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指南(商业贿赂篇)

应当说,商业贿赂不仅是市场秩序维护中的难题,更是商业竞争中的“原罪”,以及企业管理中的“顽疾”。因此,针对商业贿赂的识别、防控、应对等一系列合规管理措施,对于企业的有序管理、稳健经营,乃至高管人员的风险防控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中分别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两项罪名,确保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对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梳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8项罪名。

其中,部分罪名之间存在“对行犯”关系,具体包括: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2.受贿罪(刑法第385条)与行贿罪(刑法第389条)、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3.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与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由此,行贿类犯罪的发生必然引发受贿类犯罪,但受贿类犯罪的发生则未必都有对应的行贿类犯罪存在。

在此基础上,我们也需注意到上述8项罪名在实践中的发案情况。

根据我个人的实务经验及在公开网络检索的信息来看,介绍贿赂、单位受贿和对单位行贿三类案件在实践中相对少见。原因在于:

介绍贿赂罪在犯罪构成上与受贿罪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存在一定的重合,实践中,介绍贿赂的人员往往被认定为行/受贿犯罪的共犯,而不会被单独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在我个人的执业经历中,目前也仅接触过一起涉及对单位行贿罪的刑事案件。在该案中,我担任一家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辩护人,涉案医药公司被指控以捐赠医疗设备给某医疗机构的方式,谋求药品销量的增长,因而涉嫌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二、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要素分析

针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合规管理应当以对此类犯罪的有效识别为前提。

1.关于商业贿赂犯罪要素的概述

如图所示,在几乎所有的商业贿赂犯罪中(无论是行贿类犯罪,还是受贿类犯罪)都囊括了上述构成要素。

具体如下:

(1)业务关系

(2)请托方(行贿方)

(3)受贿方

(4)贿赂及请托事项

在商业贿赂犯罪中,请托方(行贿方)给予受贿方的财物即为贿赂。此外,随着司法实践发展,能够以货币量化的各类服务和体验也被视为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

当然,请托方(行贿方)并不会无缘无故向受贿方给予财物,与之相随的,就是具体请托事项的提出,例如希望受贿方在具体业务活动中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等。

(5)接受贿赂及谋取利益

2.关于商业贿赂犯罪中的业务关系

经对司法实践中各类业务关系的梳理、整合,我将之归纳为两种类型,即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

(1)市场供求关系:在该关系中,平等市场主体基于商品、服务的供求关系产生业务联系,诸如买卖、借贷、投资、招投标等。

我们以供求关系为例,当供不应求时,出现卖方市场,卖方处于强势地位,买方为了完成采购任务,就有可能向卖方行贿;当供过于求时,出现买方市场,买方处于强势地位,卖方为了实现销售业绩,就有可能寻求向买方输送不当利益。

除供求关系外,处于业务关系中的各方主体还会因市场信息、经营业绩、行业地位、权力制约、资金及技术优势等因素形成强、弱之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强势、弱势的地位差异,也是办案机关评估、判断涉案各方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重要参考。

3.关于商业贿赂犯罪中的主体

其中,当受贿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时,其在商业贿赂犯罪中涉嫌犯受贿罪,其所对应的请托方(行贿方)则可能涉嫌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当受贿方系非国家工作人员时,其在商业贿赂犯罪中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所对应的请托方(行贿方)则可能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由此,我们就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与认定

根据《意见》第9条之规定:

“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据此,行贿犯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的“不正当性”具有两种样态:

此外,《意见》第9条2款关于“违背公平原则”的规定极大拓宽了实践中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范围。试想,在倡导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只要任何一方竞争主体实施了商业贿赂,就是对公平原则的违反和破坏。

(2)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与认定

根据《刑法》第93条之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3类人员:

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负责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组织或机构对本单位人员任职的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研究决定等也具有“委派”效力。

由此,个人理解,鉴于医务人员和教师的职务内容更接近“技术服务”,而非“公务管理”,故即便上述人员在国有单位任职,但在围绕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中,也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3)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份所衍生的主体、关系和罪名

如图所示,围绕国家工作人员,共有3类主体可能引发商业贿赂犯罪。这3类主体分别是:特定关系人、有影响力的人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①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之规定: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因此,在受贿罪的调查/侦查和司法认定上,特定关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共犯。

②有影响力的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如果仅从身份关系上看,“有影响力的人”与“特定关系人”在身份上可能存在一定范围内的重合,诸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情妇(夫)等。

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

由此,在《意见》所明确的8项罪名的基础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也应位列商业贿赂犯罪所涉罪名之中。我国现行刑法中共有10项罪名涉及商业贿赂犯罪:(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单位行贿罪;(7)对单位行贿罪;(8)介绍贿赂罪;(9)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0)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斡旋受贿)

相较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有两个方面需要着重强调:

一方面,同样是接受财物和请托事项与谋取利益的割裂,但“斡旋受贿”中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4.关于贿赂及其给予方式

根据《意见》第7条之规定: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据此,我们可以将“贿赂”划分为以下三类:

(1)货币:既包括人民币,也包括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2)物品:如黄金、珠宝首饰、箱包皮具、房屋、汽车等动产、不动产等;

在明确贿赂类型及表现形式后,我们再结合实践将贿赂的给予方式梳理如下:

(1)直接给予:请托方(行贿方)直接将贿赂给予受贿方,这种给予方式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包括但不限于贿赂的形式(现金居多)、贿赂的包装(纸袋、手提袋、烟酒外包装等),以及给予的场合(往往发生在比较私密的场合,如办公室、家中、地下停车场或其他没有在场人或难以监控的空间、场所等)。

(2)间接给予:请托方(行贿方)会采取相应的手段,为其给予贿赂的行为披上一层看似合法的“外衣”。

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

一种是构建合法理由,如通过买卖、投资、借贷等方式完成贿赂的给予,但细究起来,买卖往往偏离市场行情,投资往往没有任何风险,借贷往往有借无还等等;

另一种是搭建中间渠道,即请托方(行贿方)通过咨询、顾问、外包等名目将拟用作贿赂的财物以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承包费等名义付至第三方,再由第三方给予受贿方,从而在形式上切断自身与受贿方的经济联系。

5.关于请托事项及谋取利益

在前述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贿赂给予和接受的条件及对价,请托事项的提出,以及针对请托事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商业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1)关于请托事项

请托事项背后承载着请托方(行贿方)的利益诉求,故从具体的利益类型着手,我们可以将请托事项分为如下3种类型:

②指向期待利益的请托事项:有些请托事项意在寻求获利机会,而非直接利益,例如市场准入、项目中标、以及销售渠道的拓宽等等都可能让请托方(行贿方)对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有所期待,并通过给予贿赂来提出相应的请托事项;

③指向应得利益的请托事项:我们前面提到,在业务关系中,强势和弱势的形成往往会滋生商业贿赂犯罪,这其中就包括,弱势一方为了实现本方的应得利益而不得不向强势一方给予贿赂。

(2)关于谋取利益

在梳理请托事项类型的基础上,我再结合请托方(行贿方)与受贿方在实践中围绕请托事项的提出和承诺的具体形式,就“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梳理如下: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围绕请托事项的提出方式及承诺方式大致包括以下3种类型:

①针对直接提出的请托事项所作承诺:实践中,请托方(行贿方)直接向受贿方提出请托事项的情况最为普遍,对此,受贿方会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承诺。

②基于对请托事项的“心照不宣”所作承诺:有些时候,请托方(行贿方)在给予财物时并不会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受贿方基于熟络的私人关系或者长期、稳定的业务联系等因素,能够预见到对方意欲提出的请托事项。

③基于“感情投资”所作承诺:除上述两种情形,还有一种请托事项的提出方式更为“隐蔽”,即“感情投资”。

在该情形下,请托人(行贿方)在给予受贿方财物之时并无具体的请托事项,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双方极有可能会产生业务联系。

因此,对请托方(行贿方)而言,提前通过给予财物来“培养感情”,有助于在业务关系实际发生时请托对方为自己谋取利益,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避免“临急抱佛脚”式的尴尬,同时也会使“权钱交易”更为隐蔽,更难以察觉。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根据《解释》第13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据此,即便围绕“感情投资”式的财物给予和收受缺乏具体请托事项,但只要受贿方接受的财物价值达到3万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就视为其承诺为对方谋取利益。某种程度上,这是司法机关为加大犯罪打击力度而作出的一种司法意义上的“拟制”。

三、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及影响

如图所示,我将分别从“对外”及“对内”两个维度梳理、分析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及影响。

1.商业贿赂犯罪对外形成的危害及影响

(1)引发不正当竞争

(2)损害竞争者利益

基于商业贿赂犯罪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将侵蚀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会的攫取、市场份额的抢夺,乃至合理利润空间的挤压等等。而在竞争者利益受损的背后,极有可能引发新一轮的恶性竞争,诸如商誉诋毁、欺行霸市等等。

(3)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商业贿赂排斥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只能围绕有限的市场选择,花费同等(或者更高的)消费成本来获得相对平庸(甚至更差)的商品及服务,甚至还可能因此遭受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等损害后果。

(5)扰乱市场秩序

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本身就是对市场秩序的扰乱,而因该等行为所引发的权力腐败,以及同业竞争对手的效仿或者不当反制,则会让市场进一步走向混乱和无序。如果说市场秩序被扰乱是一种“恶果”,那么商业贿赂绝对是结出该“恶果”的“种子”。

(6)破坏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2.商业贿赂犯罪对内引发的危害及影响

除了对外引发上述一系列危害后果,商业贿赂犯罪也会对行为主体(单位或个人)形成“反噬”,即商业贿赂犯罪对内引发的危害及影响。具体如下:

(1)使企业失去发展的内生动力

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商业贿赂通常会为企业获取“立竿见影”的“短期”利益,从而使企业忽略长远发展。而当商业贿赂让竞争机会、市场份额及经济利益等都“唾手可得”时,逐利的心态会促使企业将更多的资源倾斜到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实施及保驾护航之中,从而忽略对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创新等有益于企业长期稳健发展的重要事项。

长此以往,企业将会因其实施的商业贿赂犯罪失去发展的内生动力,甚至会引发产品和服务出现不合格、质量下滑、降级等一系列问题及危害后果。

(2)使企业管理失去生命力

正当、有序的企业管理与商业贿赂犯罪的实施无法兼容,无论是财务管理,还是行为规范都是阻断商业贿赂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奉行“利益至上”并笃信商业贿赂能够创造竞争优势的企业中,企业管理势必要为商业贿赂“让路”,这种正当、有序管理对违法、失序行为的退让,势必使企业的管理沦为虚设,导致企业管理失去生命力。

(3)使企业人员丧失规则意识

(4)使企业内部滋生腐败

(5)异化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企业实施商业贿赂犯罪还会异化企业与员工,企业管理者与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原本应当基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劳动关系、职责分工异化为基于商业贿赂犯罪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关系。

而在共犯关系下,原本依托企业经营管理所形成的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和制约将不复存在,这种关系的异化不仅会削弱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更有可能因共犯风险和利益冲突而形成企业与员工间的“对立”,从而使企业陷入进一步的失序和混乱状态。

(6)增加管理者的刑事法律风险

当企业涉及商业贿赂犯罪时,从单位犯罪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管理者往往会因其在管理上对商业贿赂的积极支持或有意放纵而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在商业贿赂导致企业与员工间关系“异化”的情况下,员工在遭遇涉及商业贿赂的刑事调查/侦查时,通常会选择“背刺”企业及管理者,从而通过配合调查、检举揭发等途径减、免自身的刑责。与之对应的,则是企业和管理者涉及刑事案件的法律后果。

(7)企业及企业人员涉及刑事案件

企业及企业人员因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事案件后,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追责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者被判刑、企业因遭受刑事调查/侦查而导致经营停摆、合同违约,乃至被判处罚金等一系列消极后果,并极有可能在涉刑案件审结之际,面临行业“出局”的命运。

四、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分析

下面,我们分别从司法实践和企业管理两个维度来探讨商业贿赂犯罪的具体成因。

1.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分析(以司法实践为维度)

如图所示,在司法实践中,引发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惯例的误读

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缺乏(怠于)对中国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不仅如此,还会将自己在其他法域中的一些行为和习惯“代入”国内,并自诩“商业惯例”。这种对法律和规则的不求甚解,以及对过往经验的迷之自信往往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成因之一。

(2)自欺欺人

此外,法律意识的淡薄也会催生自欺欺人的认知。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涉案的受贿方,总会想当然的给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寻找一些荒谬的理由,如只要收钱不办事就不是犯罪,只要收钱不办坏事就不是犯罪等等。

总而言之,自欺欺人只能麻醉、蒙蔽自己的良知,但无法成为逃脱罪责的借口和理由。

(3)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往往与系统性的腐败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面对塌方式腐败,个别腐败分子往往会心存“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此外,商业贿赂犯罪(特别是在贿赂给予方面)的“隐蔽性”也会让请托方(行贿方)和受贿方一厢情愿的认为其涉案行为不会被他人发现。

但事实上,近些年针对医疗、金融等领域开展的专项反腐工作已经充分表明,所谓“法不责众”的认知仅仅是涉案人员的“一厢情愿”,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有关部门堪称“壮士断腕”的整治决心。

此外,调查/侦查机关的调查/侦查手段所具有的强制性、技术性及所涉及的深度、广度往往超乎涉案人员的认知和想象。无论是寄生于业务关系的商业贿赂,还是依附于各类社会关系的涉案主体,看似“隐蔽”的涉案行为在多重社会关系及社会活动的叠加下实际都会留有一定的“痕迹”。因此,在面对强势调查/侦查时,“隐蔽”的涉案行为及“隐秘”的侥幸心理实际均无所遁形。

(4)恶小为之

很多时候,涉案主体对其行为性质涉及商业贿赂是十分清楚的,但其倾向于认为“小额”的贿赂往往无伤大雅。这在“感情投资”型的商业贿赂中极为普遍。但问题在于,对于未经处理的贿赂行为及贿赂金额,我国刑事法律采用“累计计算”的处理方式。

因此,那些小额的商业贿赂在日积月累之下往往会形成“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与之对应的法律风险及法定刑也会因此与日俱增。到最后,涉案各方可能会因此承担极其严重的追责后果。

(5)管理失控

司法实践中,企业实施商业贿赂犯罪往往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来自企业高层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实施;另一种是对企业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姑息、放纵,甚至是包庇,这种情形从发起上更近似于自下而上的“倒逼”。

2.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分析(以企业管理为维度)

如图所示,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商业贿赂的成因往往来自以下4个方面:

(1)价值选择:利益or合规

企业的价值选择往往决定其行为方式及行为后果。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企业对商业利益的追求原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唯利益”论或者坚持“利益至上”,则可能会让企业通过牺牲其他价值来实现利益,比如,牺牲合规来寻求商业贿赂获取的短期利益增长。

因此,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价值选择上的偏差极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成因。

(2)认知选择:自我认知or规范理解

前面提到,实践中,有相当多的企业及其管理者因对法律存在误读,或者法律意识淡薄而错将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理解为商业惯例,或者想当然的认为只要采取一些“隔离”手段或者巧立名目就可以掩盖甚至改变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本质。这种基于错误的、想当然的自我认知所开展的企业管理势必将企业代入刑事法律风险的深渊之中。

因此,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及其管理者的认知选择往往会将企业引向不同的路径之上,而对法律的错误认知和想当然的理解无疑是导致企业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

(3)行为选择:效率or规则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自由竞争主导资源分配,有关商业机会的获取、市场份额的争夺等等都需要企业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反应,故从企业管理上,追求效率理应是谋求竞争优势的“应有之义”。

但如果过分强调效率,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企业管理所应当遵循的规则、制度及程序。很多时候,必要的规则、制度和程序往往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必要保障,同时也是防止企业为追逐效率而迷失在法律风险之中的必要手段和措施。

因此,从企业管理上,特别是围绕企业的经营行为,在效率和规则之间,选择前者可能会引发不确定的商业乃至法律风险,而选择后者则可以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增加保障。

(4)结果选择:回避责任or解决问题

如果企业对企业员工因实施商业贿赂所获取的短期利益予以“笑纳”的话,则势必引发企业管理上的失控,并不得不为该等行为予以包庇、掩饰,甚至对抗调查。这无疑会导致企业陷入纵容犯罪并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之中。

五、针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合规管理建议

通过前述四部分内容,我们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构成、危害及影响,以及成因均有了相对全面、充分的了解。

在此基础上,我将围绕3个维度,共计12个方面与大家一起探讨关于针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合规管理建议。

1.合规价值的确立

关于合规价值的确立,可通过以下4方面予以落实:

(1)管理层承诺

某种意义上,“上行下效”是最为直接、有效的管理方式。如果企业的管理层能够承诺奉行合规管理,并将对合规管理的承诺传达给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则企业人员在涉及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处理,以及各项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也会重视涉及合规的各项问题。

企业管理层对于合规管理的承诺不仅能起到正面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同时也是确保企业“自上而下”落实合规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2)培训+考核

由此,为了提升企业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识别能力,确保企业及企业人员能够有效审查、评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是否存在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企业人员(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开展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构成、实践表现、典型案例等内容的培训及考核。

(3)制度建设

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对员工行为予以规范,给员工设定明确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在“当为”和“不当为”两个层面,应当给予员工明确的指引。

与此同时,企业也应当综合市场、行业等因素制定正常、合理的业绩目标及奖励政策,避免出现“逼迫”或“诱使”员工以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的后果。

(4)宣传

一方面,确保企业的合规管理要求能够为企业人员理解、掌握,让企业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树立合规价值观;

另一方面,对外界传达企业对合规管理的态度及举措,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良性的社会监督环境,从而促进企业持续、有效开展合规管理。

2.经济活动的有效管理及评估

如前所述,所有的商业贿赂犯罪都离不开围绕贿赂的给予和收受,而这种给予和收受行为往往会隐藏在可能产生财物收支的各项企业经济活动之中。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4个方面予以落实:

我们前面提到,在司法实践中,某些企业会通过搭建中间渠道的方式来“隔离”企业与受贿方之间的经济联系。例如,向受贿方的亲友支付顾问费、咨询费,或者在安排工作的基础上支付“名不符实”的劳动报酬等。

由此,通过对其经济活动对象的主体身份进行有效的调查、识别,企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陷入向业务关联方变向输送不当利益的法律风险。

3.风险管理与危机应对的有效开展

在前述合规管理的基础上,企业可以对商业贿赂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和防范,而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特别是涉企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及诉讼,企业也应通过有效开展的风险管理与危机应对予以处置、化解。

(1)搭建行之有效的举报、投诉机制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除了有效的识别、规范、自查等措施外,企业还应当搭建行之有效的举报、投诉机制,通过接收来自企业内、外部的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这种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有机结合也有助于树立合规经营的企业形象。

(2)合规调查及合规评估

(3)处理及改进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员工实施商业贿赂所关联的具体业务,企业应当如何处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在此仅给予方向性建议如下:

(4)针对涉企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和诉讼开展有效抗辩

①责任切割之辩

②行为正当之辩

如果企业已经就涉案行为开展了必要的合规审查及评估,且企业有足够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证明、论证涉案行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及正当性,则企业可以就涉案行为向调查/侦查及司法机关提出“行为正当”之辩。

③从宽处理之辩

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积极配合调查,构建自首(单位自首)、坦白、认罪悔罪/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

与此同时,企业可针对其管理漏洞、制度缺陷、执行问题开展相应的整改工作,并及时与司法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及意见反馈,从而争取合规不起诉、合规量刑等有效辩护的结果。

(全文完)

后记

自我执业以来,几乎每年都会接触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案件,这也为我在该领域的辩护工作积攒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但必须说明的是,“合规不起诉”及“合规量刑”更近似一种“亡羊补牢”式的合规激励,侧重企业被追诉后的整改及合规建设。与之相比,我国现有的规范设计,如《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等则更侧重基于企业管理的“未雨绸缪”式的风险识别及风险防控。

有鉴于此,我结合个人实务经验及对刑事法律的理解,围绕“商业贿赂犯罪”这一催生“合规”的经典课题,归纳、整理了上述分析及建议。

THE END
1.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企业人员收取贿赂立案标准)接下来王国强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相关信息,欢迎大家的阅读! 律师在线 一、商业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刑法中有商业贿赂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商业贿赂罪是一个类罪名,它包括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其标准作如下规定: 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p/505006.html
2.关于商业贿赂的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解答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https://m.66law.cn/zuiming/ask/3538918.aspx
3.治理商业贿赂相关解释及法律法规3、要把犯罪与一般违法区别开来。只有商业贿赂的情节比较严重,危害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摘录,已根据6月29日刑法修正案修改,括符内为说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http://jwjcj.shunde.gov.cn/data/main.php?id=2860-7210124
4.医疗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医疗商业贿赂是指医药企业或相关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疗机构、医生或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也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以下是对医疗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解读: 一、医疗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715185198024202420.html
5.法律法规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criminal.yingkelawyer.com/ArticleView.aspx?link=1a61283fd7852be585535c8ad3f14412a36f03f204ebb160e29a6f93e817e398
6.安全法律法规论文通用12篇首先要将食品安全治理的多元主体纳入法律框架内,以法律形式明确各主体的参与方式、地位和范围等内容,以律形式保障其合法性,规范其监管行为。其次,消除各项法律之间的独立性和部门色彩,加强各主体间在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功能的藕合,实现协同运作。[6]最后,完善食品安全各环节相关法律法规,使多元参与主体,特别是第三部门https://dwxyj.xueshu.com/haowen/32375.html
7.“一带一路”之伊朗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下)(1)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商标专利注册法》规定: ①商标注册 不管是伊朗人,还是外国人,如果在伊朗有经营工业的、农业的或商业的企业,其商标一旦按条件注册,可以享受《商标专利注册法》的保护。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 下列标志不允许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 http://www.jccief.org.cn/v-1-7401.aspx
8.法国反贿赂法律法规简介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要求,是现代企业合规经营,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企业参与全球化竞争的重要软实力。结合公司务实实践,中兴通讯反商业贿赂合规部将推出海外国家反腐败、反贿赂法律法规的系列研究,以飨读者。 敬请关注。 反贿赂基本概述 https://cc.ccpit.org/articlesHeGui/140
9.法律中贿赂的意思是什么专家导读 法律中贿赂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或其它利益,以排斥竞争对手,获得更大利益的行为。主要的社会危害性有对政府开展工作,对商业活动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但正常商业往来中给予的回扣,并且如实入账的并不属于这里的贿赂。 https://mip.64365.com/zs/1005138.aspx
10.商业贿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资讯导读:商业贿赂行为在市场竞争中屡见不鲜,其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商业贿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商业贿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为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交易相对方或者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给予、许诺https://m.maxlaw.cn/n/20240315/11021534627544.shtml
11.投资指南智利(7)绿氢发电及其相关产业链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制氢项目,调配和储能项目,再转换项目,运输和配电项目。 6 反对商业贿赂规定 【主要法律】智利《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法》(20.393号法)对商业贿赂行业及处罚做出规定。该法约束对象是法人及法律连带责任人。(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10http://beijing.investgo.cn/article/gb/tzzn/202403/711303.html
12.委内瑞拉法律法规和政策(六)反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委内瑞拉政府于2003年4月7日在第5637号《官方公告》上正式发布了《反腐败法》,该法律对于商务贿赂行为的主要约束对象为政府官员及行贿者,对于犯罪行为的界定及惩处措施有以下规定: (1)第60条:作何迫使、利诱他人行贿或承诺行贿的政府公务人员,将被判处2-6年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达行贿https://www.chinca.org/laborcomplaints/info/864
13.IVD行业相关实务问题——以癌症早筛赛道为例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LDT的定义为:“LDT是一种设计、生产并使用于同一个实验室的IVD检测3”,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对LDT的概念和范围尚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和界定。根据国内市场惯例与业内共识,LDT模式一般用于指代上述在企业自建实验室中,通过未经注册为医疗器械的自研检测技术,提供检测服务的商业化模式。https://www.junhe.com/legal-updates/1412
14.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制度(二)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者追究相应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人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5000-20000索姆的罚款,或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集团犯罪的首犯处以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吉尔吉斯斯坦反对商业贿赂法律制度 https://www.nwupl.edu.cn/wgfczx/zefl/116236.htm
15.采购工作自查报告建立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优先配备使用制度及相关文件,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配备使用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五、合同签订情况。 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医药经营公司签订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协议;按照《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签署、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https://www.unjs.com/fanwenku/378293.html
16.青岛认证一旦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立即与获证组织沟通反馈,要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世通根据对获证组织采取纠正措施的验证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保持认证资格。2017年世通公司的获证组织未出现过重大“质量、食品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9)反不当竞争,反商业贿赂:https://www.seatone.cn/shzrbg5.asp
17.腐败犯罪范文8篇(全文)一方面,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等相关的的法律法规来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用法律法规规制他们的行为,关注他们的需求,注重提高他们的个人修养和自觉。管理学大师马斯洛曾经将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个层次,该需求层次理论经过实践的检验具有https://www.99xueshu.com/w/ikeydu9xrds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