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改制模式的政策法律分析

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核心,也是我国国有经济的命脉。对于这些企业的改制是未来我国国企改制的重中之中。中央企业关乎国家利益甚巨,因此改制的考虑要素也就颇为复杂。目前我国还缺乏对中央企业改制的系统研究和统一认识,目前所进行的改制也没有触及到企业制度本身的问题,只是进行经营体制方面的调整,如主辅分离等。但从未来发展趋势看,中央企业进行企业制度层面的改制是必然的。国资委现在管辖的179家中央企业里,大部分是按照企业法来注册的,目前只有20余家实行公司制,这其中也只有10家左右实行了股权多元化。我国的中央企业面临着严峻而艰巨的改制任务,同时也面临着改制中的各种方向性的和结构性问题。

一、中央企业的界定与基本概况

在我国,中央企业通常指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相对于其他一些国家来讲,我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范围是比较窄的。到2003年底,中央企业有189家,总资产8.09万亿元人民币,净资产3.47万亿元人民币,销售额4.3万亿元,增长了21.6%,利润总额3006亿元,增长24.5%。

从资产、利润、销售额等方面看,中央企业的基本情况有以下特点:

(一)资产集中在少数大企业。2001年,前10家中央企业的总资产占中央企业总数的66%,前50家占92%,其他企业总资产所占比例只有8个百分点。当时,既有总资产高达1.2万多亿元的巨型企业,也有总资产仅为2000万元的微型企业。员工人数既有上百万的,也有百十人的。

(二)利润、销售额集中在少数行业。2003年,前10家的利润,占中央企业的一半以上。盈利大户主要集中在石油石化、电信、电力、钢铁、汽车等行业。2003年的世界500强中,我国有11家,中央企业占6家,分属石化、电信和外贸三个行业。大多数中央企业在同行业中,并不占主导地位。

(三)相当大一部分优质资产已进入国内外资本市场。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100强中,母公司是中央企业的有26家。在前10家上市公司中,母公司是中央企业的有9家;在纽约上市的15家公司中,母公司是中央企业的有12家;在香港上市的36家公司中,母公司是中央企业的有19家。

(四)中央企业间的状况非常悬殊。一方面,资产规模差异很大,既有一批资产逾数千亿元的大企业,也有一批不足1亿元的中小企业,从2003年统计快报的数据看,排名前6家的企业,销售收入占整个中央企业销售收入的43%;石油石化、电力、通信三个行业企业的销售收入占51.2%多;另一方面,中央企业效益的差异也很大,前6家企业的利润占中央企业利润的70%;石油石化、电力、通讯、冶金四个行业的中央企业占83.5%。

(五)组织形式集团化。除少数企业外,大部分企业都采取集团化的组织形式,采取核心企业、子公司、孙公司的组织体系,有些企业的下属子公司甚至就是集团化公司。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东北、华北、西北、西南等广大地区拥有13个大型特大型油气田企业、15个大型特大型炼油化工企业、19个石油销售企业,以及一大批石油石化科研院所和石油施工作业、技术服务、机械制造企业,在中东、北非、中亚、俄罗斯、南美等地区拥有22个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拥有上市公司6家。

(七)行业分布广泛。2002年国家统计局按69个行业(不包括军工)进行分类,统计中国大企业集团的行业分布情况,其中37个行业有中央企业,加上军工行业,中央企业实际上分布于38个行业。而这其中又主要分布在电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石油天然气等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或自然垄断性的行业,同时也包括建筑业等一些利润率比较高的行业。

二、当前中央企业改制的基本措施述评

(一)当前中央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式

1、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原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门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其配套文件下发后,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大力推动国有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两年来各地及中央企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也探索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从中央企业的情况来看,截至2004年10月底,共有62家上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三家联合审核,目前已经批复43家中央企业的总体方案。43家企业第一批实施方案中的改制单位1422个,拟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1311个,占改制单位总数的92.2%;涉及三类资产总额509亿元,净资产202亿元;涉及分流安置职工人数为26.2万人,其中22.7万人在改制后企业得到安置。目前已有11户中央企业上报第二批实施方案,涉及三类资产157.7亿元,净资产70亿元,需要分流安置职工9.4万人。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力度很大,进展顺利。[page]

2、突出主业

2004年11月30日上午,国资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向媒体公布了第一批49户中央企业主业名单。从国资委公布的第一批49户中央企业主业名单来看,主要是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石油化工、电力、钢铁、重型机械设备、汽车、航空、运输、电信等,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等著名企业。国资委的基本政策是,中央企业主业一般不超过三个,这49户企业的主业一般是三个以内,只有少数是四个。

对于企业的主业和非主业实施不同的监管,在同期发布的《关于公布中央企业主业(第一批)的通知》规定:今后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规划中符合主业发展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对非规划内、非主业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3、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今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东风汽车公司三家企业进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试点。来自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02年底,这三家试点企业所办的社会职能机构,每年投入的经费超过100亿元,占全部中央企业办社会支出的35%。截止2004年11月中旬,除个别省份外,三家试点企业已基本与地方政府就机构、人员及资产的移交达成协议。预计移交工作完成后,有796个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9.4万名职工(含离退休教师)将从企业中分离出来,每年为企业减负近40亿元。中央企业为办社会每年要多支出将近500亿。

4、中央企业兼并重组

中央企业改制不仅是按《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更重要的是通过推进中央企业的重组并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截至2004年10月,中央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已有36家18对中央企业进行了联合重组。据了解,现在已有20家左右的中央企业正在进行并购重组。

通过兼并重组推进中央企业改制工作是国务院国资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务院国资委的政策方向是,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最终使189家中央企业形成30~50家跨国集团。

5、建立和完善董事会

6、监事会建设

7、全球招聘管理者

国资委成立不久就对6家中央所属大型国有企业的7个高级岗位向全球公开招聘。此次2004年度又进行了一次规模空前的全球招聘中央企业高级管理者工作。2004年11月12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22户监管企业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高级经营管理者工作已圆满结束。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非常重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重视招聘具有职业经理人素质的高级管理人员。面向全球招聘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国务院国资委推进中央企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8、业绩责任书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经历了三个阶段。在2003年12月举行的中央企业工作会议上,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在内的20户中央企业首批签订了责任书。第二批150户中央企业于今年3月签订了责任书。由于兼并重组等特殊原因未能签订责任书的其余企业,日前也签订完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与最后一批中央企业负责人签订了2004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至此,国资委同187户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全部完成。

从明年开始,国姿委将在继续实施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正式启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相配套的考核体系将在中央企业全面实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出台以及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将使国有资产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国资委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完善中央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创新实践,为提高中央企业经营效率和核心竞争能力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page]

9、托管模式

2005年3月初,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意下,正式对中国包装总公司实施托管。这两家公司都是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而此次“托管”之举,在中央企业层面尚属首次。

早在2004年9月,国资委完成了为期一年的课题《新体制下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的运作模式》,其中就涉及托管。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作为从事资本经营的市场操作主体,可以成为国有资产再投资中心、大型企业航母孵化器和国企不良资产加工厂。对于如何处理国企不良资产,国资委对“托管”寄望深焉。目前国企不良资产主要分布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并与金融不良债权交织在一起,对国有企业的重组和发展形成了主要障碍。

随着国资管理体制的深化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的重组、整合,不良国有资产处置问题越来越凸现,不良资产的剥离和集中管理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种种迹象显示,国资委在加大力度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同时,亦在着手打造央企不良资产退出通道,托管模式应运而生。

(二)当前中央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1、中央企业改制进程相对落后

在1998年以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范围内,对于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主要是采取“放”的模式,即采取包括出售、租赁等多种形式实现国家从国有中小企业和一般竞争性行业的退出。中央早在1995年就明确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实际上就是安排国有经济从中小企业退出。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面,2003年底已经接近90%,现在改革基本处于扫尾阶段。

相对于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而言,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步伐相对滞后,而其中中央企业的改制又更加步履缓慢。国资委现在管辖的180余家中央企业里,大部分是按照企业法来注册的,目前只有20余家实行公司制,这其中也只有10家左右实行了股权多元化。我国的中央企业面临着严峻而艰巨的改制任务。

2、中央企业改制缺乏整体性的法律规划

同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改制一样,我国中央企业改制的设想和实施也主要是从经济政策层面上进行的,缺乏一个整体性的法律规划。目前国务院国资委着力实施了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的设计和规范制定工作,可以说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体系初具雏形,但是有关中央企业改制的法律推进相对落后,仅针对实践中频发的问题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但是缺乏一个完成的、专门针对中央企业改制的规划性的综合法律文件,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央企业改制仍然处于政策酝酿阶段,虽然各种措施频出,但是相互之间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不能很好地从全局层面推进中央企业的改制工作。

3、中央企业改制法规相对滞后,制度供给不足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国有企业改制步伐加快,相应地,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具体问题,新老问题交织,困扰着国企改制进程的推进。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一些规范,对国企改制的按照法治化的方向,规范健康的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针对中央企业改制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仍然十分匮乏,中央企业改制的法规相对滞后,制度供给不足,严重困扰着中央企业改制的进行。

4、中央企业改制仍然没有摆脱行政化推进的旧模式

虽然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十分重视通过法治化的手段推进国企改制工作,但是在具体运作上,仍然存在很明显的政策化倾向,表现在中央企业改制问题上尤为突出。中央企业直接归属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国务院国资委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通过传统的行政模式和手段推进中央企业改制工作,总体上仍然没有走出行政化的旧模式。这点在中央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表现的十分明显,中央企业兼并重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却属企业自愿,但是很多情况下,也存在国务院国资委为调整中央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通过无偿划拨等方式政策化地完成的,若干大型国有企业仅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的一纸批复即实施了合并。如最近实施的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与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的重组工作即是如此。

5、中央企业人事、财权旁落,多头管理问题仍然存在

国资委成立后,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经营性国有资产已经完全划归各级国资委统一行使出资人权利。186家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由财政部管资产,中央企业工委管人,国家经贸委管事等造成的多头管理的局面。但是,由于我国组织人事制度和财税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实际上,所谓的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进行人、事、资产统一管理的模式仍然未能完全实现,遗留问题仍然存在,多头管理依然在某些方面得到延续,比如中央企业的核心干部的人事权仍然掌握在组织人事部门手中,财政部对中央企业资产的处置、核销等具有垄断性的权力,在人事和财权两项至关重要的权力仍然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国务院国资委在很多方面仍然是无能为力的,这种多头管理的延续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中央企业改制的顺利推进。

三、中央企业改制基本模式综述

(一)中央企业改制的初级模式:国有独资公司

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中央企业,改制的基本模式是从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即把原来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工业企业,改制为《公司法》下的国有独资公司。

中央企业很多都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专门规范登记注册的,也是按照此类规范运作的。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国有企业概念的变化,传统的以所有制标准建立的企业立法体系与改革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按市场经济国家惯例以企业组织形式为标准建立的企业立法体系并存,双轨体系相互交叉重叠,其中主要体现为国有企业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及其法律规范的冲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的立法已不适应现实发展的要求,并在规范对象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交叉,或修或废亟待解决。

中央企业采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制度,也无法适用当前的经济情况和社会条件,必须尽快进行制度的转型。在现有的公司法中,为了照顾国有企业的现状,增加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内容。对于国家必须完全控制的、无法实现股权多元化的企业,改制的模式是把其转型为公司法下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中央企业改制的中间模式:弱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少数军工企业和一些国家必须绝对控制的企业外,实现股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中央企业改制的基本方向。但是由于中央企业盘子很大,而且其中多关乎国家利益重大,因此国有资本实现一次性大规模退出存在客观障碍,所有对于不适宜一次性大规模实施股权多元化的企业,可以考虑将其改制为普通的、弱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将中央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一方面实现了中央企业制度上质的转型,即由企业法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为公司法下的现代公司形式;另外也为其进行下一步的改制奠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方便国有资本的逐步退出和股权多元化的不断推进,也便于在中央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制度的优化。

(三)中央企业改制的主流模式:强股权多元化的股份公司

国有大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实现这样一个目标,要在制度层面上通过股权多元化,建立出资人到位、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监督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按照效益最大化目标和市场经济的规则规范运行,解决国有企业动力不足、权力失衡、监督失效等弊端。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打破股权一元化的格局,吸引外部投资者尤其是战略投资者的进入,实现股权多元化,只有实现股权多元化和利益的分立,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实现规范化的股份制公司运作。应当说,引进增量,打破垄断,是中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的一个基本方向。

同时,对于有条件的中央企业,经过股份制转型后,上市、特别是境外上市,对国企改革是一条非常成功的路,对于他们转变经营机制、用国际资本市场的要求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参与国际竞争都具有非常大的意义。现在大部分排名靠前的企业都已经实现境外上市。国企只要“符合条件”,都要到境内外上市。企业整体上市将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的跨越式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将拓展公司业务的广度与深度发挥协同效应,提升股东价值,大幅减少公司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四、中央企业改制法律方略若干建言

(一)中央企业改制应当具有整体化的法律体系支撑

中央企业改制同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改制一样,从本质上是一项系统的法律工程,应当也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有资产的主体部分,关乎国家经济命脉和我国的公有制基础,因此中央企业改制工作应当慎之又慎,特别是应当吸取前一阶段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过程中经验教训,避免由于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出现各种问题。鉴于此,中央企业改制工作的开展,应当避免“边实施边改正,边改正边立法”的老套路,坚持法律先行,在工作初始阶段即着力建构一个整体性的中央企业改制法律体系,从全局的高度立法,以法治化的方式推进中央企业的改制工作。

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央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规范开展,也必须有一个整体化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支撑,这个法律体系不仅应当包括中央企业改制的综合性法律规范,而且还包括有关中央企业引进外部投资者的特殊要求等具体的规范制度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应当特别强调规范的协调性和整体性,避免过去规范林立,相互冲突的混乱格局,建立系统化的、完善的中央企业改制体系是推进中央企业改制所需要做的首要工作。

(二)中央企业改制分步推进的战略设想

前文已述及,中央企业改制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弱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强股权多元化的股份公司等三种模式进行,实际上,这三种模式并不是孤立的,相反,从总体上看,可以考虑采取综合利用三种模式,分布推进中央企业改制进程。

中央企业的基本特点是规模巨大,而且绝大多数企业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因此我们可以考虑采取“渐进式”的改制策略,首先将中央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实现中央企业制度转型,由企业法下的企业转变为公司法下的公司,同时为中央企业的下一步改制运作奠定基本的法律结构;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或弱化,分阶段分步骤的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逐步实现股权的多元化,从而将中央企业转变到股份制公司的形式。对于其中有条件的股份公司,可以鼓励以不同的方式在境内外上市,以外部力量促进企业制度的优化。

这种分步骤综合运用三种改制模式,不断推进中央企业改制的方式,符合我国中央企业的一般特点,同时也是保证中央企业改制成功而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一种较优途径。

(三)当前改制措施与中央企业整体改制模式的协调性

同时,健全董事会制度、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全球招聘等方式应当作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措施,纳入中央企业改制的整体布局。从已有的经验来看,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虽然实现股份制改造,但是在公司治理上仍然存在相当的问题,相信这个问题在中央企业改制中仍然会存在,因此完全有必要进行董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高级管理人员选拔制度等各方面的建设。但是这些步骤应当放到中央企业改制的整体布局中作为强化中央企业治理结构的措施进行,脱离中央企业制度转型的背景,在以企业法为基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实施董事会、独立董事等改制措施的方向是错误的。

五、中央企业改制中的若干疑难法律问题探讨

(一)国有独资公司模式实施中的疑难法律问题

1、国有独资公司治理难题

西方的公司制度,是建立在社会分权制衡的结构基础之上的。公司的治理结构只不过是整个社会治理结构的微型化而已。从国有独资企业改制到国有独资公司实际上不过是一个形式上的变化,在制度上并没有制度的变化,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并无法产生制度实效,这根本就在于单一国有股东的存在无法破除政企混合的模式。很多研究致力于解决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都不免走进死胡同,因为在国有独资的情况下是根本无法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的。

(2)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位难题:公法人亦或私法人?

从国际范围来看,将国有企业区分为不同种类,并采用不同的法律形式,已成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的通例。第一,国有企业的最基本分类,如果略去为数不多的没有权利能力,仅作为政府机关一部分的企业不计,则仅将其区别为公法人企业和私法人企业。区别两者的作法各异,但其根本的区别点是企业设立和运营的法律依据。如仅依据立法机关的特别法设立和运营,则称其为公法人企业;相反,如果企业的设立、运营仅依据商法,或者虽依据特别法设立,但运营无例外地适用商法,则称其为私法人企业。第二,与国有化企业的分类相适应,在现有的国有化企业中,独资的国有企业和国家绝对控股的国有化企业为数较少,仅基于公共利益而设。第三,国家仅对公法人企业进行严格控制,对私法人企业则视同私人企业一样对待,控制较轻。

将国有独资公司纳入公司法,按照私法人进行对待,忽视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一方面无法实现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有效管理,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其他问题;另一方面也彻底打乱了《公司法》作为纯商法的定位和架构,导致公司法体系的紊乱。因此,可以考虑将国有独资公司剥离出公司法框架之外,制定单独的法律规范,按照公法人进行调整。但是,值得注意的,这仅限定于极少数关系国家命脉的行业和企业,决不能借此为某些垄断行业的垄断提供合法化支持,中央企业改制目前的关键问题,恰恰就在于如何打破诸如电信等某些企业的垄断化问题。

(二)强多元化股份公司模式实施中的疑难法律问题

1、股权多元化的三种实现方式:外资、民营、相互持股

在企业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一是如果股权分散,只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比如,美国一些上市公司的情况。二是如果股权集中,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和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比如,欧洲大陆许多公司的情况。三是如果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则存在三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的利益。比如,我国国企的情况。理论研究和实践均证明,在股权单一化的企业中,是不可能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的。在我国国有企业中,股权单一化导致企业制度的失效,其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和国有产权代表损害国有产权人的利益。

但是中央企业的股权度恰恰是非常之高的。到2003年底,在189家(现在为186家)中央企业的母公司中,按《公司法》注册的不到10%,国有独资的达180家。因此,中央企业改制的第一步就是引进增量,打破股权过于单一的格局,实现股权的多元化,这是中央企业建立规范的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必要前提。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工作安排,2004年,国资委要力争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除军工生产等少数企业外,其他国有大型企业包括特大型国有企业,要以调整和优化产权结构为重点,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进行股份制改革。除军工生产等极少数难以实现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外,其他中央企业都要积极吸引战略投资者,吸引外资、民营等各类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资委也鼓励“中央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由此可以看出,实现股权多元化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引进外资;2、引进民营资本;3、中央企业相互持股。

2、改制上市

实践证明,上市、特别是境外上市,对国企改革是一条非常成功的路,对于他们转变经营机制、用国际资本市场的要求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参与国际竞争都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对此,国资委的政策是国企只要“符合条件”,都要到境内外上市。中央企业上市过程中,有三个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其次是上市模式问题。传统上我国国有企业采取的上市模式是分拆上市,但是这种模式的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出来,一方面造成母公司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害;另一方面造成严重的存续公司难题。因此,未来中央企业上市应当以整体上市为原则,避免再走分拆上市的老路。

3、监管和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转型

实施中央企业股份制转型模式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国务院国资委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何推动中央企业股份制改制的进行;二是在中央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国资委如何实现对中央企业监管上、出资人行使权利方式的转变。中央企业改制毫无疑问需要国务院国资委整体协调、大力推动,国资委作为中央企业的出资人也当然具有对企业实施制度改造的权利;但是在中央企业转型为股份制公司后,国资委应当实现监管和行使出资人权利方式上的转变,严格按照公司法行事,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证中央企业真正实现制度运作上的转型,改制才能成功。

国务院国资委作为中央企业的出资人机构,如何行使所有权,这是一个关键的技术细节。特别是在中央企业实现股权多元化,建立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制度后,国资委就由单一的企业出资人转变为公司的股东(可能是控股股东,也可能是非控股股东),因此国资委如何实现监管和股东权利行使方式的转变是关乎中央企业改制是否真正能够成功的关键。

当然,推进股份制,并不等于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等于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这已为前几年我国上市公司中出现一些民营企业成为控股股东、但治理效率仍很低下的事实所证实。在这类企业,随着产权的变革,"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这一问题可能得到了改变,但各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这两个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因此,中央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实行了混合经济后,仍需在提高治理效率上下大功夫。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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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虚拟产品二次变现最赚钱的就是帮别人对接律师赚差价!有的店一个月轻你像这个对接律师呢,他只要是法律咨询公司,服务公司都能做。就是别人来问你问题,你把他这个收完咨询费之后。对接给专业人士就完了,只要是你对接的人,你都能拿到分成。 有过接单经验的分享 1、淘宝上的接单律师分实习律师和执业律师,但是对于客户来说,他们是不区分的;https://zhuanlan.zhihu.com/p/9960683504
8.行业调研分析报告(通用13篇)3、物流行业的运作模式 目前世界大型物流公司大多采取总公司与分公司体制,采取总部集权式物流运作,实行业务垂直管理,实际上就是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只有一个指挥中心,其他都是操作点)。又进一步分为:连锁超市型建材连锁超市对商品的品质和物流服务要求都很高,建材连锁超市一般提供免费班车、集中配送物流服务,并且有知名装https://www.ruiwen.com/fenxibaogao/6375708.html
9.法律顾问工作总结15篇1.提供法律咨询 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为公司做的主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提供法律咨询。每当公司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法律方面的问题,都是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同志与我联系、磋商,有时是遇到具体问题的同志直接与我电话联系,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见。如由代理商开通的无身份证的用户造成的恶意欠费问题,用户https://www.wenshubang.com/gongzuozongjie/2604721.html
10.2024年能源管理系统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7.6.1 国内生产企业投资运作模式 7.6.2 国内营销企业投资运作模式 7.6.3 外销与内销优势分析 7.7 能源管理系统行业营销策略分析 7.7.1 中国能源管理系统营销概况 7.7.2 能源管理系统营销策略探讨 7.7.3 能源管理系统营销发展趋势 第八章 中国能源管理系统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分析 8.1 能源管理系统行业产业链概述 8.1https://www.cir.cn/3/97/NengYuanGuanLiXiTongHangYeXianZh.html
11.法律顾问年终工作总结(通用15篇)江西xx律师事务所在xx年7月15日与xx分公司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律所指派本律师负责贵单位具体法律顾问工作。光阴荏苒,时间已过去一年。现对这一年来的工作作个总结,以期双方更好的指正交流,相互促进。 一、提供法律咨询,分析企业事务,防范法律风险。 https://www.jy135.com/nianzhongzongjie/1457651.html
12.勤邦法律加盟勤邦法律加盟费多少钱勤邦法律的业务领域涉及法律顾问、公司事务、投资并购、金融保险、不良资产、证券融资、知识产权、建筑工程、房地产、国际贸易、海事、商事合同及纠纷解决、刑事案件及其一般民事、行政法律事务等法律的咨询服务。 勤邦法律不仅为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法律服务,还为企业提供商业模式的重新设计,企业业务拓展的渠道、新营销的方https://www.xiangmu.com/xm/zlj518/
13.外贸公司收款用USDT泰达币,有哪些法律风险?前段时间有个客户来曼昆咨询,基本案情是:客户作为一家广州的外贸公司,在与一家海外公司完成交易后,客户的本意当然是通过阳关的方式结算货款,奈何该海外公司怎么也付不出来,于是提出了一个可行性方案“以 USDT 来结算货款”,经过一番深思熟虑,避免夜长梦多,客户同意并很快收到了该海外公司支付的 USDT,然后找了一家https://www.meipian.cn/4wtt02uh
14.法律顾问方案(精选8篇)2、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来自公司高层或普通员工有关企业运作和发展的建议并作出归类总结,对企业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作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合同签约服务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合同,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体系是公司稳健经营的保障。控制合同陷阱和法律风险,专业律师具有独到的专业经验,由律师对重要合同文本进行审https://www.360wenmi.com/f/filemsojr7gd.html
15.商会工作计划汇编九篇1、政策法规咨询会、宣讲会。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政府部门为会员企业举办一些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会、宣讲会等(商检、税务、劳动、海关、社保、安全生产等); 2、企业管理培训课程。与中介服务机构和业务推介单位联合举办企业管理培训课程。每个月(每两个月)举办一个专题培训课程,同时,考虑到并不是所有会员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jh/20210908175928_4119714.html
16.吕立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分析与展望首先,以法律顾问和律师为主,律师事务所为辅。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指派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另一种是让律师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加入政府的法律咨询小组。后者更为常见,尤其是在基层和中西部地区。严格来说,这种律师参与模式并不是行业倡导的律师服务模式。 https://www.chahouw.com/m/?m=detail&id=186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