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国行智库(jinrongjianghu123123)本篇报告聚焦73家金融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行业。
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近四十年。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由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当然这里还包括银监会成立之前的一些金融租赁公司,不过后来均转至银保监会体系下重新获批。同时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在85-90%之间,和商业银行90-95%的资产负债率比较接近,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物由于被明确为固定资产,且往往集中于机械设备、生产线、航空设备等,因此金融租赁公司的重资产特征比较明显,同时其也是和实体经济较为密切的一类金融机构,此外主流金融租赁公司的盈利能力也相当可观,特别是2019年,资本回报率平均在15%左右。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并且这里的租赁物必须是固定资产(另有规定除外)。很显然,融资租赁涉及到“资”和“物”两个概念,其本质在于为企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即通过租赁物的使用权转移来达到融资的目的)。传统的融资租赁方式有助于企业加快先进设备的升级和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如降低资产负债率等)。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价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将售后回租业务理解为抵押或质押融资(相当于变相授信),该方式有助于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
金融租赁的英文名称是“FinicalLease”,其既然可以翻译成金融租赁,亦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财务租赁等,因此在国外所谓的融资租赁、财务租赁、金融租赁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仅是在中国才会被人为地分为金融类与非金融类。事实上金融租赁的本质在于其“租赁资产”具备“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金融属性,并由此可以推导至金融租赁公司从事的业务是金融业务,这才是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之间最大的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1)融资租赁业务;(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借款;(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此外,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1)发行债券;(2)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3)资产证券化;(4)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金融租赁公司除受到风险分类指标约束外,还有以下不同类别的指标约束:(1)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2)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3)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4)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5)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6)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7)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同时特定行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指标可以根据银保监会的要求适当调整。
截止目前,关于金融租赁公司整体的监管政策主要有三个,一是2000年6月央行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二是2007年1月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第1号),三是2014年3月银监会发布的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3号)。这三个政策文件实际上能够体现出监管政策导向上的一些变化。
1995-2007年期间,金融租赁行业处于整顿之中,没有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获批,直到2007年这一沉寂的局面才被打破。自2007以来,银(保)监会合计批筹设立65家金融租赁公司,其中银行系48家。具体来看国开行2家(含1家专业子公司、均为国开行),国有大行5家(含1家专业子公司),股份行9家(含1家专业子公司),城商行21家以及农商行11家。
进入2017年以来,金融租赁公司的批筹进度明显放缓,合计仅批筹4家,其中2017年有3家,2018年1家。按照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数量,我们认为基本已经达到相对饱和的程度(和信托公司的数量相当),后续申请难度会非常之大。2017年批筹设立的3家金融租赁公司分别为吉林九银金融租赁(九台农商行)、天津国泰金融租赁、厦门金融租赁(厦门农商行),2018年批筹设立的1家金融租赁公司为中车金融租赁(2019年2月开业)。同时中车金融租赁也是银保监会挂牌成立以来批筹设立的第1家和唯一1家金融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