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则》中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属于危险废物。具体情形有:
1、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如,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酸液通过管道直接进入再生装置,再生后又返回原工艺的,不应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进行再生的这部分酸液不应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申报。
2、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
3、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4、供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
(二)《通则》中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不属于危险废物。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有:
3、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以上两条要求的废水。
四、填报表格中各字段如何填写?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申报报告表中各字段的含义如下:
(一)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和危险特性: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并填写。有行业俗称或单位内部名称的,同时填写行业俗称或单位内部名称。
(二)有害成分名称:危险废物中对环境有害的主要污染物名称,如苯系物、氰化物、砷等。
(三)自行利用/处置量: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利用/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量,以吨计。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四)委托利用/处置量: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量,以吨计。
(五)上年底剩余贮存量:截至申报年的前一年年底危险废物剩余贮存量,以吨计。如,申报2022年上年底剩余贮存量,应申报截至2021年底危险废物剩余贮存量。
(六)本年底剩余贮存量:截至申报年底的危险废物剩余贮存量,以吨计。如,申报2022年本年底剩余贮存量,应申报截至2022年底危险废物剩余贮存量。
(七)利用/处置方式代码:
五、申报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同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申报平台和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报送的危险废物基本信息和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贮存量、利用处置量等信息应保持一致。
(二)原则上【产生量】+【上年底剩余贮存量】-【本单位利用量】-【外单位利用量】-【本单位处置量】-【外单位处置量】-【外单位收集量】=【本年底剩余贮存量】。两者数据差距不宜过大。
(五)危险废物申报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据与管理台账、转移联单数据应保持一致。
(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配备必要的计量称重设备,对危险废物进行必要的计量称重。
(七)应根据利用/处置方式代码对应的具体说明选取相应的利用/处置方式代码,不应随意选取R15其他利用方式、D16其他处置方式这两个代码;利用处置方式确实是R15其他利用方式和D16其他处置方式的,应注明具体采取的方式。
(八)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不应将收集到的危险废物计入其产生量,其从事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不应计入自行利用处置量,持证单位收集及集中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情况应在经营单位经营年报中报送;持证单位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应作为产生量准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