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部门文件

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含远程医疗)是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降低患者就医成本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有关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疫情防控中的优势作用,规范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新模式的长远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加强项目成本测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成本测算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互联网价格项目成本测算工作的指导。医疗机构要加强项目成本测算能力建设,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制订和调整提供依据。

(三)规范收费行为。各地要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作为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优先在本省域内组织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互联网+医疗服务”由接诊医疗机构(指互联网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邀请方)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接诊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向其他参与的机构(指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受邀方或提供第三方平台的机构等)支付费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国卫财务发〔2019〕64号),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医疗机构现场及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所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二)收入确认原则。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接诊医疗机构全额确认医疗收入。如果涉及受邀方,受邀方按照与接诊医疗机构的协议约定确认医疗收入;接诊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将应支付给受邀方的款项,同步冲减医疗收入。

(四)收费票据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由接诊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费用,并向患者提供全额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远程医疗服务中,受邀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按照接诊医疗机构支付的金额开具医疗收费票据,作为接诊医疗机构冲减医疗收入的依据。

三、统一医疗服务工作量统计口径

医疗机构统计“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量时,对1个诊疗活动由1家医疗机构独立完成服务的情况,该医疗机构依据医嘱计1次工作量;对由接诊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完成服务的情况,双方可分别计1次工作量。行政部门在开展宏观数据统计时,应当依据实际诊疗人次只对受邀方工作量进行统计。

附件“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5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THE END
1.互联网+中医药的重点创业发展方向腾讯云开发者社区互联网+中医药领域创业以中医药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为实践,以解决现实问题和探索未来发展方向为重点,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体系为支撑,重点方向围绕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远程医疗、智慧医院、智慧药房、数据应用与数据安全、可穿戴监测设备应用、健康旅游与文化传播等具体领域。 https://cloud.tencent.com/developer/news/31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