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直播带货,涉税处理别出错

随着直播带货发展势头日趋迅猛,通过直播购买产品已经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显示,2020年我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突破万亿元,预计2021年将超过2.3万亿元。由于直播带货兼具“电子商务+宣传促销+导购卖货”等特点,因此受到商家重视,成为商家进行电子商务推广和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需要提醒的是,当商家向主播所在公司(以下简称“主播公司”)支付费用委托其进行直播带货时,应妥善做好后续的涉税处理,谨防潜在涉税风险。

商家委托主播公司进行直播带货,一般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坑位费”。主播在进行直播前,会先挑选部分商品,被选中的商品就相当于在主播的直播间里“占了一个坑”。利用直播间的人气,不仅商品的销量会增加,而且商家的知名度也将大大提升,所以商品一旦被选中,商家就要付给主播公司相应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坑位费”。

需要提醒的是,实务中开始出现“直播翻车”的极端案例,这是指一些商家虽然支付了高额的“坑位费”,但主播进行直播带货取得的销售额却非常少。还有一些主播公司,在收取了商家支付的高额“坑位费”后,再用“坑位费”到直播间买够保底销量,如此一来,不仅能赚回一部分佣金,还能以低价将买来的商品处理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会影响商家的市场声誉。对此,笔者建议商家在直播带货协议中提前约定,如果主播公司擅自低价销售带货商品等情形,主播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具体如何承担责任进行明确。

除了“坑位费”,一般情况下,商家还需要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主播公司支付提成佣金。

根据36号文件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据此,如果是由商家收取货款并对外开具发票,主播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服务并向商家收取佣金,属于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向商家开具适用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商家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佣金结算发生争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佣金的计算基数是否为含税价。举例来说,某商家与主播公司的直播带货协议中约定,商家将按照销售额的20%,向主播公司支付佣金。已知商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直播带货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共计67.8万元。如果直播带货协议中,对佣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含增值税税额并未作出明确,那么,佣金金额究竟是67.8×20%=13.56(万元),还是67.8÷(1+13%)×20%=12(万元),双方很有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容易引发后续争议。

如果是保险企业,其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如果是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实务中,商家发生直播带货的佣金支出,要根据服务协议或合同内容,来判断应如何确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举例来说,如果是主营鞋类及服装销售的企业,请主播公司直播销售鞋类及服装,那么,企业发生的佣金支出,应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可税前扣除限额,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者:江林青郄园萍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东乡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网络直播带货,别忘依法纳税

直播营销人员:区分受雇形式缴纳个税

网络主播是网络直播营销人员的通俗称呼。网络直播营销人员,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是直播带货中的重要主体。根据雇佣和运营形式不同,网络主播缴纳的税款有所差异。

目前,网络主播的受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平台或商家直接聘请,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固定或保底加提成的薪资。这类网络主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平台或者商家负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若符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条件,还需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

另一种是网络主播独立运营,通过抽成或定额摊位费的方式向平台或商家收费。这种情况下,如果网络主播没有进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以个人名义提供独立劳务,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由商家或平台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网络主播已经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商家或平台进行合作,则应自行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直播营销平台:按照经营模式缴纳增值税

平台模式即直播营销平台仅提供直播的技术平台,为直播间运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电商模式即直播营销平台除了直播功能,还有电商平台的功能,消费者可直接在该平台购买货物,而无需跳转至其他电商平台。在这两种模式下,直播营销平台实质上都是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需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直播营销平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三种模式下,都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这类小规模纳税人可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且在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

与此同时,直播营销平台可能还负有代扣代缴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实务中,一些直播营销平台为商家和主播提供签订劳务合同的中介服务,网络主播通过平台与商家取得联系,商家给予网络主播佣金,且平台参与抽成。在此过程中,商家将佣金先支付给平台,平台扣除抽成后,再将资金支付给主播。在这种模式下,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实际业务和合同情况来判断。如果平台参与了商家和主播之间的磋商,且对分成收入占据主导地位,对主播的雇佣持有较大决定权,那么,直播平台应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果直播平台不参与商家与主播之间的磋商,其分成收入主要为技术服务费,则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为商家。

直播间运营者,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市面上常见的直播工作室、官方旗舰店等,都属于这一范畴。直播间运营者的经营模式,主要有销售自营商品和销售他人商品。

直播间运营者销售的如果是自营商品,那么税务处理就与实体商户销售商品一样,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即为货物对应的税率。

如果销售的是他人商品,则还要区分两种情况来进行税务处理。一种情况可以简单理解为“包销”——直播间运营者先从商家处购入商品,支付全部货款,并拥有商品所有权,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这种情况下,直播间运营者需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从商家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一种则可理解为“代销”——直播间运营者不从商家处购入货物,而是由商家直接销售商品,直播间运营者只赚取提成。此时,直播间运营者就需要按照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个人,目前可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若为非自然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优惠。

(作者:蔡景像夏晨洁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财税专题

公司在做产品直播时支付的“坑位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我理解企业找网红直播带货,签署的合约是一种代理佣金的合同,佣金的表现形式为固定的“坑位费”+销售比例提成。不管是固定金额的,还是变动金额的,性质依然是销售佣金。

因此,支付给网红带货的“坑位费”不能按照“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而是应该按照“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同时,29号文还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因此,“坑位费”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扣除必须要符合税法的规定以及按照限额扣除,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全额扣除。

THE END
1.这样用直播营销,效果堪比100个销售员,这套直播电商的方案可借鉴如今是电商的元年,更是互联网短视频的大时代,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热衷短视频、直播。就连上淘宝,都要点开直播,边看产品边下单。 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因素中,商品口碑与时尚已占据一席之地,人们开始越来越倾向于凭借外部信息来决定消费。同时,随着网红效应的持续渗透,直播自带有的影响力也为直播营销创造了先决条件。 https://100987317.b2b.11467.com/news/2249086.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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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初识直播营销直播营销与运营(微课版·第2版)最新章节在线阅读1.2.2 直播营销的常见形式直播营销具有场景真实的特点。为了吸引用户观看直播,直播运营团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比较具有看点的直播营销形式。具体来说,常见的直播营销形式有以下几种。1.商品分享式直播商品分享式直播就是主播在直播间里向用户分享和推荐商品,或者用户先在直播间的评论区留言,告诉主播自己需要的商品,然后https://chuangshi.qq.com/read/48935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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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几种常用的直播推广引流方法直播推广已经成为了现代营销手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下面将介绍几种常用的直播推广引流方法。 1. 多渠道宣传 多渠道宣传是直播推广的基础。通过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论坛、微信群、微博等推广直播信息,可以扩大直播的曝光度。可以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各种形式,结合直播内容和亮点来吸引潜在观众的注意。此外,还可通过https://www.ketangjie.com/yyjq/6775.html
16.电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及合规建议(六)规范商品或服务网络直播营销范围。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商品或服务https://www.qiaokou.gov.cn/qkxw/tzgg/202312/t20231201_23113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