融上市公司,20X1年当年度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频繁滚动购买理财产品,合计购买总额11亿元,其中持有天数60天以内的理财产品占比90%,A公司将金额大于500万且持有天数60天以内的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产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在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中按照净额法列报,其他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按总额法列报。如果净额法列报的短期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变更为总额法列报,将导致A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同时增加10亿元。对于上述大额短期理财产品持有期间,购买和赎回产生的现金流量,A公司是否可以将其按净额列报还是应总额列报?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可以按照净额列报。对于“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统一的标准。
12.2.到期赎回
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的现金流是计入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还是计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陈版:到期时与本金一并收回的投资收益,其现金流一般是作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报。
13.净额法
企业间临时的资金拆借可否以净额列示?
答:不可以,这不符合上述三类业务(参考陈版观点)。证监会在《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到:“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发生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往来款、保证金、理财产品等不符合净额列报的现金流量按收支净额予以列示”。
14.政府补助
不过,对于政府文件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政策性拨款,属于国家的资本性投入,计入筹资活动的现金流似乎更合适(参考陈版观点)。
15.关于退税
CAS31号准则规定,企业缴纳的税费款项在现金流量表中一般列报在“支付的各项税费”。关于退税,常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退回多缴纳的税款,通常作为“支付的各项税费”的抵减项,例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纳税额;二是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税等情况下,通常列示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
根据财政部的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16.职工薪酬
17.残疾人保障金
18.资本化利息
19.租赁费用和租赁保证金
财政部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规定,根据CAS21号租赁准则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将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20.商业汇票
20.1.票据保证金
根据证监会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的会议内容,承兑汇票在票据到期日前处于冻结状态,不能随时支取用于支付用途,不能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即便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在现金流量表中应根据其用途进行相应的列报。
在此基础上,《中审众环研究(2020)》的意见是: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报,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票据到期后直接从保证金支付票据款的,则直接按照开具票据的用途,将其归入相应的现金流量项目,例如“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或者“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若公司是出于融资目的,开出票据后立刻贴现,则属于筹资活动的现金流。)
20.2.票据背书转让
承兑汇票不符合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其背书转让未产生现金流,在现金流量表主表中无需体现。
20.3.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
关于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的现金流处理,实务中曾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筹资活动现金流。一方面,票据贴现的实质是企业为提前收款而向银行融资的行为,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可以被理解为票据质押贷款;另一方面,资产负债表中将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票据贴现列报在“短期借款”,导致企业债务规模扩大,CAS31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如此可使资产负债表与现流表的处理保持一致。不过这存在两个硬伤:①票据贴现有现金流入而无现金流出,②无法体现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会让报表使用者认为企业经营活动获得现金的能力较差,企业经营所需资金都要通过外部筹资,从而产生误解。
观点二:经营活动现金流。无论票据是到期承兑还是提前贴现,其现金流都是源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因此应分类为经营活动。其缺点是:①现流表与资产负债表不匹配;②有时企业确实是出于融资需求而贴现,观点二也没有体现交易实质。对此,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6)中结合票据的信用风险来分类处理:若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作为筹资活动流入;若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则作为经营活动流入。
对贴现息的考虑:应收票据贴现时,现金流入金额并非应收票据票面金额,贴现利息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现金流出,因此列报的现金流入金额应当是实际收到的现金(即净额法),而非应收票据票面金额。
20.4.非金融机构被贴现
首先,一般非金融企业不应出现以现金购入其他企业所持有的应收票据的交易,这可能涉及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对由此产生的合规性风险,建议咨询律师意见。
其次,不考虑该交易本身的合规性问题,仅就所涉及的现金流量列报而言,因为本企业属于非金融企业,从事该业务是非日常性质的活动,相当于为其他企业提供融资。与之相对应,该笔现金流出以及票据到期时收回的现金应属于本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收到/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1.利息收入
只有分类为货币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才在经营活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列报;分类为金融工具形成的利息收入在投资活动“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列报,如: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2.非金融机构资金往来
问题5-2-13(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报问题)
问题:母公司借给子公司(处于基建期,无经营活动)资金,双方未签订借款协议,不收取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在此种情况下,子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中将收到的款项列报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母公司将支付的资金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是否恰当?
解答:对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借入、借出双方各自现金流量表上的列报方式问题,在实务中没有统一的做法,可能作为投资或筹资活动,也可能作为经营活动,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有无明确的偿还期限约定;2、报告期内借出和收回交易的发生频率;3、涉及本金金额的大小;4、实际借款期限的长短。
在未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事先不确定,拆出和归还交易发生频繁且涉及金额较大,且不带利息的情况下,更接近于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反之,借出一方更接近于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借入一方更接近于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借入一方将收到借款的现金流量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虽然可以简化其母公司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的合并抵销,但对其单独现金流量表的列报而言是不恰当的。
因此,在本案例中,子公司将所借入的资金作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是不恰当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者“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相应地,借出方母公司相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者“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3.委托贷款
问题5-2-12(委托贷款现金流量表列示问题)
问题:委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在借入、借出双方的现金流量表中分别应如何列示?
解答:在委托贷款中,对于借出方而言,贷款本金的发放可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回可作为“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借入方而言,收到借款本金可作为“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偿还借款本金可作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借入方支付的利息,可作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对于委托贷款借出方的利息收入,此问题没有统一规定,以下两种做法应当都是可以接受的,企业一旦选择其中一种,即应保持一贯性:(1)与利润表上将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做法一致,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考虑到本金的发放和收回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投资活动,所以将利息收入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4.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现金流出,在母公司财务报表层面应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购买少数股东权益和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属于权益性交易,应作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摘自证监会会计部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
25.取得子公司、处置子公司
财政部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应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下的“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中。
企业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是整体交易,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除有固定资产和存货外,还可能持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这样,整体购买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就应以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反映,如为负数,应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26.持有待售子公司的货币资金
27.股东减资
股东减资会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应该在“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
28.注销清算子公司
5-2-7(注销清算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问题)
问题:子公司注销清算是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中规定的“处置子公司”?注销时向子公司少数股东分配其应得的剩余净资产份额所支付的现金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是否也列于“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
解答:子公司注销清算是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中规定的“处置子公司”,应取决于具体的注销方式:
(1)如果采用变卖资产、清偿负债、遣散人员后由股东以现金形式收回其剩余净资产的方式,则实质上与处置子公司相同,即把子公司的剩余净资产换回现金。此时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母公司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可把注销清算后收回的剩余现金填列在“处置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中。
(2)如果采用注销子公司后将其原有资产、负债、人员、业务均并入母公司(或母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继续经营的方式,则母公司可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未发生变化,不属于“处置子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四条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由于向少数股东分配其应得的剩余净资产份额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权益总额将因此减少,“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相对结构也将发生变化,所以注销子公司时分配给少数股东的现金属于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填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29.业务对赌的补偿款
《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提到:“对于因收购的标的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而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未正确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
30.股票回购
将回购公司股票用于员工激励计划支付的现金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和实例
首先跟利安咨询一起了解下
什么是现金流量表?
为什么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现金流量表表样展示:
现金流量表(主表)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包含哪些?
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包括企业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现金等价物。库存现金指企业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与会计核算中“现金”科目所包括的内容一致。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随时可以用于支付的存款,所以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中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应作为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如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但提前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则包含在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概念中。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存在银行有特定用途的资金或在途中尚未收到的资金,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等。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
现金流量是指企业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如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售固定资产、向银行借款等取得现金,形成企业的现金流入;购买原材料、接受劳务、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等而支付现金等,形成企业的现金流出。应该注意的是,企业现金形式的转换不会产生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如,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是企业现金存放形式的转换,并未流出企业,不构成现金流量;同样,现金与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也不属于现金流量,比如,企业用现金购买将于3个月内到期的国库券。
了解了这么多关于现金流量的概念不如来点实际案例让你们了解清楚
企业该如何编制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
主表编制:依靠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结合企业会计账薄,对各科目进行逐项分析,将其转化为现金流量表的具体项目。其调整方向与日常账务处理的方向完全一致。
附表编制:净利润为起调点;调整影响净利润但是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因素;调整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但不影响净利润的因素,实现净利润和经营性现金流量的完全同步。
现金流量表编制实例
商业零售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Χ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Χ9年度利润表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
(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
编制过程
利安咨询提醒,企业在业务中支付的各项税费,不能简单的都列示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而是要根据具体业务内容和性质,分析填列在不同的项目中。需要根据应交税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应付股利、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分析填列。
一、支付的各项税费
企业支付的各项税费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特定经营行为,要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的各项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支付的各项税费填列
企业支付的各项税费能够直接填列的项目是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的各项税费”,该项目主要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
1、增值税的填列
企业采购商品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主要填列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对于该进项税额,如果涉及到其他经营情况,应对其分析填列,所采购的商品如果用于企业职工福利、在建工程、分红等情况,需要将支付该“进项税额”对应的现金流量,分别填列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由企业承担并实际缴纳的税费可直接填列于“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支付的各项税费”。
2、个人所得税的填列
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承担的税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或其他个人所得时代扣代缴,不属于企业应当承担的税费,应当填列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3、代扣代缴税费的填列
接受劳务方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但不属于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的税费,填列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中支付的各项税费填列
1、车辆购置税的填列
车辆购置税是企业在购置车辆时缴纳的税费,在会计处理中记入固定资产原值,由于购置固定资产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所以企业所支付的车辆购置税应填列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2、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填列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产生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归集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企业购买的商品当初使用目的是为了企业生产经营,当购买的商品用于在建工程时,其使用目的发生变化,由经营活动转变为投资活动,故应当将其在建工程领用购买商品所产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归集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四、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中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填列
1、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填列
企业购买商品所产生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当初使用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而之后该商品的使用目的发生变化,如用于偿债或分配红利,则属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归集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或“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由于个人所得税不是应由企业承担的税费,所以企业在向股东分配股利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填列。
在筹资活动中企业代扣代缴各种附加税,不属于企业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也不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所以筹资活动代扣代缴的税费,应当归集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