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诉讼丨因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导致矿山关闭的,如何补偿?,导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因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导致矿山全部或部分关闭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对矿业权人予以补偿,补偿范围通常包括矿业权损失、矿山资产损失
导语
一、案情概要
二、争议焦点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四、法律评析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对矿产开发影响的分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未明确在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内能否实施矿产开发项目。从各省规定来看,一般都禁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有的省份未禁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有的省份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矿产勘查、采选等活动,有的省份未禁止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扩大化执行水源保护区规定,一刀切地禁止准水源保护区中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
具体到甲煤矿所在省,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中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二级保护区内禁止采矿活动,但未规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未禁止采矿活动。本案中,甲煤矿甲煤矿矿区部分在二级保护区,部分在准保护区。乙县人民政府以甲煤矿被划为天门河水源保护区为理由,将其全部关闭。从本案裁判文书来看,乙县人民政府对于甲煤矿应整体关闭而非部分关闭的理由并未予以说明。
(二)因划定水源保护区导致矿山关闭的,行政机关应如何对矿业企业进行补偿
一是矿业权损失。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矿山企业的核心财产,行政机关因划定水源保护区导致矿业权全部或部分灭失的,应对矿山企业的矿业权损失进行补偿。
二是矿山资产损失。包括厂房、井巷工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以及水、电、道路基础设施等矿山生产运营所必须的资产。
三是勘查投入损失。在探矿阶段以及生产勘查阶段,矿山企业往往需要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形成了勘查投入。
四是增加开采投入。虽然矿山未被全部关闭,但因与水源保护区较近,需要变更开采方式、开采顺序、技术及安全条件等,为此所增加的建设投资及开采投入,也应列入补偿范围。
五是停产停业损失。主要是指矿山企业在停产停业期间所支付的看护人员工资、水电费、维护保养费等费用。
六是人员安置费用。主要是指因水源保护区影响导致矿山企业裁员、破产,需要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国有企业进行职工安置的费用。
(三)关于本案裁判结果的评析
第一,关于补偿责任主体问题。法院认为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行为合法。但即使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如因此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也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在这一大前提下,一审法院认定乙县人民政府作为划定水源保护区域的申报和实施主体,是本案中的补偿主体。上述认定结果符合行政法律规定,有利于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关于补偿金额问题。基于行政机关已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法院审查后对该评估结果予以确认。但是由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政府将甲煤矿调出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重大事实变化,一审法院仅判令行政机关支付甲煤矿资产的利息损失,笔者认为这一认定并无不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