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题解答(1)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2.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尤其突出的是国产品和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3.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何时公布的?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1年12月3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正式对外公布。

4.我国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的。

5.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的具体实施,并对认证结果负责;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实施监督;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产品负责;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强制性认证标志。

7.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什么特点?

8.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是什么?

9.哪些产品被列入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目录以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为基础,进行了少量调整。

目录涉及安全、EMC、环保要求,包括19大类,132种产品。

10.哪些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

为保证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认监委先后指定9家认证机构和69家检测机构承担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和检测工作。

11.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原有制度是如何过渡的?

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1日起强制执行。届时,老制度废止。

自2003年5月1日起,所有《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目录》的产品,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须持CCEE、CCIB、CCC三种证书的一种;新申请认证的产品,可按CCIB、CCEE的认证规则认证,也可按新规则。按老规则的,证书截止于2003年4月30日;持CCEE、CCIB、CCC三种证书的任意一种均可购买和使用CCC认证标志。

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未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12.国家已发布了哪些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和实施的主要文件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47份)、《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安排的有关规定》等。

13.为什么说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与国际接轨的?

四个统一实现了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遵循了WTO/TBT国民待遇原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遵循国际认证通行准则,认证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运作和认证实施规则程序皆遵循ISO/IEC有关国际指南和标准。

14.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如何收费的?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由认证机构统一收取,认证机构告知申请人应交纳的费用、金额以及银行帐号。认证费用不会因为认证申请人选择了不同的认证机构而导致任何的差异。

2002年5月1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老收费标准执行。2002年5月1日后受理的申请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15.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认证模式是什么?

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设计鉴定;型式试验;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等。

16.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主要是:认证申请和受理;样品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17.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对于未能出口的剩余产品必须获得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

根据与外国政府协议,必须获得CCC认证的产品,如输往越南的摩托车等产品必须申请强制性认证。

18.整机中所用的《目录》内的部件是否必须有CCC标志?

答:若整机为《目录》内的产品,对整机中所用的《目录》内的部件可以不单独申请CCC认证,但这些部件必须随整机检测。为缩短认证周期,减轻整机企业、进口商的压力,国家鼓励《目录》内的部件单独认证;若整机为非《目录》内的产品,其中所用的部件不要求申请认证和检测。但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随整机检测的零部件,可否承认自愿性认证结果?

答: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需随整机测试的零部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方可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免于进行单独测试。

1.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按与整机相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出具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2.认证的检测结果基于国家认监委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在认可范围内的测试报告。

3.相应零部件认证的检测标准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对应的标准必须一致。

认证机构应将有关资质材料、发证范围及认证规则报认监委审核批准。

21.持CB证书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可原则是什么?

答:中国是IECEE-CB组织的成员之一,IEC中国国家委员会代表我国已经承诺,在中国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合格评定活动中,认可IECEE-CB成员组织出具的我国加入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限安全标准,EMC除外)。

22.对认可CB证书机构的要求有哪些?

23.认可CB证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强制性产品认证仅认可我国加入IECEE-CB体系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

2.认可CB证书时,认证机构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补做国家标准差异的权利(即使CB报告附有国家标准差异的试验内容)。

3.CB证书应有效期内,具体的判断如下:

(1)附有相对应的CB报告。

(2)IECEE-CB体系内具备颁发CB证书资格的正式成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出具的CB证书和报告,且呈现的标准必须是我国(NCB)认可范围内的标准。

(3)颁发该证书所依据的标准应不低于我国现行标准对应IEC标准的版本。

(4)CB证书已超过三年,NCB应提出质疑。

(5)CB证书和CB报告中出现“R.O.C”(中华民国)字样的不予认可。

4.CB报告中的关键件原则上予以认可,但应核查报告中部件获证的信息及满足的标准信息,并核查部件选择的适用性,保留复查的权利。

5.CB报告和CB证书中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必须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厂一致(或覆盖),其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则不予认可。

7.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应能覆盖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否则,对于我国标准的偏离应补测相应的内容要求。

24.认可CB证书的单元划分、送样及试验

答:1.申请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按CB证书覆盖的型号划分,但若划分明显不合理、与3C认证实施规则不同时,则采用3C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同一型号产品,仅生产厂不同时,应划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2.凡以CB证书申请的产品,原则上均应送一台样机进行核查。如为同一CB证书覆盖的系列机,则需提供一台代表性样机。

3.对以CB证书申请的产品,必须按我国现行标准的有关条款,补做差异试验;当对CB某些条款的结论有怀疑时,应补做相应试验。

4.核对CB报告中所列安全件清单与样机的安全件,诸如参数和型号等不符,则视情况要求送元器件样品进行试验,严重不符时,不能认可CB报告。

5.CB报告中的安全件仅随本证书的整机认可,不得借用到CB报告以外的其他型号的机器中。

25.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26.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是指什么工厂?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定义与国际通行的定义相同,是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

27.如何划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即其划定原则是什么?

答:1.相同的产品大类;

2.相同的检测标准系列;

3.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安全/电磁兼容关键生产工艺;

4.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定义;

5.可考虑特殊情况。

满足以上条件的,可划定为一个工厂。

28.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典型情况的处理

答:1.OEM厂情况:该厂仅是一个加工厂,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OEM厂、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厂的体系下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应按不同的申请人作为不同的工厂进行管理,体系要素不重复审查,但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不可免除。

2.ODM厂情况: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同一设计、质量体系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这种情况经认证机构文件审核确认,可以免除工厂审查。(在生产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对产品结构型式完全相同,仅商标或产品型号不同,经文件审核确认,可免于型式试验。)

3.目前类似手机类产品的组装生产方式:以CKD或SKD散件组装的形式生产,组装后进行部分检测,组装内容可能很窨,但贴标签及认证标志,铭牌生产产地为该工厂,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该组装厂,但应严格审查工厂对供方的控制要求。

4.在A地生产,B地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在A地进行生产并进行检测,但为进入中国市场,满足中国要求,在方便的另一场地B(可能是车间、维修站、库房等)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A厂,但应审核A厂对B厂的控制,必要时可安排特殊访问B厂。

5.Ⅲ类电器工厂:该工厂仅生产Ⅲ类电器产品Ⅲ类电器产品,外购电源适配器,在Ⅲ类电器厂检测、装箱、出厂,管理工厂定位为该厂。认证机构应严格审查该厂对电源适配器供方的控制,必要时,对未单位获得认证的电源适配器供方可安排特殊访问。

6.整机在A厂生产,在B厂仅装一卡及软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针对A厂应对B厂的作业实施控制,生产场地和工厂审查对象应是A厂。

29.强制性产品认证可否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检测?

答:为使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实施,缩短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测周期和认证周期,对一些特定情况,可利用工厂自身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工厂检测资源是指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厂或制造商的100%自有资源,且位于生产厂附近。

30.利用工厂检测资源适用哪些范围?

答:1.样品体积大,运输费用高,运送困难;

2.产品季节性强,生产周期短;

3.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的产品;

4.其他特殊情况。

31.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根据工厂实验室的设备资源、人力资源和软资源的综合情况,结合产品特点,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分为如下两种方式:

1.工厂目击检测方式(简称WMT)

2.利用工厂设备检测方式(简称TMP)

试验由认证机构派出的指定检测机构的工程师利用工厂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检测报告由指定实验室出具。

32.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的工厂实验室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只有经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审核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厂实验室,方可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

1.WMT方式

(1)满足ISO/IEC17025标准要求,认可范围包括WMT检测标准和项目。

(2)承检人员应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有一定的检测经验。原则上应有2年以上的相同产品标准的检测经历。

2.TMP方式

满足ISO/IEC17025标准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

认证机构根据具体产品特点,可提出补充要求。

33.工厂实验室如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资格?

认证机构应及时将评定合格的工厂实验室报认监委备案。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也可向CNAL提出申请。

34.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样品检测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并不免除、减轻或转移《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指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应对检测结果、认证结果应负的责任。指定检测机构对样品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负全部责任。

检测报告中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

35.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强制性认证产品检测怎样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36.样品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处置原则与工厂审查的不合格判定及处置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答:1.样品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处置原则是:

型式试验不合格或不符合的,允许换样品,直至合格。重复检测费按实际进行的检测项目收取,完事的型式试验报告原则上应针对一个样品完成。

2.工厂审查的不合格判定及处置原则是:

(1)工厂审查结论分为以下3种:

①无不符合项或少量轻微不符合项,且现场已攻进并经审查组确认的,工厂审查通过。

②较多轻微不符合项,但还没有对产品一致性造成严重的影响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并经审查组确认后,工厂审查才能通过。

③有较多不轻微不符合项构成系统不符合时,或个别严重不符合项,且直接危及产品的一致性时,审查不通过。

(2)轻微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的界定。

轻微不符合项:可能对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类的不符合项。

严重不符合项:产品或生产质量环节产生严重的安全、电磁兼容质量问题或某质量环节的问题,有可能造成对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质量产生隐患类的不符合项。

对于产品及产品过程控制的审查判定,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原则上判为严重不符合项:

①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时不一致,且未获认证机构变更同意。

②未按实施规则中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进行检验。

③抽样检测不合格。

37.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申请吗?

答:认监委已经指定了9家认证机构具体承担第一批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任务,并对各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指定。申请人根据产品类别向相应的指定认证机构申请。对于业务范围存在交叉的产品,企业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

38.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同时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时,工厂审查活动可否实现一次审查,结果共用?

答:针对这种情况,认监委的原则是不重复审查,不重复收费。认证机构间应对此作出安排,互相承认检查结果。同时,希望企业尽量避免同类产品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的情况发生,避免认证程序复杂化。

39.CCC认证是否承认境外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检测结果?

答: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认证/检测结果的互认是以政府机构间的或政府承认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为基础的。中国一贯提倡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认可认证/检测结果,避免重复检测、重复认证,消除技术贸易壁垒。如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CB体系成员,因此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IECEECB体系成员组织出具的CB证书及报告(在我国承诺的标准范围内)。

40.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代理申请机构是否仍须注册备案?

41.2002年5月1日-2003年4月30日之间申请CCC认证适用认证实施规则有哪些?

答:1.2002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一律不得颁发老证书。

3.已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CCEE认证证书的老产品,在此期间申请换发CCC认证证书的,必须符合新规则的要求。

42.根据认监委2001年第2号公告,对已获得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但在2003年4月30日前购进仍未售完的商品,应向地方质检部门备案,请问原则和程序?

答:当时商品的拥有人应按如下原则进行备案:

1.对已获CCIB标志的产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对已获长城标志的产品,向当地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原则上,应采取在销售地分别备案的方式。

4.2003年4月30日前进口、购进、出厂的未售出持有临时CCC证书的产品,也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43.2002年5月1日-2003年4月30日之间,新旧认证标志如何使用和办理?

答:自2002年5月1日起,任何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发放CCIB标志和长城认证标志。申请人原已购买的认证标志,在2003年4月30日前可继续使用。

新的认证证书持有者或CCIB、长城认证标志已经用完的获得老证书的持有者需要继续购买标志的,证书持有者应凭有效的CCC认证证书或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长城认证证书到国家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请CCC认证标志。

44.对于已经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长城认证证书的产品,申请转换CCC认证证书时,是否进行工厂审查?

答:换证时,原则上不对工厂进行审查,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差异部分的审查应安排在下一次对工厂监督时进行。

45.对于CCIB、长城标志的使用采用模压等自行印制方式的产品,可否延长新旧标志使用的过渡期限?

答:不可以。

证书持有人应在2003年4月30日前确保自200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产品使用CCC标志。但对于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进口、购进但未销售完成的产品,可以继续携带原标志,但须经地方质检部门核准备案。

46.在过渡期内,同一产品上或同一包装物上可否同时显现新旧认证标志?

已经获得CCC认证的产品,必须加施CCC标志,不能显现老标志。过渡期内对于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物,可以继续使用,但鼓励用CCC标志覆盖旧标志,但过渡期结束后,须用新标志覆盖旧标志(包括过渡期结束前已进入市场的产品)。

47.已经获得长城认证或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在销或在用产品,由于返修,2003年5月1日后,再次返还商家或消费者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CCC认证后方可返还?

答:获得长城认证、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在销品或已经进口的但尚未销售的产品,2003年5月1日后在地方质检部门备案后,可继续销售。返修产品再返回的可以选择备案的方式。

48.CCC认证的认证、检测机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就认证活动中和获证产品质量所旨发的责任问题做出安排,办理认证责任保险,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在一定权限内对检测、检查结果负责。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主下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属认证机构工作失误的,认证机构要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49.如何获得对应HS编码的认证产品目录以及认证范围疑义的解答途径?

答:国家认监委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对应HS编码的详细的认证产品目录(AQSIQ、CNCA公告第60号)。对于有关方面对认证范围届定存在疑义的,应向认监委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对CCC制度的培训:认监委于2002年5月21日发布了第9号公告,具体要求如下:

*CCC认证制度的说明或培训活动由认监委举办或由举办单位向认监委递交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并给予批准号后方可举办。

*举办说明活动的费用应以不盈利为目的合理收取。

*说明或培训活动讲解内容应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编写。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原则上由认监委以文件的形式发布,文件中未包含的其他政策问题应报认监委批准后方可答复。

*举办单位不能借说明会之机对企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咨询活动,强迫或要求企业委托其代理认证申请或其他商业行为。

--CCC认证申请的代理:国家质检总局已于近期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办法》,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提出明确的资质要求以及注册规定。

5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更新程序的原则有哪些?

1.强制性产品认证中新标准的强制采用日期

(1)对于列入认证实施规则内的标准,标准变更时,原则上按标委发布的实施规则中的检测标准,认监委不再另发有关更新标准和新标准采用日期的通知。如遇特殊情况,认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对标准采用、认证程序和过渡等作出安排。

(2)对于新发布目录内所采用的标准,按照认监委公布的认证实施规则所规定的实施日期执行。

2.认证机构应收费标准更新信息。国家发布新标准后,认证机构应在适当时机,向啐监委报送标准更新信息和采用新标准建议,以及新旧标准差异、对获证产品的确认程序。

3.为保证各认证机构间的确认基本要求相互协调,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对提出的确认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4.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新标准的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期间,凭申请人的申请可按新标准或旧标准进行认证检测(仅指认证);实施日期后必须按新标准认证检测。

5.对应产品的确认程序应本着保证认证目的(如安全、EMC)为原则,在此基本上根据具体的标准更新情况制定便捷的程序进行确认。

6.认监委与标委建立沟通机制保证标准的有效实施。

52.什么叫多功能产品?

答:多功能产品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功能的产品。

目前,多功能产品常见于同时具有信息技术设备和广播电视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电信终端产品和信息技术设备或广播电视设备功能产品。如复印、传真、打印一体机,带音频、视频输出和/或调制解调卡的多媒体计算机产品、带视频输入的显示器、带与计算机相连的数据端口的信息家电产品等。

53.多功能产品检测任务是如何分配的?

答: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对多功能产品进行归类,由相应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对于个别项目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分包缎带其它指定的检测机构。

54.多功能产品应满足哪些认证规则?

答:对多功能产品除要满足主动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外,还必须兼顾其他功能对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包括样品检测及工厂审查要求。单元划分、榈检测应以主动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划分原则、检测标准为主,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划分原则及检测标准或检测项目。

多功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应反映检测中实际使用的主要检测标准和兼顾标准。

55.多功能产品认证几种典型情况的处理原则

答:1.对于信息技术和音视频设备的多功能产品

(1)以一个实施规则的标准为主进行检测,对于用途以信息处理为主的产品以GB4943、GB9254、GB17625.1为主要检测,对于用途以广播电视为主的产品以GB8898、GB13837、GB17625.1为主要检测标准。

2.对于信息技术设备中含有电信终端功能产品的多功能产品

(1)以信息技术设备实施规则的检测标准(安全和电磁兼容)为主进行检测。

(2)兼顾电信终端产品的实施规则,有雷击检测要求的,要按规则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

3.信息家电产品

(1)以家用电器产品实施规则的检测标准(安全和电磁兼容)为主进行检测。

(2)兼顾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实施规则(具体兼顾内容待讨论)。

4.多功能产品中,一部分功能是目录内产品,其他部分功能为非目录内产品。

多功能产品中,只要整机的主功能是目录内产品,则原则上为目录内产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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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个产品的销售方案(100个令人拍案叫绝的创意促销方案,告诉你什么方案40:齐聚一堂——搭配出来的畅销(例:水果店把一些水果放在一个篮子了,这样即好看又实惠。同类产品组合销售就是好的方法。) 第一节 店铺广告促销 方案41: 现场效应——在现场为自己做广告(例:羽绒系列当场拆开衣服被褥让大家看内里的东西。卖点:眼见为实,口碑相传,邀请顾客体现互动行。) https://www.niaogebiji.com/article-483734-1.html
7.产品型谱的管理技巧一、 什么叫型谱及产品型谱? 简单直白的讲:型谱就是按型号规格进行排列建档的、由多个项目构成的组合。建立型谱是让我们能够清楚的、一目了然的查看各个项目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及对比参照它们各自具有的功能特点、其本身独有的技术参数或是外形等。 产品型谱:是产品发展规划的核心内容,是用最少数目的不同规格产品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404/22/112112_200860091.shtml
8.什么叫VI设计?VI设计有哪些内容?我们都知道,如果一家企业形象不好,尽管其产品打折、优惠销售,也容易遭到社会公众的怀疑。所以说,一个品牌的形象至关重要。随着人们的品牌意识觉醒,vi设计成了这几年的设计流行。都在说VI设计,那么到底什么是VI设计呢?VI设计又有哪些内容?古柏广告设计就和您一探究竟吧。 https://www.goobai.com/vixw/1995.html
9.5分钟学完《梁宁产品思维30讲》《梁宁·产品思维30讲》以前看过一本书的名字叫做《人人都是产品经理》,现在梁宁老师的这门课程叫做“产品思维”,跟逆向思维、第一性思维一样,肯定都是人人可以学,也人人需要的一种思维能力。 产品能力是每个人的底层能力。产品能力就是训练一个人判断信息、抓住要点、整合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打包成一个产品来向这个世界交付,并且获得https://blog.csdn.net/zhongguomao/article/details/82284342
10.一触“伙伴+华为”体系,传媒行业点亮数智之光3.产品专。结合传媒行业的差异化特点,华为推出了一系列专精的针对性解决方案。李腾提到,在AI方面,华为基于盘古L0模型训练出了L1媒体大模型,结合昇腾云服务与媒体引擎,构建了MetaStudio数字内容生产线,面向媒体行业提供从内容生产到内容处理、内容联接一系列服务,包括AIGC数字人,AI MPC内容处理、AIGC 3D等。华为提供的https://www.eet-china.com/mp/a3704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