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病毒视频,比如诺基亚李小龙篇、索尼爱立信“甩手男”篇等等多以公众之间的转载和传播为主,虽然这些作品也得到了广泛的认知和传播,但是公众在这个过程中只是作为一种传递渠道,缺乏一种自我构建的话语权。
3、内容娱乐化趋势
随着当今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以及竞争的日益激烈,人们的工作生活压力也随之增加,使得人们希望通过娱乐的方式来进行自我宣泄,因而对娱乐的需求也越发强烈。而网络时代的到来所赋予的自由性,使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以娱乐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公共话语权,延迟了尼尔波兹曼所提到的娱乐至死,个性特征的娱乐化将在网络时挥得淋漓尽致。
豆瓣的“全民调戏凡客”活动中,以调侃娱乐圈明星、影视作品、角色人物的“凡客体”作品占据了整个创意图集的绝大部分。
4、文化认同
>>“凡客体”和“蓝精灵体”之语言魅力研究“蓝精灵体”现代人的生存焦虑美丽的蓝精灵贪玩的蓝精灵聪明的蓝精灵可爱的“蓝精灵”蓝精灵的俘虏可爱的蓝精灵蓝精灵体动词中的“蓝精灵”弱爆的《蓝精灵》“蓝精灵”的神秘旅程闯入蓝精灵的世界企鹅中的蓝精灵动物中的“蓝精灵”《蓝精灵:失落的村庄》“蓝精灵”的高清体验去西班牙寻找蓝精灵的家穿越时空的蓝精灵蓝精灵:大人的世界真可怕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fr=aladdin.
[2]Dawkins,R.TheSelfishGene(30thanniversaryedition)[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6.
[3][俄]古斯塔夫勒.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刘君狄译.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12.
[5][俄]巴赫金.巴赫金全集:第四卷[M].白春仁,晓河等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社,1998.
[6]杨勇.论“淘宝体”的语体特征及其发展趋势[J].学术界,2014,(2):171-179.
[7]李明洁.年度词语排行榜述评与流行语的概念辨析[J].当代修辞学,2014,(1):48-54.
关键词:电视节目创意;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G22文献标识码:A
纵观现在的国际电视市场,电视节目创意已经成为一个极具商业价值的全球性产业。一方面,《美国偶像》《与星共舞》这些成功的电视节目创意通过著作权交易的方式被引进到全国各大地区,在取得良好收视率的同时,也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电视节目创意的著作权诉讼也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知名节目被扯进了著作权官司。这是因为很多的模仿者采用了他人的电视创意,却不愿意支付许可费,由此也给电视行业带来了困扰:节目创意是否能够在著作权的保护下创造更多的利润,模仿式借鉴是否要为其“模仿”付出代价
一、我国电视综艺节目创意保护的现状
任何电视节目的创意都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一个综艺节目从背景布置、主持风格、游戏种类、游戏规则等设置,都有可能是一个节目与其他节目相区别并取得成功的关键。而且对电视综艺节目的构思、制作和维持均需要付出大量的脑力劳动及庞大的人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但是模仿他人的节目形式,实际上是无偿占用和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只需要投入很少的成本,就可以获得很大的回报。允许这样做势必会削弱原创者创作和投资的积极性,导致节目同质化严重,不利于电视综艺节目的创新和发展,不利于电视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二、我国电视综艺节目创意的法律困境
1.著作权法对电视综艺节目创意的保护困境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视综艺节目创意保护的困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一个口袋法,对电视节目创意保护可以发挥很大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电视节目创意并不理想。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商业销售行为,对电视节目创意的克隆是否为商业销售行为定义不明确。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保护电视节目创意保护的额具体条款,范围过于狭窄。除了总则以外没有可以具体适用的条款,从而导致实际操作十分困难。
3.其他法律对电视节目创意的保护困境
除此之外,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商业秘密等中都有一定适用性,但是均有各自弊端。总是让电视节目创意保护游走在沾边并不靠谱的边缘。
三、完善我国电视节目创意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胡智锋.《电视节目策划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任自力,曹文泽.《著作权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控制;途径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了满足城市对于住房的需求,城市建设逐渐加快,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每年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多达十几亿平方米。只有对建筑工程中的所有人、物、材料、机械以及施工技术等进行合理的管理,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才能使建筑业的生产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进而推动建筑领域的发展。
一、建筑工程管理的意义
二、建筑工程管理的原则
1、分级管理
在建筑工程管理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施工管理责任划分管理内容做到分级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全面实现安全、质量、工期、效益目标。
2、预防为主
必须要强调超前谋势、方案领先,做好统筹安排。在工程质量管理,积极预防事前管理从过去的消极彻底改变。因为好的建筑产品是好的设计,好的施工产生的。必须在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采取各种措施满足不同质量要求,以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如果确保项目的质量,就有了可靠的前提条件。
3、防范风险
在管理过程中必须增强危机意识,始终谨慎小心,建立风险预防和危机管理机制,确保不发生大问题。
三、建筑工程管理控制的当前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方采用传统的粗放式进行工程管理,整体管理水平较低,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只派技术人员去现场检查,统计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材料,验收工序,审核是否按图纸施工,这样给施工质量埋下了隐患,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得不到相应的提高,不能有效控制施工企业的建设成本,更不能有效保证施工管理和成本管理的实施。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强化建筑工程管理意识不足
2、施工质量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现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体制方面还存在若干漏洞,施工单位在进行分包时,分包后的工作范围不能很清晰的划分确定。施工单位只是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希望其他施工单位去承担更的工作任务,自己承担较少工作任务就能获得项目的经济效益。这就造成了施工工作划分范围上的漏洞,使协调管理变复杂。
四、建筑工程管理的有效途径
1、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
制定工程管理制度,为管理工作创造便利条件。遵循工程管理原则中的超前谋势,强化预防原则,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置。首先,设计施工现场布置图,根据施工阶段不同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整;安排施工设备、材料堆放地点,不允许出现乱堆乱放现象;施工现场道路要畅通无阻、整洁平坦;施工场地要平整做好排水设施;施工现场水、电线路妥当;在有要求时要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围墙;施工现场卫生及生活区卫生要有专门人员负责,保证清洁卫生;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火防盗措施合理可靠;现场模板、钢材、配件分类堆放,做好防腐保护;木质材料要做好防雨防火措施。对于工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明确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责任所在,并与考核制度挂钩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2、加强工程进度管理
3、提高施工工艺,加强施工工序管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操作规程以及施工工艺必须严格依据准则和法律法规,工程作业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章制度。据统计资料分析,建筑工程中材料费用约占总投资的70%,因此,建筑材料无疑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施工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偷工减料、缩短工期,并制定相应的奖罚制度明确施工管理岗位职责并切实落实。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及道德修养,较强的专业知识,熟悉建筑材料基本性能,具备一定的材料质量鉴别能力;时掌握材料造价信息,招标优选供货厂家;按合同和施工进度的要求,能及时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正常施工;严格执行材料试验、检验程序,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进场的建筑材料要完善现场管理措施,做好合理使用。
4、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结束语
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是一个需要多方配合完成,涉及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物资、运营等部门和单位。因此,只有各方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和安全管理,强化建筑工程施工效率,提高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李新桥,徐超红.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J].山西建筑,2010,(34).
在我国目前的民法研究中,学界对于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重要问题缺乏系统而又深入的梳理,甚至鲜有学者明确提及“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概念。至于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分析、具体内涵的深刻揭示更是未有人探究。一些学者忽视了对法理学上法的功能、法的社会功能的基本理论的链接,将“民法的功能(或作用、职能)”与“民法的社会功能”混同,题为“民法的功能”,实则对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的归纳,但这种归纳本身也不够全面与深入。而事实上,深入地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对于推进民法本身的学术构建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均有着重大的意义。故撰此文,以求教于专家。
一、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
社会功能,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一定的能力、功效和作用。这一概念由孔德、斯宾塞最早提出,以此作为社会和生物有机体之间的类比。他们认为社会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彼此根据不同的需求,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1](P4490)在我们看来,所谓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显然,民法的社会功能应是民法的功能之下位概念,与民法的规范功能并列。它与民法的规范功能以及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具有以下本质特性:
1.与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
首先,与规范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发挥其功能的过程分析之基础上。毫无疑问,民法要通过其自身的运行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首先必须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人的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实现民法的规范功能,经此才最终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即民法社会功能的实现。因为社会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经由人的活动才产生的,没有人的活动则无从产生社会关系。[2](P253)那么,法律要实现对社会的影响,最直观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由此,我们说民法规范功能是实现社会功能的手段,而社会功能则是规范功能存在的终极目的。所以,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在层次上高于规范功能,具有根本性。
其次,较之于规范功能,民法的社会功能还具有独立性。依法理,法的规范功能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或者哪一个部门的法)都具有的。所以,当论及某个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时,我们往往都以指引、猜测、评价、教育、惩戒等为其内容。由此,民法在规范功能方面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是基本趋同。反观民法的社会功能则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在具体内容上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是不同的。当然,这种差异不仅仅存在于民法,实际上各个部门法的社会功能都是不同的,它源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如:刑法的社会功能主要是预防和惩治犯罪,而行政法则主要是保障行政治理有效实施,等等。
最后,民法的社会功能还具有变迁性,即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民法的社会功能也在不断的调整、变化。笔者认为,民法社会功能的变迁,导源于民法价值的发展,民法本位的转换。以所有权制度的演进为例:近代民法是资本主义自由商品经济的反映,由此奉行所有权绝对原则,这使得私人财产和个人意志得到了极大的尊重,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当时,民法的社会功能就表现为确认和保障“私权的‘绝对’自治”。
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自由商品经济的弊端逐步显现,并最终导致了垄断商品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近代民法也开始向现代民法转型。同时促成了所有权制度的价值变化,所有权社会化思想得以出现,强调所有权的行使不以满足个人利益为限,同时也应为社会公共利益。由此,现代民法的社会功能除了坚定不移地强调“私权神圣”外也承认“私权的行使不能损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无疑是民法社会功能的一次成功调整。这种变迁性显然是民法的规范功能所不具备的。无论是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其规范功能都基本体现为五种,即指引、评价、教育、猜测与惩戒。民法的规范功能之所以表现恒定性,主要源于法的规范功能是手段,体现了法的技术性,而法的技术性是趋于稳定的。
2.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更具基础性
如前所述,各个部门法由于有不同的调整领域所以其社会功能存在差异。假如将各个部门法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功能视为一个体系,那么,在该体系中民法的社会功能是基础性的。首先,民法调整的民事生活就具有内容的广泛性与基础性。民事生活是人们天天都在经历的最基础的生活,相对于政治生活而言与人们更为贴近。由此,民法在这一领域发挥功能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具有基础性;其次,民法的社会功能突出表现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这一功能的存在与发挥是其他部门法功能发挥的前提,如:刑法等保护型实体法,其功能的发挥是以民法等调整性实体法确认了权利的合法性为依据的。所以,民法被誉为万法之基,其社会功能具有极强的基础性。
二、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
民法在实现了私权体系的成功构建后,实质上就已经完成了“私人”生活秩序的和谐构建与维护,即:“私人”生活秩序的形成是民法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必然结果。在此,我们只需要阐释“为什么‘私人’生活的秩序就是社会的基础秩序”众所周知,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维护的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但并不能说对政治国家就毫无影响,实质上民法对政治文明的影响十分深远,下文详述),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范畴。
三、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展开
1.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发展如前所述,本文并不探讨民法的阶级统治功能,但并不意味民法与人类的政治生活毫不相干。相反,民法对于政治的影响应是极其深远的。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和范畴,国内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基本要素和结构做出了研究和探讨,也提出了见仁见智的观点。其中,有学者认为,从政治文明的要素和结构来看,它在横向上是由民主政治和法治两个方面,在纵向上是由组织、制度观念和设施等几个不同层次的政治文明构成的一个文明系统。[5]就此尽管学界还有其他划分,但大多遵循这一思路,尤其强调政治文明与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必然联系。所以,笔者认为,民主政治与法治应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或重要内容)。以此为基点,我们展开论证。
其次,民法除孕育了民主政治外,更是政治文明的另一要素“法治”的根本。政治文明的根本是法治文明,而法治文明的实质与核心乃是私法文明。私法即民法,由此民法为法治之根基或者说支点。这源于:
第一,法治以权利为核心,保障权利是法治目标。而民法是权利法,它以权利为其构建的基础,所以民法应是法治权利精神的发祥地。民法的权利观念引起了整个法律的革命。在权利旗帜的指引下,宪法成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圣经;刑法的罪刑擅断主义被改变为限制司法权、保障公民私权利的罪刑法定主义;刑诉法的有罪推定被改变为无罪推定;控制行政权滥用的行政法问世,等等。一切法律的延续或诞生都要经过民法权利观念的洗礼;[9]
第二,民法价值最充分地体现了现代法治价值。而最能反映民法本质特征的价值是:秩序与安全、自由与效益、公平与正义三组价值构成,科学熟悉民法的价值体系是现代法治价值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10]
最后,民法孕育政治文明要素的过程实质就是一种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过程,对此无需赘述。当然,这方面的功能并不是现代民法所独有,它更多的来自于从近代民法发展至现代民法的积累与沉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