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孟雨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文由四部分内容组成,即本文阅读指引、正文(一)、正文(二)、正文(三),篇幅有限分三次推送,现续上文串通投标罪案件的有效辩护(一)。
主体
具体行为方式
法律推定的行为方式(可以推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通过《刑法》→《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逐级细化,串通投标罪的行为要件得以不断扩张。
我国刑法没有对何谓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追诉标准作为串通投标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普遍评价指标。
行为
具体标准
法定刑期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合以上信息,对当事人定罪量刑进行合理预估,准备会见提纲。
同时在已检索的信息基础上,结合侦查机关告知的犯罪事实,口头提出初步的辩护意见。
串通投标罪属于多人参加的犯罪。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为了防止嫌疑人串供,往往会对其进行拘留、逮捕。故,当其被拘留、逮捕,及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会见。
回答其询问的法律问题,向其解释本罪罪名及量刑规范、关于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规定、关于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关于羁押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等。
目光再次往返检索的信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告知的以及从侦查机关处了解的定罪事实、量刑事实、程序事实,对案件再次分析,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作出进一步判断。
包括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监视居住、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确认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委托辩护手续。同时在已检索的信息基础上,结合前期了解的犯罪事实,口头提出初步的辩护意见。
在侦查阶段会见方法的基础上,继续沟通案情,核对证据真实性与证据内容,寻找辩护切入点。
根据证据材料补充进行侦查阶段所做的检索工作、补充最新检索信息,为辩护意见提供支持。
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是单位犯罪或个人犯罪,罪名是否适当,分析分析移送审查起诉罪名与原罪名区别。分析量刑情节,为量刑辩护做准备。
把握审查起诉阶段行使辩护权的机会,在公诉机关移送法院前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进行有效辩护。
具体案件的辩护要点发掘的根本需要依靠反复、仔细、深入阅卷、研读法律文件。常见的辩护要点及辩护要点发掘的其他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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