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信息披露、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依靠核心技术经营和持续创新、相对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等维度来进行重点解读。
(一)国家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证监会部门规章包括: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三)上交所业务规则包括: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第五条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之(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1)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
(2)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
(4)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情况,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竞争力情况;
(5)是否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是否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应用情况、市场拓展情况、主要客户构成情况、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长情况、产品或服务盈利情况
(6)是否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否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包括获得重要奖项,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等。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构成,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奖项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安排等。
第六十二条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七)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下一期,将主要从信息披露、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依靠核心技术经营和持续创新、相对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等维度来进行重点解读。
#年终巨献#
恒锐科创重磅推出:2020-2022科创板IPO知识产权战略与规划研究报告
6800元
【购买价格】
【购买方式】
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与我们的取得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会及时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