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据估计,全世界每年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3亿吨。由于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国家及各级执法部门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也越来越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01前期项目建设管理
02备案登记管理
企业需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企业需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的数量要有依据,主要依据就是环评、台帐,要符合行业常识,并与上一年度申报相对应。
03危险废物产生与收集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废物间有明显间隔,落实源头分类制度应当做到:
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
工业废物与办公、生活废物分开;
固态、液态、泥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分开;
可利用的与不可利用的废物分开;
有热值的与没有热值的废物分开;
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分开;
利用和处置方法不同的分开;
大的类别要分清,每一种类也要区分。
液体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的桶中,装载液体、半固体废物的容器须留足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志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04危险废物内部转运及贮存
危险废物内部转运需应规定运输工具及频次要求,包括工具种类、载重量、使用年限、污染防治和事故预防措施等。
组织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至少应满足:
贮存场所地面作硬化及防渗处理;
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
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且容器完好。
05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06危险废物转移
07应急响应
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08危废减量化管理
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借鉴同行业发展水平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计划,明确改进原料、工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