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17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和9月2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食品抽检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沙洋县鑫齐购物广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1日,我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沙洋县鑫齐购物广场经营的老豆腐和嫩豆腐(生产日期均为2024-07-3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822487249678、XBJ24420822487249679,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供货商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二、沙洋县鑫旺超市
2024年8月6日,我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沙洋县鑫旺超市经营的豆皮和老豆腐(生产日期均为2024-08-06)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822487250187、XBJ24420822487250186,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明,2024年8月6日,当事人购进老豆腐数量为38kg,购进价格为4元/kg,销售价格为5元/kg,货值金额为190元;豆皮数量为30kg,购进价格7.40元/kg,销售价格为8.76元/kg,货值金额为262.80元,尔后在超市内销售。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1.原因排查: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该批次老豆腐和豆皮的合格证明。
2.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沙洋市监处罚〔2024〕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