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法律服务咨询公司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历史和登记注册现状
1989年,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设定了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事前审批制度。在事中事后“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
2004年,司法部作出《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决定废止由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该决定取消了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事前审批,但“后续监管措施”暂未出台。
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事前审批事项取消后,上级有有关部门没有出台专门监管措施,原监管部门均有监管责任
如上所述,司法部在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曾经说明,“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但是,截至目前,司法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均未出台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出台专门规制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应属“直接取消审批”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前审批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仍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据此,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均有监管责任。
三、在规范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方面,本局将继续在职权范围内履职尽责
(一)不断完善监管方法。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法,推动实现跨部门联合抽查。一是进一步完善包括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名录库,科学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坚持问题导向,做到重点突出,努力实现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科学监管。二是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度,立足实际,推动实现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跨部门联合抽查,力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综合查一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着力做好协同监管。坚持积极配合、互联互通、协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一是积极配合,依法支持有关部门查处超范围经营审批许可类法律服务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经营审批许可类法律服务违法行为。二是信息共享,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案件查办中,发现不属于本局查处范围的法律服务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