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农业合同特点及监管对策_订单农业的制度缺陷和措施解决
订单农业合同特点及监管对策
订单农业是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新模式。发展订单农业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促进农业增效及农民增收有积极作用。但从合同监管角度看,订单农业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合同双方的违约现象经常出现,侵害了农户或涉农企业的合法权益。
订单农业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但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订单农业模式中涉及最多的是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按《合同法》的分类规定,订单农业合同应当属于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相比,订单农业合同具有3个特点。
一是合同履行的预期程度较低。订单农业合同一般与农产品收购有关,并且多在农产品收获之前甚至种植之前签订,等到农产品收获之后,再按照合同约定具体履行。显然,由于气候条件、农业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的不确定性,订单农业合同的履行也存在不确定性。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相比,订单农业合同履行的预期程度较低。
二是合同主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来说,订单农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发生在涉农企业和农户之间。合同的一方主体主要是生产规模相对较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者销售规模相对较大的销售企业,合同的另一方主体主要是生产规模较小、数量众多、分布较散的农户。显然,合同主体之间在规模和实力上存在很大差异。
三是合同履行易受季节因素影响。农业生产本身具有季节性,这导致订单农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有明显的季节性,即在农作物种植之前或者畜禽养殖之前,签订合同的较多;而在农产品收获之后或者畜禽出栏之后,需要履行的合同又大量集中。
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监管应注意方式方法
订单农业合同一般属于格式合同,其合同条款也经常具有格式条款的特点,而合同主体之间又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这就需要工商机关积极履行职能,加强合同监管,以切实维护农户和涉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订单农业健康发展。
在订单农业合同监管中,工商机关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在广泛宣传《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工商机关要加强行政指导,实行监管关口前移。比如,与有关部门合作,研究制定并推广使用粮食、蔬菜、畜禽以及特色农产品等方面的农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帮助涉农企业制定合法、完善、公正、合理的农业订单合同,确保合同主体合格,合同条款齐全,合同内容公平合理,合同签订规范有效。
针对订单农业合同履行周期长、市场风险大而政策性又较强的特点,工商机关应处理好严格依法加强合同监管和兼顾农村生产实际的关系,既不能限制过严,导致订单农业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也不能任其自由,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失去必要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当订单农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工商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申诉,公平、公正、合理地依法予以调解,促使合同履行到位,为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稳定创造条件。
订单农业的制度缺陷和措施解决
订单农业的制度缺陷
1.契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与农户签订合同基于短期、静态的市场分析,对市场变化缺乏合理、有效的理性判断。这导致企业在确定保护价时的非理性,对特定区域内的市场变化趋势缺乏正确判断,将当年的情况简单地复制到未来。因而可能造成保护价严重偏离市场价的局面。而且,农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契约签订中属于从属地位,更不可能制定完善而合理的订单合同。订单合同本身条款的不合理性成为违约的直接原因。另外大多数订单合同是短期的、非激励性的不完全契约,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强度不够。这是违约发生的根本内因。
3.企业、农户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激励约束机制失效。乡镇政府很多时候将订单农业简单视为招商引资项目,有时甚至不惜动用行政力量来让农民签订“订单”合同。很多时候企业都是和乡、村签订合同的,农户甚至根本不知道合同的具体条款。由于在三方的博弈关系中,政府处于权威地位,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契约对自己的约束性很弱,因此企业或者农户都无法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的激励或是约束。政府过分强调订单农业的“引进”而忽略了它的持续发展。
4.订单农业在制度设计上加剧企业与农户之间博弈能力的悬殊。订单农业的企业大多由政府引进,而非完全的市场行为。所以从一开始企业和政府实际上就具有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并结成“精英联盟”。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企业和农户间本来就很悬殊的博弈力量差距。在订单合同的签订中这一差距并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在加剧。合同大多规定了政府为企业应尽的义务而较少规定政府为保障农户权益而应负的责任。
订单农业的措施解决
1.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既有利于节约契约签订成本又有利于降低契约执行的交易费用。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农业发展中普遍成立农民合作社的经验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民通过合作社这一载体和企业谈判、签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直接介入契约的作用,有利于政府从生产中退出,作为市场规则的维护者,为规范市场运行提供保障。农民合作社能在较大程度上改变目前乡镇政府、龙头企业和分散农户三者之间悬殊的博弈能力对比局面。同时农民合作社也能通过农村社区内部的约束能力来强化防止农户违约的自律作用,从而降低契约执行的成本。
3.增强订单农业中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联结度。订单农业企图仅仅通过合同规定的保护价来把企业和农户紧密联系起来是较难实现的,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即使契约能在法律的保障下得到执行也难以实现。因为参照市场价,始终存在着“吃亏”的一方。由于契约双方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吃亏一方可以在不违反契约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补偿性合约再安排”来弥补合同价与市场价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订单农业单一的以购销合同为主维系的利益联结方式并非必然有效,因而应当探讨更为紧密的联结模式。订单农业可以在以保护价为核心的购销合同基础上引入“企业+合作社+农户”、“二次返利”、“产权、资产联结”等利益联结方式中的有机成分,最大程度地增强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度。
4.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信用制度,对信用表现良好的企业和农户给予重点扶持,激励机制要与信用挂钩。应当建立起信用等级制度,并以此作为企业和农户信贷的依据。对信用表现差的企业和农户实行信贷惩罚。信用制度的完善将增加企业或者农户违约的成本,减少订单农业机制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有助于减少毁约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