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

(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

(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告知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

(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看守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会见等提供便利;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及时作出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工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如下告知义务: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

第十一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管场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因申请人原因无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做好记录。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经济困难等法定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文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文书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通知文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和依据、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法律援助通知文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通知文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案机关及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确定的法律帮助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直接送达现场值班律师。该期间没有安排现场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法律援助通知文书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做好会见、阅卷、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参加庭审、提交书面意见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开庭日期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法律援助人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援助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开庭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羁押场所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以及所属单位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受援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法院依法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五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

对任何干涉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拒绝,并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和报告。对于侵犯法律援助人员权利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业务协同、信息互联互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提高法律援助信息化水平,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通报单位。

第二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办法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黑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辽宁省黑山县庞河经济开发区中山路1号

THE END
1.GovHK香港政府一站通:如何寻求法律谘询及支援如你遇到问题需要咨询法律意见,可使用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你亦可自行聘请律师向你提供法律意见,或代表你出庭。 以下是如何寻求所需的法律咨询及支援。 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为合资格申请人提供律师,并在有需要时提供大律师,代表申请人在法庭进行诉讼。此服务由法律援助署提供,任何在本港人士https://www.gov.hk/sc/residents/government/legal/advice/advice.htm
2.當值律師服務: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為實際面對法律問題的市民提供一次性及初步的法律意見及指導。此項計劃的目的是使實際面對法律難題的市民取得初步及正確的法律意見 , 以便處理他們之難題。義務律師一般只會簡單向申請人闡釋他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及義務,問題的性質,以及解決問題的可行渠道但不會就著個別個案作出全面而深入之分析,或對有關http://www.dutylawyer.org.hk/ch/free/free.asp
3.法律咨询免费12348法律咨询免费1234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很多人遇到法律问题时难以自行解决。为了方便广大群众获取法律帮助,我国政府设立了法律咨询免费电话12348。本文将介绍法律咨询免费电话12348的相关背景、问题分析、咨询服务、案例回顾及咨询https://wenku.baidu.com/view/e3c0496c17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1c.html
4.免费律师咨询问律师律师咨询找律师、咨询律师,上法律快车。中国法律服务平台先行者,20年来为数千万当事人找到适合的本地律师。网站拥有注册律师近23万,覆盖刑事、婚姻、合同、劳动、房产等80多个法律专业,在线为您提供免费律师咨询服务。http://yunwang.elite.lawtime.cn/
5.驻粵办为有需要的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南方+驻粤办为有需要的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个别案件。 于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06/30/c7847385.html
6.“法援在线”互联网+法律援助平台智慧司法解决方案“法援在线”是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红旗手、山东省人大代表陈静于2014年发起的,山东法援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运营的全国唯一的“互联网+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公益平台。 “法援在线”是全国最大的智慧政府平台、互联网法律援助平台、互联网普法平台、互联网法律咨询平台、大数据平台、舆情监控平台。使法https://www.faanw.com/zhihuisifa/505.html
7.运城:免费咨询法律问题各县(市区)服务热线和具体地址在这里免费法律咨询便民工程以政府为主导,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主体,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服务对象为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可到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咨询值班法律服务人员,并获得免费解答。 咨询啥,谁解答 我市免费法律咨询便民服务内容主要有: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普法宣传,https://www.sxgov.cn/content/2019-05/19/content_9425721.htm
8.政府法律顾问的意义是什么第一,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行政诉讼等,而且可以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规范文件等进行法律方面的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二,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通过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为各级政府决策https://mip.66law.cn/laws/166717.aspx
9.广东华穗(肇庆)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金牌律师1V1法律问题广东华穗(肇庆)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总所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创设注册于广州的较大规模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华穗(肇庆)所致力于为各领域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https://www.zqhuasui.com/
10.专业征地拆迁宅基地棚户区拆迁补偿赔偿律师团队「免费咨询不论是城市拆迁还是农村拆迁,我国法律都严格规定了征收程序,包括农村拆迁的登记为,只有依法进行征收工作才能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06月20日 473次阅读 强拆需要出示证件吗?这些少一样都是违法的! 不少政府都会在没有任何证件、文书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拆并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这种做法显然https://m.zaimingchaiqian.com/
11.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厚德汇法网是专业的法律服务网站,整合优质的法律资源,为广大市民提供免费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http://www.ahdhf.com/
12.法律咨询/在线律师咨询/法规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查询、法律知识浏览以及全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查询,刑事辩护律师、劳动合同律师、婚姻法律师及知识产权律师等将竭诚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http://www.9ask.cn/
13.法制法律网法律咨询律师一对一服务法制法律网fazhi.net 一个专业的法律资讯网站,能够为各类法律业务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及免费的法律在线咨询服务,致力于成为便捷、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网站。http://www.fazhi.net/
14.法律服务方案a、解答房地产合作开发与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的专项法律咨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意见。 b、受贵集团委托,参与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的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方面的合法性、可行性论证,策划和制定化解法律风险的相关方案; c、根据贵集团的委托出具律师函;为客户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https://www.ruiwen.com/fuwufangan/7062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