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盟连锁是契约型联营。加盟连锁的特许方及各加盟店一般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独立的经营主体,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加盟方在特许方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自负盈亏责任。特许方不承担加盟店的合同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在加盟连锁经营中,虽然特许方对加盟方要进行“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但这主要体现的是特许方的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加盟方的经营自主权还是在加盟方手上,因为加盟方才是加盟店的出资者及风险的承担者。特许方与加盟方虽然有密切联系,但这只是一种内部的联系,二者对外是独立
3、就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无论该加盟店是否为签约的加盟店,只要顾客是在该店受的的侵害,该店就要承担责任。另外,对特许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给顾客造成的侵害与特许经营规范无关,完全是由于该加盟店的过失造成的,如一洗车加盟店不慎将顾客的车辆碰伤、或者保管不善遗失,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应该由该加盟店独立承担,与特许方无关,因为特许方对此并无过错。2、特许方承担连带责任情形如果加盟店按照特许方的操作手册服务顾客的过程中造成了顾客损害,这说明特许方对此有过错,特许方与加盟店就构成了共同过错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许方要向加盟店提供经营操作手册,对加盟店进行经
4、营方法、服务技术方面的指导,实践中特许方还往往向加盟店提供设备、材料等。这就要求特许方的经营技术成熟可靠,并有为加盟店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说明特许方在经营上存在过错;加盟店作为直接服务顾客的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发生侵权事件,说明加盟店也有过错,它们之间就构成了共同过错侵权。另外,加盟店往往还受权使用特许方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特许方依法负有监督加盟店的服务质量的义务。如果因为特许方的质量监督不到位造成了顾客损害,特许方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签定特许经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合同中表述)特许连锁经营合同是规范特许盟主和加盟商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5、律师在提供服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加盟商的主体资格许多特许总部在签定合同时将加盟者表述为某某公司(特许盟主名称)某某连锁店,笔者认为这是不规范的,因为签定合同时该连锁店尚未成立,不具有企业资格。故加盟者应表述为个人姓名或法人单位名称,在合同中述明,允许加盟者在某地开设连锁店,拟开设的连锁店名称为某某公司(特许盟主名称)某某连锁店。同时约定拟登记的特许企业性质,如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2、双方关系的表述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约定:合同双方为各自独立核算单位,只属于许可人和受许人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同时应约定,加盟者使
6、用的商标、商号、商誉和经营管理技术归特许盟主所有。3、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合同中应对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域名保护作出明确约定。例如,可作如下约定:“甲方是某某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特许企业应保证遵守总部管理体系,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与某某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它国家、地区提出与某某(特许企业商标名称)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文字、拼音、图形或外文名称的网络域名或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某某商标、经销某某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誉的任何活动。”4、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应合理有的特许盟主
7、在特许连锁经营合同中约定,加盟者逾期支付加盟费、权益费等费用的,特许盟主按加盟者逾期付款额每日加收1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滞纳金)。笔者认为不妥,每天10%,十天就翻一倍,如果逾期几个月就翻数倍,有可能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约定多少为妥呢,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款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四倍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在四倍以下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如目前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
8、为每日万分之三,则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1。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第五条
14、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八条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第九条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17、的特许业务;第四条特许者在选择加盟者时,应重点考察其能力、性格、资金实力、事业心等,不应因性别、民族等原因而予以歧视;第五条为保证加盟店所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保持良好品质,特许者应不断对加盟店进行督导;第六条为使加盟者不断获得适当的收益,特许者应不断改进产品、服务和营销,并向加盟者提供指导、援助和合理的培训;第七条特许者须根据合同规定向加盟者提供优质的材料、产品和服务;第七条特许者应能及时收到来自加盟者的信息并给予解答,应建立一种增进双方沟通、理解和合作制度的机制。第三章加盟者第一条加盟者在经营特许业务时,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二条加盟者须详尽、坦白地披露所有被视为在特许者挑选合适的加盟者时不
21、发展的关键,同时也是受许人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受许人业务发展是品牌扩张的表现,受许人业务发展是特许者利润的源泉,受许人业务发展是品牌吸引力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部长:陈德铭2011年12月12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
2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
26、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第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29、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我想知道总部与加盟商是什么样的合作关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双方作为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店铺的运营管理上,为了维护已经加盟“伊莎贝拉”店铺的利益,及市场形象,各店必须要服从公司统一的管理,我们将通过保证金制度来约束所有的连锁店。当连锁店都接受到统一规范的管理时,“伊莎贝拉”的整体形象就有了保证,这样你的店铺也将有了保障。加盟店和直营店
30、是连锁经营的两种方式。连锁经营能够有效的整合市场资源。这些资源包括:管理市场品牌成本服务等各方面。直营店一般为特许人全额投资。加盟店一般为双方合资。直营店与总部的关系相对比较紧密。加盟店与总部的关系相对松散。直营店员工一般列入总部序列。加盟店员工一般不列入总部序列。直营店一般相当于旗舰店,加盟店一般相当于主力店。对一个加盟商可以从七个方面来评估:合作意愿、市场理念、资金实力、信用情况、操作经验与能力、管理能力。在这六个评估指标里面,合作意愿是指他对于跟本品牌合作的想法是否强烈,是否拥有做好、做大的强烈冲动。如果没有这种强烈的合作意愿,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合作。市场理念是指他对
31、市场经营的思路与想法。很多加盟商的市场理念非常落后,一谈市场就谈产品不好、价格没竞争力、销售额怎么样、利润怎么样。至于分析产品的定位与组合、竞争对手的策略、自己的推广针对性等等,则一概不会谈。而优秀的加盟商则会从当地市场的特点、自己的产品优劣势以及针对性的组合、推广等策略层面分析。资金实力则是指加盟商能够投入多少资金来运作加盟店,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而信用情况则主要在当地进行调查,看看是否有恶意拖欠货款、与其他厂家的冲突、银行信用问题等。操作经验与能力则主要考虑其以往的操作经验,自身是否具有操盘能力等。而管理能力是指他是否具有现代管理的意识与手段。如果什么都是记在自己脑子里,什么都是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