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惠州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第四版)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惠州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第四版)
一、设立依据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25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五)《关于印发惠州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市卫〔2022〕134号)。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先到辖区编制部门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先到辖区民政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名称建议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应包含“托育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为职工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福利性、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需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合法备案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托育机构规范运营。
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无需到卫健部门办理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更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增加“托育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由辖区教育局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3.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先到辖区市场监管局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可包含“托育”字样,经营范围应包括“托育服务”或“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
(二)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4.保安人员提供:《保安员证》。
5.炊事人员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6.健康证明: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都需提供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六)《食品经营许可证》
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自行加工膳食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供餐单位订购,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供餐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复印归档留存。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要求对代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不得制作和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1.设立卫生室的,提供: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
(3)护士的《护士执业证书》。
只设立保健室的,无需上述要求。
三、备案流程
(一)注册账号,填写机构基本信息
2.使用说明书。托育机构用户使用说明书,可在“系统帮助”栏目下载。
(二)上传备案申请材料
具体内容见本指南第二条。上传的扫描件必须排版规范、清晰可看,建议以PDF格式上传。
(三)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
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3)和《备案承诺书》(附件4),下载打印并盖章,作为备案申请材料一并上传。
(四)备案审核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线上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提供备案回执(附件5)和托育机构基本情况告知书(附件6);材料不全或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
四、其他事项
(一)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地址迁移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四)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