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防安全培训方案范例6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院内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院长及院委会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医务,护理,药房,检验,公卫人员负责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

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政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后勤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和院内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责任书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三.认真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根据等级医院评审细则和《企事业单位内保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建立和完善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存在隐患,积极整改落实到位,全力做好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四.认真落实中央省部对医院社会综合治安管理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落实,加强门前路面环境,秩序管理,做好门前环境,秩序整治,保证道路通畅有序。

五.做好以防火为重点安全保卫工作,每周一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每天对住院病人在病区进行消防通道的巡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认真做好日常防火,防盗,三个秩序,夜间有巡逻工作,保证24小时巡查到位,建立常规巡查制度,消防巡查按消防规范要求实施,按巡查安全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建设合法手续建设的高层、地下建筑应依法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备案和验收。

第三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和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承担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高层、地下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使用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媒介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及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二十四条高层、地下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

第二十五条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确定灭火行动、通信联络、疏散引导、防火救护等人员分工;

(八)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九)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坚持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设置于高层、地下建筑的宾馆及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场所员工服务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倡导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并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现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并进行劝阻,对已形成的火灾隐患应向业主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业主、使用人(承租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一)清理整顿“三合一”场所。到年4月底,第一类整治合格率达到100%;到6月底,第二类整治合格率达到100%;到8月底,其他“三合一”场所的整治合格率90%以上。

(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中的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达标率达100%(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除外),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标率90%以上,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标率70%以上。

(三)限期完成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

(四)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到期未整改的查处率达100%。

二、工作步骤

标准化管理和“三合一”整治工作从年3月开始,至年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二)整改规范阶段

广泛发动安监、建管、质检、交警等部门和各村(居)集中组织对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三合一场所业主等重点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明确标准化管理和“三合一”整治的标准和要求;在去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三合一”场所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采取“边排查、边整治、边消除”的方式,及时派员进行个案指导,明确具体整改方案,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加强巡逻督查,保证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开展标准化管理达标进行核查指导和考评,规范单位消防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

统一组织安监、建管、质检、交警等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村(居)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三合一”整治情况进行自查验收,镇整治班子将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及时通报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年10月底前对整治工作组织督查验收,并上报镇政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暨“三合一”火灾隐患整治行动,行动由各部门统一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派出所成立以副所长为组长,消防队全体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居)以村主任为组长,各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标准管理和“三合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跟踪问效。对整改面广、整改难度大的“三合一”场所,要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会办,切实解决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在派出所设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暨“三合一”火灾隐患整治专治办公室。

(二)明确分工职责。标准化管理和“三合一”整治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派出所负责对各类消防设施和场所的消防检查和查处,并加强对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村(居)、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三合一”整治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培训;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和“三合一”场所的验收工作。文教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医院;市镇管理部门负责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文化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各村(居)负责辖区“三合一”场所。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镇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排查镇(村)结合部的小作坊、小企业的火灾隐患。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为深入贯彻市安委《企业复产复工安全工作提示》文件精神和市安委办《关于近期几期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X安办〔2020〕X号)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盯紧重点领域,全面彻底、扎实细致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严格抓好隐患整改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的要求,落实镇党委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各行业、各领域,特别是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检查,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危险因素、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采取强有力措施,限期实施整改,彻底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镇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持续好转。

二、组织和分工

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XX为组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XX为副组长,安监办工作人员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镇安监办负责有关资料收集、文件起草,指导、协调、督促各村、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力争实现“三个下降”、“两个杜绝”的目标。“三个下降”,即安全事故次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数3项指标明显下降;“两个杜绝”,即坚决杜绝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坚决杜绝发生2人以上的集体死亡事故。

(二)整治对象

重点整治我镇范围内商场市场、道路渡口、工厂企业、施工工地、学校、医院、敬老院及教会、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整治重点

1.消防通道是否关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是否存在影响人员逃生的现象。

2.消防救援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并摆放科学合理。

3.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是否存在被遮挡、覆盖、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等。

4.生产经营单位的电线、电器、电源等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5.有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等。

7.施工现场工人是否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设备,项目负责人是否为工人购买保险。

8.其他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

五、整改措施

(一)依法开展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安全大排查,采取强有力措施和手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重点强力整治各类用电隐患、火灾隐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各类场所,要严格落实业主的主体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使之达到安全要求。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以及受条件限制难以整改的,要依法联合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予以关闭。

(二)加强综合执法。

六、整治步骤

本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从现在起到12月31日前,按照部署发动、组织实施、巩固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发动阶段(4月5日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逐级召开会议,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充分动员群众,营造社会舆论声势,方案,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从4月5日至12月)。

(一)全面排查。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层层发动,全面部署。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安全生产资料分发,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营造全镇声势浩大的整治氛围。并对所有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进行摸底调查,并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各场所经营者限期整改。

(二)自查自改。

各场所经营者在期限内务必按照本方案整治要求组织自查自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无法在要求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必须先停产停业,并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待整改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12月份)。

各村、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加强日常工作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工作不力,整治效果差的单位,责令重新整治并在全镇给以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认真吸取XX镇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专项整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事关社会治安和稳定。各职能部门、各村、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力投入专项整治工作,保证责任落实到人。

(二)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各村、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镇里统一布置、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周密布置,层层动员,广泛发动,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一是各有关职能单位、各村、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凡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不履行管理职责,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要落实宣传发动工作,注意发挥新闻宣传的覆盖优势,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资料、互联网等传媒平台和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

商场、市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好全县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深入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各类单位的消防责任,防火检查工作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成立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组长:略;成员:略。

下设两个督导小组:

第一组组长:

第二组组长:

安监、公安、工商、消防、文化、教育等部门各自安排人员参加两个督导小组,督导的各乡镇派出所派一名民警参与检查。

四、治理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积极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并按文件要求的治理范围、内容、措施做好贯彻落实。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思想,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认真安排自检自查,确保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检查组应当督促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单位的需要为其提供技术指导。要将火灾隐患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研究确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并负责督办和协调解决。

(四)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应严格落实整改火灾隐患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整改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坚持依法办事。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国家技术规范为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和场所,要抓住不放,定责任人、定时限、定整改措施,逐条逐项抓好整改。对已下改正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书仍未整改的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做到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处罚的处罚。同时对涉及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等工作要进行质量追踪核查。

五、治理范围

(一)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的门诊楼和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三)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四)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除上述内容外,要加强对本地区火灾形势和火灾特点的研判,根据实际将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排查治理范围。

六、治理内容

(一)排查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落实防火措施情况,重点整治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及违章用火用电问题。针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洗浴、歌舞厅网吧酒吧、居民区和工地民工临时住所、农村粮库村屯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同情况,检查是否明确落实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完好;用火用电是否经过审批,符合安全规定;否开展员工及居民消防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农村柴草垛是否按规定设置在村屯周边指定地点。

(二)排查石油化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车站等单位场所落实防火措施情况,重点整治违章作业、违章储存、违章运输等问题。主要检查是否明确落实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责任制;否开展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否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否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否进行检查并确保完好;用火用电是否经过审批符合安全规定。

(四)金融证券交易场所主要疏散通道不符合现行技术规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未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擅自拉电气线路、设置炉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治理措施

(二)凡专项整治中发现或新发现应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或开业前检查等手续而未及时补办的要坚决依法责令整改

(三)凡采用易燃、可燃或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材料进行装修的要责令停业整改;窗帘、沙发外套、幕帘及其他装饰物的燃烧性能达不到难燃(B1级)要求的要限期予以更换

(四)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的数量、形式、设置部位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责令停业整改;通道不畅通、设置栅栏或人为封堵、锁闭的要责令立即予以拆除

(五)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按规定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

(六)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或已配置但型号不对的要配足、配齐或及时更换

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一)车站每季度召开至少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全体成员必须参加会议。必要时,可要求全体员工参加。

(二)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分析车站消防安全形势,通报火险隐患情况,分析、查找产生隐患的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提出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研究部署车站下一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等。

(三)车站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存入消防档案。

二、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一)义务消防队受车站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二)义务消防队,应编制名册,明确负责人,并随组成人员的变化而及时补充、调整。

(三)车站的义务消防队,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知识、消防法规、消防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应有培训情况记录并存入消防档案。

(四)义务消防队员要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五)义务消防队员要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六)发生火灾时,义务消防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和物资、保护现场等工作。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车站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二)车站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员工素质教育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使员工了解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

(三)车站应当每年对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四)车站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员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五)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并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六)车站应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并存入消防档案。

四、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车站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落实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车站义务消防队负责实施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存入车站消防档案。

(三)义务消防队负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定期防火检查,节假日放假前后也应当组织一次全面的定期防火检查,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定期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车站消防档案。

(四)日常防火巡查应以候车室、售票室、宿舍、食堂、锅炉房、配电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重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五)定期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车站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义务消防队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

(二)车站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

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6、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7、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三)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车站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车站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六)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七)车站要认真做好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并存入消防档案。

六、消防值班制度

(一)车站要坚持24小时消防安全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

(二)值班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消防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熟悉消防重点部位的布局、建筑特点、防火区域及疏散通道走向、消防设备的配置情况;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和操作方法。

(三)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做到不脱岗、不睡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值班人员要对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六)值班人员对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车站的人员要进行驱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七)发现火警信号或接到报警时,要进行实地查看,并及时将着火地点、火势情况、燃烧物质、报告人姓名、扑救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以最快的速度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做好详细记录。

七、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保持完好有效。

(二)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

(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四)使用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八、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义务消防队负责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三)灭火器维护管理要求:

1、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2、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四)消火栓维护管理要求:

1、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2、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3、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4、消火栓箱内配器材应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情况记录要存入消防档案。

九、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由车站义务消防队负责。

(二)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四)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五)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3、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5、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六)车站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2、未经允许,不得在候车室、宿舍、售票室、配电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3、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4、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车站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减少火灾危害。车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义务消防队负责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二)车站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及分工:

1、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指挥员由车站在场的职务最高者担任;

2、义务消防队: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4、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5、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程序:

2、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危胁的楼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疏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无自主逃生能力的人员疏散。

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现场指挥员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断有关电源,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4、通讯联络程序: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5、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6、善后处置程序: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调查。

7、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五)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六)演练结束,应做好演练情况记录,总结经验,写出演练小结和评价,根据实际修订预案内容。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全年无火灾事故,积极参与消防管理和各项消防安全活动,成绩显著的;

2、遵守消防法规,对查出火灾隐患能及时整改,预防措施到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健全,消防设施完好无损的;

(二)对违反车站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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