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110:14:00访问量:字体【大中小】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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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张行复第10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蒋新峰,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住建罚字[2019]115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营销策划、房产经纪等,杨某为申请人员工,并任监理。2018年12月,申请人与某乙公司签订《张家港【某】项目包销合同》,某乙公司委托申请人包销该公司开发的某项目40套商品房。包销合同附件二列明了包销房源的备案价格及包销价格。2019年3月至5月间,谢某、秦某、赵某等人通过申请人购买了某乙公司部分商品房。购房过程中,申请人先与谢某等人签订了认购协议并确定了购房价款,其后购房人与某乙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某乙公司开具商品房销售增值税发票。购房人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超过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确定的购房款,但申请人及某乙公司未就超出的购房款开具正式发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张住建罚字[2019]115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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