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脱钩改制实施案》的通知
号:
司发通
[2000]100
号
颁布期:
2000-08-14
执期:
时
效
性:
现有效
效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
局
)
,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请将进展情况及执
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我部。
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
国办发
(1999)92
]
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
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脱钩改制的意见》,为保证律师事务所、社
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作的顺利完成,制订本案。
、脱钩改制的标和原则
这次脱钩改制的标是,完善律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执业组织形式,建、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律
性运机制,促进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独、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之真正成为主管理、担风
险、我约束、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执业主体。
这次脱钩改制作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改、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改的同时,要做到队
伍不散,业务不间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的利益,既要防国有资产的流失,要保护律师的积极性;
励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实联合,规模化发展道路。
、脱钩改制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脱钩改制的范围是:
已实现收的国资律师事务所;
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律师事务
所;
三
司法政机关批准设的,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脱钩改制的内容是,属于脱钩改制范围的律师事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脱钩单位
要在员、财务、
业务、名称四个,与挂靠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挂靠单位
彻底脱钩,具体要做到:
脱钩单位不再属于政或事业单位,不再具有政级别。在编的作员退出编制,事档案移送省级司法政
机关指定的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挂靠单位在脱钩单位的投全部撤出,或变为租借关系,挂靠单位不再是脱钩单位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投资者权
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脱钩单位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脱钩单位不得承担属于挂靠单位的任何职能,依法主开展业务活动。挂靠单位不得涉脱钩单位的正常业务活
动;
四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已经我部核定的名称,改制后必须使;未
经我部核定的,必须报送我部核定。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冠有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留有痕迹,未经批准不得冠有
“
中华
”
、
全国
中
国
等字样,也不得仅以政区域或地名作为其名称。
三、改制后的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脱钩后,应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以整所转为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
所,也可以在愿组合的基础上组建数个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后新设的所,必须符合《律师法》及我部有关
设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参照现代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探索、完善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内
部管理机制。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后,律改制为
有限责任公司
。脱钩后,应根据司法部、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加
强对法律服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进审批、登记。已出台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
务机构管理地性法规的省、治区、直辖市,应按地性法规的规定办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后,凡不符
合公司设条件的,律予以撤销;符合设律师事务所的条件;从业员愿组建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司法
政机关应当允许。
各地应按如下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脱钩改制作在
20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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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完成。凡是在规定的截期前未完成脱钩改
制作的脱钩单位,律停执业或予以注销。
动员阶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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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各地必须要把脱钩改制的精神传达到脱钩单位及其作员。脱钩单位要认真组织全
体作员学习有关件,统思想,提认识。
界定资产、拟定案阶段。该阶段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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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结束。该阶段由挂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
(1)
对
脱钩单位的资产进清算。挂靠单位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脱钩单位进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出具
审计报告;
(2)
协商拟定员安置案;
(3)
对脱钩单位的资产进产权界定。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进
产权界定,出具有关报告。产权界定时,应根据员安置案,留必需的员安置费;
(4)
协商拟定资产处置
案;
(5)
拟定组建新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案。
挂靠单位必须要充分听取脱钩单位及其作员的意见,在协商致的基础上达成脱钩协议。脱钩协议必须包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