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一是销售有形商品收入确认.有形商品是指传统的实物商品,企业通过在网上开设独立的虚拟商店或直接在线销售来完成交易获取收入.有三个层次的收入概念:销售全额:淘宝商家销售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商品给买家,此时收入确认核算对象为销售收入全额.销售净额:淘宝商家与供应商谈定基准价,然后在淘宝网上以适宜的市场价格出售商品,并获取高于基准价的收入部分,此时收入确认核算对象为获取差价的部分.代理佣金:淘宝商家与供应商达成协议代理销售商品,并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作为代理费用.此时代销的淘宝商家收入确认核算对象为其提取一定比例收入的代理费用.二是销售数字化商品收入确认.企业采用付费浏览网上订阅等方式通过网络向消费者提供无形的商品,如电子期刊、书籍、软件、音乐、电视节目等来获取收入.笔者认为,在线销售数字化商品,客户支付费用即可得到所购数字化产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符合传统收入确认条件,其收入核算对象应当确认为销售商品的收入.
(2)服务费收入确认.企业通过在网络上提供各种服务来获取服务费.服务的范围从网络游戏到职业规划、理财服务、信息搜寻、甚至专业的会计及法律服务等,其收入核算对象应当确认为服务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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