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规范化环境管理
全省概况: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143.61万吨,涵盖38大类、249小类危险废物,其中委外利用处置83.32万吨(其中处置飞灰28.46万吨),自行利用处置60.68万吨(含往年贮存量)。
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97家(不含37家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其中,省级颁发50家,市级颁发22家,县级颁发25家,核准收集和利用处置能力186.9万吨/年,比2015年增加3.2倍,基本涵盖全省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具备44大类470小类危险废物收集和利用处置能力。
全局统筹:按照“规划引领、优化布局、能力匹配、适度超前”的原则和“培育一批、提升一批、整治一批”的思路,做到“就近就地利用处置为主、区域协同处理为辅、全省一盘棋”的要求,构建形成“种类齐全、能力相当、结构平衡”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对于新扩建危险废物设施项目应纳入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五年规划,确保辖区内危险废物“就近就地”得到安全利用处置,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管理要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加强核查监管,要综合应用“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数据,科学利用信息化开展规范化管理,有效提升“智慧”监管、亲清服务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第一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
1.投资建设要注意哪些因素?
2.编制环评要注意什么?
根据《固废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建设过程要注意什么?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环评及批复要求开展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对存在批建不符、未批先建等情形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查处。
4.竣工环保验收要注意什么?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组织对主体工程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根据《固废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主体工程及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验收情况作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版,下同)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6个要素:一是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是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三是危险废物类别;四是年经营规模;五是有效期限;六是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属地监管。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监督性监测一次。
2.经营方式有哪些?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规定,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类);二是收集、贮存、处置;三是收集、贮存、利用;四是收集。
3.正副本有何用途?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保存于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以备生态环境部门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可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以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等手续时使用。
4.有效期有几种类型?
对于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1年有效期。根据《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1804号)和《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有关要求,针对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试运行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于非首次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对于非首次申请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三节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为什么要申请?
2.有几种申请情形?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分为四种情形:新申请、变更申请、重新申请和换证申请。
3.新申请需什么条件?
4.什么情形下需办理变更申请?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5.什么情形下需办理重新申请?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新申请,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重新申请手续。一是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是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是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是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6.什么情形下需办理换证申请?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7.新申请、重新申请需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8.换证申请需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换证。
9.变更申请需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变更。
10.核发流程有哪些?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如下:(适用于变更法人、地址、新申请、重新申请、延续等)
其中,新申请、重新申请在提交材料是还需注意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单位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报告。
延续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描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原因,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内容;
(3)企业环保执行情况报告。
新申请、重新申请、延续的受理时还需注意办理要求: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利用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11.若企业对外接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处置,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吗?
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收集、贮存、转移环节需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同时,该企业环评中要明确可利用处置该类危险废物,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第四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1.是否分级审批?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2.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哪些审批权限?
除县/区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外,均由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批。
3.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哪些审批权限?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能审批3种类型:
一是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二是省厅下放权限:根据《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部分权限的通知》(闽环保土〔2017〕20号),2017年7月1日起,将8大类84小类(HW08废矿物油、HW09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21含铬废物(193-001-21、193-002-21)、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和HW49其他废物(900-041-49、900-045-49))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焚烧(年焚烧1万吨以下)、填埋类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
三是省厅委托权限:根据《省厅关于做好部分种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核发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土〔2017〕43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种类危险废物许可证委托核发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0〕22号),将8大类84小类(HW08废矿物油、HW09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21含铬废物(193-001-21、193-002-21)、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和HW49其他废物(900-041-49、900-045-49))危险废物的利用经营许可证下放,应按照省厅统一制定的行政审批文书格式,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4.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哪些审批权限?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七条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种类危险废物许可证委托核发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0〕22号)的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
1.危险废物贮存期限有哪些要求?
根据《固废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危险废物超期贮存如何申请延期?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延期贮存危险废物,需要向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报批。申请材料为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明确此次申请延期贮存情况说明、申请延期的期限、明细表并附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申请报批流程如下: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需执行哪些标准?
污染物控制标准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GB/T1484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恶臭污染物排标准》(GB14554)、《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等。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如何开展自行监测和在线监测?
(3)废水监测包括:对物理化学处理车间出水,废水处理调节池、曝气池的废水及出水水质的监测。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危险废物填埋设施的渗滤液等。
(4)大气监测主要包括:焚烧炉焚烧烟气中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以及烟气黑度、氟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定期监测,二噁英的定期监测。贮存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包括无组织排放)监测。填埋设施的无组织排放监测等。
(5)地下水监测主要指对填埋设施的地下水监测。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情形有哪些?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9年版)第十五条和《固废法》第八十一条等规定,主要有7项禁止情形:一是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二是禁止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接收危险废物的;三是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四是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五是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是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七是禁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6.什么情况下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9年版)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要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利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吗?
2014年之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只要环评中有明确可利用处置相应的一般固体废物,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就可开展利用处置相应的一般固体废物,无需办理其他资质许可。(注:2014年,国家已废止《一般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8.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何处置?
第四章危险废物填埋场的规范化环境管理
全省概况: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单位14家,处置能力54.9万吨/年,其中危险废物填埋场9座,分别位于福州闽侯、福州晋安、厦门翔安、漳州漳浦、泉州惠安、莆田秀屿、南平邵武、龙岩新罗、宁德福鼎,共核准填埋处置能力14.2万吨/年,总库容207.25万m3,设计使用年限5-30年,涵盖34大类危险废物。
第一节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概念
1.什么是危险废物填埋场?
处置危险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主要包括接收与贮存设施、分析与鉴别系统、预处理设施、填埋处置设施(其中包括: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封场覆盖系统、渗滤液和废水处理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应急设施及其他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2.危险废物填埋场有几种类型?各有什么优缺点?
危险废物填埋场分为柔性和刚性2种类型。
(1)柔性填埋场
优点:造价低,技术相对成熟,操作简便。
缺点:对地质条件要求较高,入场废物受限,且大部分废物需作预处理,渗漏污染控制极其困难,对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要求极高,发现渗漏困难,修复难度较大,回取利用困难,后期费用(包括维护费用、修复费用、退役后管理费用等)极高。
(2)刚性填埋场
优点:地质条件的限制较小,渗漏污染控制难度较小,入场废物指标要求较小,后期管理难度较小,有利于回取利用,且预处理要求低,建设难度和运行管理要求低。
缺点:建设成本较高,规范不成熟。
3.什么是柔性填埋场?
采用双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的填埋处置设施(如图1)。以有机合成材料(常用HDPE)和黏土配合作为防渗构造,目前是危险废物填埋场的主要构造。
1-渗滤液导排层;2-保护层;3-主人工衬层(HDPE);4-压实粘土衬层;5-渗漏检测层;6-次人工衬层(HDPE);7-压实粘土衬层;8-基础层
图1双人工复合衬层系统
备注:1.渗滤液导排层的坡度不宜小于2%。渗滤液导排系统的导排效果要保证人工衬层之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cm。
2.双人工复合衬层中的人工合成材料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时应满足《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234)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并且厚度不小于2.0mm。双人工复合衬层中的粘土衬层应满足下列条件:a)主衬层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3m,且其被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的粘土衬层;b)次衬层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5m,且其被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的粘土衬层。
3.粘土衬层施工过程应充分考虑压实度与含水率对其饱和渗透系数的影响,并满足下列条件:a)每平方米粘土层高度差不得大于2cm;b)粘土的细粒含量(粒径小于0.075mm)应大于20%,塑性指数应大于10%,不应含有粒径大于5mm的尖锐颗粒物;c)粘土衬层的施工不应对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渗漏检测层造成破坏。
4.渗漏检测层渗透系数应大于0.1cm/s。
5.填埋场场址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cm/s,且其厚度不应小于2m,刚性填埋场除外。
4.什么是刚性填埋场?
采用钢筋混凝土作为防渗阻隔结构的填埋处置设施(如图2)。以钢筋混凝土作为框架和基础防渗结构,配合有机合成材料作为防渗构造。
图2刚性填埋场示意图(地下)
5.危险废物填埋场功能有哪些?
第二节危险废物入场要求
1.危险废物填埋场禁止填埋哪些废物?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6.1条款规定,以下3类废物禁止填埋:(1)医疗废物;(2)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3)液态废物。
2.满足什么条件的废物可进入柔性填埋场?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规定:
(1)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299)制备的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不超过《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表1中允许填埋控制限值的废物;
(2)根据《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GB/T15555.12)测得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
(3)含水率低于60%的废物;
(4)水溶性盐总量小于10%的废物,测定方法按照《土壤检测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NY/T1121.16)执行,待国家发布固体废物中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方法后执行新的监测方法标准;
(5)有机质含量小于5%的废物,测定方法按照《固体废物有机质的测定灼烧减量法》(HJ761)执行;
(6)不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3.刚性填埋场可以填埋哪些废物?
(1)除医疗废物、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和液态废物外,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或经预处理不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可进入刚性填埋场。
(2)砷含量大于5%的废物,应进入刚性填埋场处置。
4.哪些危险废物需预处理方可填埋?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6.2条款规定,除该标准6.1条款所列废物外,满足下列条件或经预处理满足下列条件的废物,可进入柔性填埋场:
(1)根据HJ/T299制备的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不超过表1中允许填埋控制限值的废物;
(2)根据GB/T15555.12测得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
(4)水溶性盐总量小于10%的废物,测定方法按照NY/T1121.16执行,待国家发布固体废物中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方法后执行新的监测方法标准;
(5)有机质含量小于5%的废物,测定方法按照HJ761执行;
5.填埋预处理措施有哪些?
根据填埋技术要求,填埋预处理措施主要有:
(1)对不能直接入场填埋的危险废物必须在填埋前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并建相应设施;
(2)焚烧飞灰可采用重金属稳定剂或水泥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
(3)重金属类废物应在确定重金属的种类后,采用硫代硫酸钠、硫化钠或重金属稳定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并酌情加入一定比例的水泥进行固化;
(4)酸碱污泥可采用中和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
(5)含氰污泥可采用稳定化剂或氧化剂进行稳定化处理;
(6)散落的石棉废物可采用水泥进行固化;大量的有包装的石棉废物可采用聚合物包裹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三节环境污染防控要求
1.危险废物填埋场主要污染风险是什么?
危险废物填埋场主要是渗滤液污染,且长期存在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风险。
2.如何防止渗滤液污染?
通过填埋场“三重屏障”防止渗滤液污染:一是地质阻隔。阻隔或减缓渗漏渗滤液进入环境水体,避免地质灾害造成填埋场破损。二是工程防渗。避免已产生的渗滤液进入环境,避免外来水进入填埋场产生渗滤液。三是废物预处理。防止有害物质的浸出,避免带入或在填埋场产生水分。
3.填埋场投入运行前是否要进行背景环境质量监测?
填埋场投入使用之前,企业应监测填埋场所在区域环境背景水平。为掌握填埋场建成后周边的环境质量情况,填埋场建成投入运行前应重点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等三要素开展背景环境质量监测。
4.填埋场如何进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0270);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2)监测井布设要求
①在填埋场上游应设置1个监测井,在填埋场两侧各布置不少于1个监测井,在填埋场下游至少设置3个监测井;
②填埋场设置有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的,应在填埋场地下水主管出口处至少设置取样井一眼,用以监测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的水质;
③监测井应设置在地下水上下游相同水力坡度上;
④监测井深度应足以采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3)监测井建设规范
参考《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0270)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的要求进行监测井建设。
(4)监测频率
①建成投运前,企业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背景监测。
②运营期,企业自行监测频率为每个月至少一次;如周边有环境敏感区应加大监测频次;
(5)监测项目
①常规测定项目包括:浑浊度、pH值、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
②填埋场特征测定项目包括:汞、砷、六价铬、镉、铅、锌、镍、铁、锰、铜、钡、铍、氟化物、氰化物、挥发性酚类等。
③其他区域特征项目或环境主管部门要求项目。
5.填埋场如何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要求布设监测点位。
(3)监测因子
pH、COD、BOD5、氨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氟化物、氰化物、Cr6+、As、Pb、Cd、Hg、Cu、Zn、硫化物等。
②运营期,废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每月监测一次;间接排放每季度一次。
6.填埋场如何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HJ/T166);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
按照项目占地面积和项目类型,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进行现场布点。
①基本因子: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
②填埋场特征因子:铍、甲基汞、氰化物、石油烃等。
建成投运前,企业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背景监测,有能力单位可进行土壤留样。
运行期和封场后,每年应自行监测一次;
7.填埋场废水污染控制要求有哪些?
(1)执行标准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等开展废水监测。2020年8月31日前,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进行处理,达到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盐(以P计)。自2020年9月1日起,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表2规定的限值。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的规定执行。
(3)监测频率
企业对排放废水污染物进行监测的频次,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件加以确定,至少每月一次。
(4)监测方法
填埋场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采用《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如国家发布新的监测方法标准且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表3所列污染物的测定。
8.填埋场废气污染控制要求有哪些?
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等开展废气监测。
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执行,污染源下风方向应为主要监测范围。
9.渗滤液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
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调节池废水)等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方可排放,禁止渗滤液回灌填埋场。
10.柔性填埋场如何进行渗漏检测层监测?
(1)运营期,企业应对渗漏检测层每天产生的液体进行收集和计量,监测通过主防渗层的渗滤液渗漏速率(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附录B公式B.1计算),频率至少一星期一次。
(2)封场后,应继续对渗漏检测层每天产生的液体进行收集和计量,监测通过主防渗层的渗滤液渗漏速率(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附录B公式B.1计算),频率至少一月一次;发现渗漏检测层集水池水位高于排水泵的运行水位时,监测频率需提高至一星期一次;当到达设计寿命期后,监测频率需提高至一星期一次。
(4)分区设置的填埋场,应分别监测各分区的渗滤液渗漏速率,并与各分区的可接受渗漏速率进行比较。
11.柔性填埋场运行期间还应开展哪些评估和监测?
(1)应定期对防渗层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2)根据填埋运行的情况应对填埋场稳定性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和频率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176)要求执行。
(3)应对填埋场内的渗滤液水位进行长期监测,监测频率至少为每月一次。对渗滤液导排管道要进行定期检测和清淤,频率至少为每半年一次。
12.如何定期对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填埋场应根据渗滤液水位、渗滤液产生量、渗滤液组分和浓度、渗漏检测层渗漏量、地下水监测结果等数据,定期对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填埋场后续运行计划进行修订以及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填埋场运营期,评估频次不得低于两年一次;封场至设计寿命期,评估频次不得低于三年一次;设计寿命期后,评估频次不得低于一年一次。
13.项目环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1)选址
项目环评应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对填埋场的选址进行分析论证,确保选址符合要求。当填埋场地质条件、天然基础层不符合要求或选在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域时,必须按照刚性填埋场要求建设。
按照环评要求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敏感点的安迁工作,建成投运前,鼓励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制作防护距离测绘图。
(2)设计、施工与验收
填埋场应包括以下设施:接收与贮存设施、分析与鉴别系统、预处理设施、填埋处置设施(其中包括: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填埋气体控制设施)、环境监测系统(其中包括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渗漏检测、地下水监测、稳定性监测和大气与地表水等的环境检测)、封场覆盖系统(填埋封场阶段)、应急设施及其他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渗滤液和废水处理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填埋场设计施工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
(3)填埋场隔离带的设立要求
填埋场应建设封闭性的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专人管理的大门,安全防护和监控设施,并且在入口处标识填埋场的主要建设内容和环境管理制度。
(4)其他注意事项
严格按照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确定项目可收集、贮存、处置的危险废物。
收集、贮存、处置液态危险废物时,应配备液态废物预处理设施。
填埋场处置不相容的废物应设置不同的填埋区,分区填埋要有利于以后可能的废物回取操作。
14.有关填埋场的主要技术规范有哪些?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HJT16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176);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23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299);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GB/T15555.12);
《土壤检测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NY/T1121.16)。
第四节日常运行环境管理
1.危险废物填埋场环境监管主要依据有哪些?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
(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2.危险废物填埋场日常环境管理有哪些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重点根据“六查六看五核”的要求,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开展日常抽查,抽查项目共17项。
一是六查。通过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查看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联单接收和次生危险废物转出情况、日常管理台账情况、预警信息等。
二是六看。现场查看环评等材料、日常环境监测报告、应急预案、填埋场运行计划、环境安全性能评估报告、渗漏检测层监测情况等材料。
三是五核。现场核查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实验室、预处理车间、填埋处置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等。具体抽查要点详见下表。
福建省危险废物填埋场“六查六看五核”清单
标题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佐证材料
结论
检查依据
一、查平台(6查)
1.登陆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查看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的基本信息、产废信息、贮存仓库、委托利用处置情况等。
(是否符合)
《固废法》第七十八、八十条
2.查看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
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类别、经营规模、有效期等;②企业项目信息,包括处置工艺、污染防治情况等。③自行环境监测方案。
*3.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①是否制定了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是否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是否描述清晰。
*4.查看联单接收和次生危险废物转出情况。
①联单接收情况,包括转移量、接收量、接收类型、危险类别、转移单位、联单信息等;②次生危险废物转出情况,包括转移量、接收量、转出类型、危险废物类别、接收单位、联单信息等;③电子联单轨迹是否异常。
*5.查看管理台账情况。
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填埋量、入库、出库、次生危险废物产生、库存情况等。
6.查看预警信息及处理情况
平台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督促企业及时处理预警信息。
二、看材料(6看)
7.查看环评报告、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或登记表、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材料。
①填埋场的类型、容积、服务年限、填埋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危险废物贮存仓库、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等。②企业的产排污情况,监测要求等。
环评报告、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或登记表、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材料
《固废法》第十七、十八、七十八条
*8.查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监测情况汇总表,抽查日常环境监测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监测方案、日常环境监测情况汇总表、日常环境监测报告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9.查看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备案情况。
①是否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出现需修订的情形或者每三年按要求及时修编;②应急预案是否备案;③是否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表、应急演练材料
《固废法》第八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0.查看填埋场运行计划
是否按要求制定填埋废物运行计划。包括入场要求、运行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等。
11.查看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评估报告。
定期对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填埋运行期间,评估频次不得低于两年一次。
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评估报告
*12.查看柔性填埋场渗漏检测层监测情况和渗滤液水位监测情况。
①柔性填埋场运行期间,应对渗漏检测层每天产生的液体进行收集和计量,监测通过主防渗层的渗滤液渗漏速率,频率至少一星期一次,且渗滤液渗漏速率应小于主防渗层的可接受渗漏速率。②发现渗漏监测层集水池水位高于排水泵的运行水位时,监测频率需提高至一星期一次;③柔性填埋场运行期间,定期对防渗层的有效性进行评估。④对柔性填埋场内的渗滤液水位(量)进行长期监测,监测频率至少为每月一次。对渗滤液导排管道进行定期监测和清淤,频率至少为每半年一次。
柔性填埋场渗漏检测层监测、渗滤液水位监测统计报告
三、核现场(5核)
*13.核查危险废物贮存仓库。
①贮存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及防渗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②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③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④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⑤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⑦核实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实际收集、贮存、产生危险废物情是否与平台申报台账一致。⑧实际贮存场所名称、数量是否与平台填报一致。⑨危险废物场所是否按规范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固废法》第七十七、八十一条。
*14.核查分析检测实验室。
①实验室配备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入场分析检测要求。②危险废物入厂时是否对所接收的性质不明确的危险废物进行危险特性分析。③核查企业填埋场入场指标,判断是否按照入场指标和标准对入场危险废物进行分析测试。
企业填埋场入场指标、危险废物入场检测分析报告
15.核查预处理车间
①固化稳定化等预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②预处理设施、场所是否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固废法》第八十八条、《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
*16.核查填埋处置设施(包括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等)
一是柔性填埋场:①核查填埋场的防渗设施是否完好无损(包括防渗膜、渗滤液集水井、导排管道等)。②危险废物填埋完毕后是否按要求覆盖。③核查渗滤液的水位等。
二是刚性填埋场:①是否设置雨棚;②人工目视填埋单原是否有破损和泄漏情况等。
17.核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池
1.核查渗滤液和废水、废气等处理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运行。2.应急池容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运行3.核查企业是否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备注:1.标注*为约束性项目(9项),是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工作的重点要求;2.未标注*为指导性项目(8项),是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工作的参考性要求。
第五节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处置
1.什么是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
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HW18(772-002-18)。
3.什么是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
通过物理或化学反应,对飞灰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类、氯盐等一种或几种物质进行一定程度的去除,或者抑制其可浸出性,使处理后的飞灰满足后续利用或处置要求的过程。
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吗?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预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预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入场标准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是否可以送建材公司加水泥、河沙做标砖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6.接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中第4条,总体要求:
(1)应根据后续利用或处置方式对飞灰污染控制的要求,选择适当的处理技术。
(2)对飞灰处理和处置技术,有专用污染控制标准的,执行专用污染控制标准。
8.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要求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中第5条规定:
(1)飞灰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扬尘、防雨、防渗(漏)等措施,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
(2)飞灰贮存设施收集的废气直接排放的,其颗粒物应不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如果收集的废气导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排放系统排放,应不影响焚烧炉烟气达标排放。
(3)在飞灰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或使用封闭槽罐车散装运输。
(4)飞灰收集、运输、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的规定。
9.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和处置污染控制要求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本条简称:该技术规范)中第6条规定:
(1)该技术规范中6.1条规定:飞灰处理工艺包括水洗、固化/稳定化、成型化、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高温熔融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②飞灰处理应设置检修飞灰、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处理系统或者返料再处理装置。
③飞灰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优先返回工艺过程进行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后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
④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过程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重金属、二噁英类等大气污染物应不超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⑤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的措施。飞灰及其处理产物装卸、中转、投加等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密闭并配备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应不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应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
⑥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因飞灰的装卸、设备故障及检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飞灰应及时收集,并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
(2)该技术规范中6.2条规定: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
①水泥熟料生产过程的污染控制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
②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含量和飞灰处理产物的投加速率,使所生产的水泥熟料按照《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GB/T30810)规定的方法测定的可浸出重金属含量不超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中规定的限值。
③飞灰处理产物中的氯含量应满足水泥熟料生产工艺控制的要求。
(3)该技术规范中6.3条规定:飞灰处理产物用于该技术规范中6.2条之外的其他利用方式,应同时满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
①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二噁英类含量,可采用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等二噁英类分解技术,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残留的总量应不超过50ng-TEQ/kg(以飞灰干重计)。
②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浸出浓度,飞灰处理产物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557)方法制备浸出液,其中重金属的浸出浓度应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
③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可溶性氯含量,可采用高温工艺、水洗工艺等脱除可溶性氯,处理产物(高温处理产物、水洗后飞灰等)中可溶性氯含量应不超过2%,以不高于1%为宜。
(4)该技术规范中6.4条规定:飞灰及其处理产物不得用于烧结砖生产。
(5)该技术规范中6.5条规定:飞灰及其处理产物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应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的要求。
(6)该技术规范中6.6条规定:飞灰填埋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未经处理的飞灰采用密封包装后,可进入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要求的刚性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
②飞灰处理产物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入场要求的,可进入柔性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
③飞灰处理产物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入场要求的,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的飞灰宜选择在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内进行处理。
④进入柔性危险废物填埋场或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飞灰处理产物,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填埋。
⑤进入填埋区的飞灰或飞灰处理产物应密封包装或成型化。
(7)该技术规范中6.7条规定:满足该技术规范中6.3条、6.5条要求的飞灰处理产物,可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进行鉴别,经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国家另有标准规定的除外。
10.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中第7条规定:
(1)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对飞灰的处理和处置过程进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设施所有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进行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2)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监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规定的方法进行。
②飞灰处理过程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规定的方法进行。
③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规定的方法进行。
④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规定的方法进行。
⑤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按照《固体废物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77.3)规定的方法进行。
⑥飞灰处理产物中可溶性氯含量的测定采用《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557)方法制备浸出液,采用离子色谱法或硝酸银容量法进行测定。
(3)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污染物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飞灰处理过程产生废水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季度1次。
②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废气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季度1次。
③飞灰处理过程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1次。
④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废气中颗粒物和重金属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1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年1次。
⑤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过程废气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要求。
(4)飞灰处理设施所有者应对飞灰处理产物定期进行采样监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对熟料的监测频次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的要求。
②飞灰处理产物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中6.3条规定的其他利用方式的,飞灰处理产物(除高温烧结产物和高温熔融产物外)中重金属浸出浓度和可溶性氯含量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1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季度1次;高温烧结产物、高温熔融处理产物中重金属浸出浓度和可溶性氯含量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周1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6个月1次。
③飞灰处理产物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的,飞灰处理产物中重金属浸出浓度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1次,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6个月1次。
11.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要求有哪些?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中第8条规定:
(2)应建立污染预防机制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
(3)应对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飞灰的危害特性、环境保护要求、环境应急处理等。
12.国内外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由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速度快,占地面积少,减量化和无害化效果显著,因此,在我国用地紧张、生活垃圾处理压力大的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关于生活垃圾焚烧的技术发展正在逐年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中该技术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高。虽然该法可实现垃圾的减量化和无害化,但焚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飞灰,飞灰中含有可被水浸出的较高浓度的Cd、Pb、Cu、Zn和Cr等有害重金属物质和盐类,因此,如何对飞灰进行合理化处置,成了世界各国环境领域研究的热点和难题。
在此,盘点总结了当前世界上几大发达国家对飞灰的处理处置方法:
世界发达国家处理飞灰所采用的方法
美国
焚烧底渣与飞灰混合后填埋,固化-稳定化后填埋
英国
酸浸溶液、固化-稳定化或熔融后填埋,废旧矿井埋存
加拿大
无害化处理后填埋
瑞典
无害化处理后安全填埋
丹麦
袋装存储
德国
地下废旧深部矿井填埋
荷兰
袋装存储后,在专门场所填埋以供以后更好的应用
法国
采用水泥类的物料固化-稳定化后,在专门辟出的场所填埋
意大利
采用水泥、石灰、高炉渣等物料固化-稳定化后,在专门辟出的场所填埋
日本
采用熔融、水泥类物料固化-稳定化、化学药剂固化-稳定化、酸浸或其他溶剂溶出后,再填埋
当前,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水泥固化-危险废物填埋场
优点:水泥固化技术工艺成熟、系统简单、易于操作,固化处理费用较低。
缺点:固化体的安全填埋处置费用高,重金属在长期稳定性也较差,处理后固化体的强度偏低。
(2)飞灰熔融处理技术
优点:减容率高,一般可减至1/2~1/3(体积);熔渣品质稳定,无重金属溶出,可再生利用;可完全分解二噁英及其它有机污染物。
缺点:高温条件下会产生含有Pb、Zn、Cd等易挥发重金属的废气,需设置后续烟气处理装置;工艺复杂;能源消耗大、处理成本高。
(3)飞灰水泥窑共处置技术
优点:由于焚烧飞灰可替代原料,以及水泥窑回转窑适宜处理此类的危险废物,操作工艺易于控制,污染物处理彻底,并能实现资源化利用。
缺点:飞灰必须进行适当的预处理,降低可溶盐的含量,以满足水泥生产的要求和避免重金属挥发。
(4)飞灰烧结轻骨料处理技术
优点:可同时实现垃圾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不仅重金属污染物实现了有效的固定,二噁英类污染物得到彻底的分解破坏,煅烧产品具备了高强型轻骨料的特点,可应用于浇注普通混凝土和铺设路基垫层。
当然,在参考这些他山之石的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基于中国城市垃圾焚烧飞灰的性质和处理特性,焚烧飞灰的处理与利用技术必须从资源化利用和环境影响两方面加以考虑,既要考虑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的可行性,在经济成本与环境保护中找到最佳平衡点,又要使焚烧飞灰处理产物的环境特性达到所限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