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0年至2023年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情况。2020-2023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6件,均为二审案件。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二中院了解到,2020年审结26件、2021年审结47件、2022年审结40件、2023年审结23件。从案件结案方式来看,判决133件、调解3件。上述判决案件中,认定涉案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87件,占比65.4%;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46件,占比34.6%。
北京二中院介绍,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具体情况如下: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22件,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的16件,共同签字或未签字一方存在借款或还款意思表示的14件,款项进入配偶一方账户后立即转入另一方账户的11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10件,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8件,非举债一方对借款及用途知情并存在其他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素的6件。
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理由均为证据不足。其中,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32件,约占70%;因未共债共签而未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5件,约占11%。
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有四个特点
北京二中院指出,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存在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款项用途”较为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于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有举证责任。在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驳回诉请的原因均系债权人一方未完成充分举证。
北京二中院提到,在这些案件中,债权人起初并不想起诉非举债一方,所以往往留存的证据并不完备,此种情况常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事实查明上存在一定障碍,债权人扩大责任财产范围的诉求不一定能够实现。
三是与举债方夫妻离婚诉讼关联度较高。136件案件中,近30%的案件存在与夫妻离婚诉讼同步进行的情况。部分案件甚至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倾向,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归举债一方负担,试图以此让非举债一方不再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务。
此外,在夫妻关系破裂后,一方父母通常会以子女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将父母转账给夫妻用于改善生活的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款项大多用于购买房、车等夫妻共同财产,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除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识别之外,还涉及款项性质为“借款”或“赠与”的界定。
北京二中院介绍,在离婚案件中,如夫妻双方对单方举债购买的房产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往往在后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会被认定为该款项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将该借款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是借款用途是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与其他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比,为准确识别夫妻共同债务,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会更多地涉及对借款用途的确定。
北京二中院介绍,近三分之二案件中,夫妻所借款项用于购买房、车等价值较高的商品,部分案件中借款用于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偿还夫妻其他债务或是日常生活支出,上述情形中的借款通常会被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务中还存在部分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等情况,约10%的案件因借款流向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被认定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非举债方证明对外负债非夫妻共同债务难度较大
针对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纠纷发生的原因,北京二中院分析,夫妻之间财产通常处于高度混同状态,非举债一方想要证明另一方对外负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梳理纷繁复杂的款项进出明细,举证难度极大。夫妻家庭生活财产、财务混同,证明非举债一方对借款并不知情或款项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非易事,有时难以对债权人举证形成有效反驳,涉案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能性较大。
此外,部分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对部分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给夫妻,多出于情谊、信任或碍于情面,出借款项时并未有将来对簿公堂的预设。因此在交付借款时,相当一部分出借人怠于确认夫妻真实婚姻状况、配偶对借款是否知情且同意以及款项用途等情况,甚至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