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为深入实施“九大工程”,积极发挥市场监管“工具箱”作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网络交易监管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未履行法定义务、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网络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我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现公布2024年第二批网络交易典型案例。
一、漳州市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某自然人网店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3月,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上杭县某美容馆开展网络经营未上传许可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龙岩市上杭县市场监管局在对美容行业进行专项整治时,发现当事人上杭县某美容馆在某电商平台上开展网络经营美容服务,但未上传其卫生许可证信息。执法人员于当月对此进行了查阅,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10月29日前上传卫生许可证信息或停止电子商务行为。虽然当事人在10月30日停止了电子商务活动,但在2024年4月的再次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已重新在某电商平台上开展网络经营,且仍未上传卫生许可证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开展网络经营未上传许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2024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龙岩市上杭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厦门市思明区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行为案
五、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虚假交易方式作虚假宣传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以虚假交易方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2024年6月,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福建省安溪某茶业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泉州市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福建省安溪某茶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刷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经查,自2021年起,当事人通过网络渠道找到专门帮企业刷单的第三方(又称“主持”)组织刷手给当事人的网店进行刷单,刷手在“主持”的安排下向当事人的网店下单购买产品并支付货款,“主持”报给当事人订单号后,由当事人负责发空包或者发小礼品,刷手确认收货并给予产品好评后,货款到达当事人账户,当事人再把货款和佣金支付给“主持”,佣金为每单3-6元不等。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来提升网店产品的销售量和用户评价,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采取刷单方式虚构其网店交易情况,来提升网店产品的销售量和用户评价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大田县某网店利用明星不正当竞争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利用明星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三明市大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长泰区某副食品店违法销售“特供酒”案
十、平潭某商行非法销售水生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坛东分局收到当事人平潭某商行以网络交易方式非法收购和销售红珊瑚的线索。经查,当事人从未从事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工作,也未因科学研究、人工繁殖、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购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当事人通过二手平台、直播等网络方式收购出售工艺品,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疑似红珊瑚制品8件,经鉴定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红珊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以网络交易方式非法收购销售红珊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坛东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