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鼎**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司”)为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乃**限公司(以下简称“乃**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鼎**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倞譞,被上诉人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平凡,原审被告乃**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2月27日,奥**公司在美国取得“ALT-NTECHNOLOGIES”在商品分类第九类“用于全球网络领域用于信息化应用的计算机软件”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04年11月16日,奥**公司在美国取得“MDAEMON”在商品分类第九类“用于电子邮件应用的计算机邮件服务器软件”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07年12月4日,奥**公司在美国取得“WORLDCLIENT”在商品分类第九类“用于电子邮件应用程序的网页电子邮件计算机软件”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乃**司成立于2008年4月,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同),经营范围为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等的销售,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咨询等。
2013年1月8日,国*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上海**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由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操作该公证处的计算机,通过公证处网络连接互联网,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打开电脑,进入WINDOWSXP操作系统,杀毒软件运行正常,网络连接正常。2、点击屏幕下方的“开始”按钮后,在“运行(R)”程序中输入“cmd”命令,屏幕显示“cmd.exe”程序窗口。在该窗口输入“nslookup”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显示:“DefaultServer:dns3.shdmt.netAddress:210.5.153.250”;输入“setqu003dmx”、“niceharmony.cn”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显示:“Server:dns3.shdmt.netAdress:210.5.153.250Non-authoritativeanswer:
2013年12月26日,奥**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软件“MDaemon10.1.1”;二、在《中国法制报》上向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三、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4,800元、交通费200元等合计30万元。诉讼中,奥**公司确认乃**司已停止使用涉案软件,故申请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2014年5月8日,软*科技公司的网站(www.altn.cn)显示,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单套一年内免费升级和维护的价格为12.8万元,单套二年内免费升级和维护的价格为18万元。
鼎**司员工*于2014年4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软*科技公司就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价格进行询价,该公司员工*以电子邮件回复的报价单显示,MDaemonPROunUser邮件服务器软件、MDaemonPRO50User邮件服务器软件及MDaemonPRO邮件服务器企业版软件的单套价格分别为12.8万元、1.5万元及12.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鼎**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奥托**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合计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奥托**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奥**公司辩称,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对终端用户安装软件的行为,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被上诉人检测得到的反馈信息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已完成了能力范围内的举证责任。上诉人作为邮件服务器的实际控制者,有能力承担举证责任,而上诉人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赔偿数额系综合考虑了正版软件价格和上诉人主观故意等酌定因素,合理合法。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乃**司述称,同意上诉人意见,对上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不清楚。如果构成侵权,原审判赔金额过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关于上诉人鼎*公司是否实施了被上诉人奥**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为
二、关于原审法院判决确认的赔偿金额
关于上诉人鼎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判赔金额过高的上诉理由,在被上诉人奥**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上诉人的非法获利未能查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用法定赔偿的方法确定本案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在酌定赔偿金额时已考虑到涉案软件的知名度、侵权期间、侵权规模等因素,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亦未超出自由裁量的幅度,故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上海鼎**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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