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案件159件423人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冒充记者实施的新闻敲诈等犯罪案件提供办案参考。
本批典型案例分别为聚焦从严惩治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的郑某某、依法追诉漏犯等人敲诈勒索案;聚焦依法惩治网络大V“有偿删帖”型新闻敲诈犯罪的宋某敲诈勒索案;聚焦实质审查“舆情服务协议”性质,依法惩治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的朱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聚焦依法惩治新闻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聚焦依法惩治冒充记者实施敲诈勒索的刘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
记者注意到,该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当前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类案件的新特点、新趋势及办理难点。如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拟敲诈企业系某知名连锁品牌,案发时正值企业申请上市的关键时期,体现了犯罪对象目标性、时机性较为明确的特点。本次发布的宋某敲诈勒索案、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对删帖型敲诈勒索案件办理中如何把握正常新闻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新闻报道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作出指引。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自2021年中央宣传部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个部门组织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等违法犯罪活动,优化新闻传播秩序、净化新闻舆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将“打假治敲”与“检察护企”相结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企案件,通过依法惩治涉企敲诈勒索违法犯罪,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构建良好文化传播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等5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2月6日
案例一: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依法追诉漏犯,从严惩治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某,男,无业。
被告人姚某某,女,无业。
被告人胡某某,男,无业。
其他三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3年3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郑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薛某、汪某某六人提起公诉。2023年6月6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郑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薛某、汪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到三万元不等。郑某某、姚某某、王某、薛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三)充分举证示证,增强指控效果。庭审中,针对郑某某辩解其系主动中止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出示郑某某等人与被害单位的通话记录、被害单位报警记录、被告人供述,证明郑某某等人编造虚假视频,并向被害单位索要巨额财物,系因被害单位报警而未实际获得财物,而非郑某某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为增强庭审指控效果,证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被告人供述、聊天记录和视频,将证据按照事前预谋、制作视频、实施敲诈的顺序进行排列组合向法庭出示,让案件脉络清晰呈现于法庭。法庭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作出判决。
(四)参与综合治理,延伸办案效果。为护航企业发展,检察机关主动联合区工商联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以座谈会、调研走访等形式出门“问诊”,上门听需,畅通企业涉法涉诉绿色通道,办理3起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立案监督案件,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同时,结合企业需求,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敲诈勒索、知识产权、涉税等常见涉企犯罪和经营风险纳入普法宣传,从源头上减少企业各类诉讼隐患,降低企业被侵害的风险。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利用网络造谣抹黑、捏造虚假信息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网络信息时代,恶意制造并传播涉企虚假信息、蓄意抹黑企业,借机敲诈勒索,不仅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更危害网络公共秩序,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人员多、分工复杂的团伙敲诈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紧盯犯罪关键环节,查明整个犯罪流程及作用大小,发现漏犯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追踪查证,实现对团伙犯罪全链条打击。对于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遂犯,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二:宋某敲诈勒索案
——依法惩治网络大V“有偿删帖”型新闻敲诈犯罪
2022年6月2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8日,海州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退还被害企业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万余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强化庭审指控,有效证明犯罪。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宋某向五家药企索取钱款是一种商业行为,涉案企业联系宋某并没有对所谓胁迫产生任何恐惧心理,也并非基于恐惧心理才交付钱款,宋某没有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依法举证质证、准确指控犯罪:一是商业行为的本质是交易,交易的前提是自由、平等、互惠,被迫签订的无实质服务的“公关服务协议”,并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行为的“幌子”,本案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二是宋某发布的信息对被害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宋某明知企业的压力并借机提出签订所谓的“公关服务协议”,后既未提供实质服务,且所谓的协议服务也并非企业所需,企业支付财物系基于胁迫。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二是多部门、跨区域协作助推平台落实自媒体监管,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网络自媒体新闻敲诈行为多发,侵蚀新闻媒体权威性、公信力,误导公众认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会同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协同整治自媒体利用舆论监督、虚假新闻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等突出问题,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平台对自媒体的信息发布、账号运营的监管义务,助推自媒体规范化、专业化运行,维护新闻传播秩序,推动形成良好网络舆论生态。
案例三:朱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实质审查“舆情服务协议”性质,依法惩治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
被告人朱某某,男,务工人员。
被告人孙某某,男,务工人员。
2023年12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某、孙某某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024年3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朱某某等五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一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6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区分并实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模式,着重从行为人有无实施威胁行为,服务协议是否实质履行、服务事项是否有客观需求和等价性等方面对“舆情服务协议”性质进行实质审查,全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二是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办理涉网络敲诈勒索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以及网信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行刑衔接双向机制,对于未达到刑事立案条件,但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及时移交线索,协同形成打击合力,全面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乱象,有效净化网络空间,有力遏制网络犯罪蔓延。
案例四: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
——依法惩治新闻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名实施敲诈勒索
被告人罗某甲,男,系某传媒公司管理人员。
被告人罗某乙,男,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杨某,男,系某新闻媒体记者。
2023年11月8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某甲等六人犯敲诈勒索罪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2日,南岸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罗某乙、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判决后六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一是依法准确认定新闻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幌子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以监督为幌子的敲诈勒索与舆论监督表面上不易区分,检察机关要严格把握二者的界限,对新闻记者通过搜集、传播负面信息相胁迫,敲诈勒索企业并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要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明示或者暗示胁迫、交易的异常性、被害方给付费用的被迫性等方面,准确区分舆论监督与借舆论监督之名实施的敲诈勒索,依法准确认定敲诈勒索罪。
案例五:刘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
——依法惩治冒充记者实施敲诈勒索
被告人刘某甲,男,无业。
被告人曾某甲,男,无业。
其他七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2年3月21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甲等九人犯敲诈勒索罪向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10日,河间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九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一)应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本案涉案人员多、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河间市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并提出侦查取证建议:一是做好扣押手机的电子数据恢复、信息梳理工作,全面筛查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二是扩大案件侦查范围,全面收集刘某甲等人在河北省内跨地域实施犯罪的证据材料。2021年7月19日河间市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刘某甲等九人批准逮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有6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围绕量刑建议多次听取了9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刘某甲等9人均表示接受量刑建议,并在律师在场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9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辩护人未提出不同意见。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依法没收犯罪活动使用的无人机、手机等作案工具。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认定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采纳,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一是依法从严惩治冒充记者实施的新闻敲诈类犯罪。冒充记者反复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新闻记者形象、扰乱新闻媒体的管理秩序,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强化证据审查,深挖犯罪事实,确保全面依法准确惩处。对于被害人主动联系的,检察机关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以举报或者发布负面信息相威胁,结合其身份真实性、行为模式连续性、事前的犯罪预谋等综合认定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确保准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