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孙学财:这位网民您好,感谢对正义网法律答“平台”信任,我很高兴为您解答此问题:
保护群众餐桌上的食品安全固然重要,但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看好百姓“菜盘子”,也要看好市场这个“菜篮子”。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周一:你好,“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吃野味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该决定明确规定,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除了家禽家畜以外全面禁止食用。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你发现有人食用野生动物的,可以向农村农业(渔业)、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森林公安等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东:1、我国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专门进行了法律规定。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九)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2、很多人认为,“我又没去捕杀野生动物,市面上有人在卖,我只不过买来解解馋而已,不应该会犯罪吧”事实上,有这种想法就错了。
作为客人(消费者)在餐馆中食用野生动物,实际上客人(消费者)支付给餐馆的费用中包含了购买野生动物的钱、餐馆对野生动物进行加工的加工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会构成犯罪。而“收购”就包括以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312条的解释》也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12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简单的说,买野生动物来吃也是完全可以构成犯罪的。
综上所述,作为客人食用野生动物也是涉嫌违法的,甚至会构成犯罪。如果遇到有人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可以拨打12315或110进行反映,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周国勇:1.卖假证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网上售卖的小区出入证,往往证件上都有加盖伪造的物业公司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可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购买假证的,警方将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经过全国上下的艰苦努力,当前已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加快恢复的态势。但“为山九仞,功亏一篑”,切不可掉以轻心。各地依照当地政府指令实施的出入小区管控,旨在有效防止人员随意流动,全体公民都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仍处在最吃劲的关键时期,每个公民都要继续配合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少聚集,做好个人防护,自觉隔断病毒传播链条,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吉林通化师范学院教师兼职律师王丽媛:问题收悉,您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二个问题:
一、您的的朋友现已被行政拘留接下来的后果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2、伪造小区出入证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
从您描述的情节来看,并未提供全部事实情节,例如您的朋友使用的次数,是否带来疫情扩散、严重扰乱防疫秩序,有无严重侵犯企业的正常声誉和社会公共秩序、有无其他人员因您朋友的行为增加感染危险或危害公共安全,如不存在这些行为,目前的处理即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拘留或并处罚款,如果情形严重可构成刑事责任。
二、关于网上出售假证的卖家的责任问题
1、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有人在网上伪造并出售假出入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如果有伪造物业公司的公司公章的行为,其行为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果伪造其他公文印件,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章印件,或者身份证件亦构成相应的罪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疫情期间上述行为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
疫情期间,伪造出入证件,造成混乱的,应当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节。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妨碍国家重要机关如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碍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名誉或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在此,也要提醒各位朋友,在疫情防控期间,每个人都应该主动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切勿因小失大,以身试法。以上回答希望能帮到您。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远航:在网络上制作、发布恶搞信息(包括恶搞文字、恶搞图片、恶搞视频、表情包等),应有限度,一旦突破“底线”,侵犯到被恶搞人名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极有可能违法,恶搞信息的制作人、发布人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医务工作者和志愿者们奋战在抗疫一线,拼力守护我们,他们也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其人身权利更是不应被侵犯。所以网络上的恶搞信息一旦存在侮辱医务人员、志愿者的情形,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
三、除了上述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对于情节严重的恶搞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一旦恶搞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东:你所咨询的问题其实是在家办公期间公司通过摄像头监控员工是否侵权员工隐私权及肖像权的问题,关于该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公民享有隐私权,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也是保护的,比如:《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等等。
其次,在家办公期间通过摄像头监控员工是否侵权员工隐私权并继续截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主要看公司通过软件监控员工的行为是否取得了员工的同意。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规定,软件提供者(一般也是软件开发者)在没有征得员工统一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截图上传数据库的行为同样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是违法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助理周崇文: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如果使用个人电子设备的情况下,公司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首先,居家办公使用的个人电子设备中,部分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而我国民法中所称的隐私一般包括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两个基本基本内容。居家远程办公,如果使用个人电子设备,则电子设备兼具办公与个人使用双重属性,其中内容可能包括私人秘密,属于隐私范畴,受民法保护。
其次,公司未告知员工远程办公系统的自动截图功能,客观上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公司提供的远程办公协议软件中应向员工明示,提示员工在使用摄像头期间注意个人隐私保护,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侵犯员工隐私。
综上,该软件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建议你与公司协商,停用该摄像软件,改用其他远程工作软件。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詹栋立: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区政府为方便群众日常生活和工作,已经开始拆除隔离设施。但这并不意味着疫情已经结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战役仍处在关键期,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第一位的头等大事,人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切不可自行拆除当地政府依法设置的道路隔离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疫情爆发期间,当地人民政府为切断病毒传播,防止疫情扩散,可依法采取设置道路隔离设施等必要的防控措施和紧急措施。
因此,当地居民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当地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共同参与疫情防控。如拒不配合,强行拆除道路隔离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规定,可以依法行政拘留。目前遵义市绥阳县警方、鞍山市铁西区警方、孝义市警方、吉林省靖宇县警方都对辖区内拒不执行政府防疫决定,故意损毁防疫隔离设施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您希望当地政府早日拆除影响自己出行的道路隔离设施,建议您拨打“12345”政务热线,反映自己的诉求,相信当地政府会根据疫情的控制情况及时拆除影响您出行的道路隔离设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