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利局、文广新旅局、林业局,赣江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局、社会发展局:
为推动和规范全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工作,促进生态资源价值高效转化,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全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工作,促进生态资源价值高效转化,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24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21〕16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资产价值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态资产价值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依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系统是指一定空间范围内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群落及其非生物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功能整体,包括森林、草地、农田、湿地、荒漠、城市等生态系统类型。
生态资产为经确权登记、预期会给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生态系统资源,它的价值包括存量价值和功能价值两部分,其中:存量价值是指生态系统现存的生态系统资源的经济价值,功能价值是指生态系统未来预期一段时期产生物质供给服务、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的价值。
评估结果依法依规应用于生态资产的经营开发、权属交易、投资融资、损害赔偿等场景。
第二章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1)具有与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评估人员。
(2)近3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明显有违诚信等重大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在承担评估工作中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不良记录。
(3)具备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评估报告审核制度。
第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受理的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师承办法定的评估业务。
第七条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公正性。与评估业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机构或评估师,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三章评估工作程序
第八条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合法合规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九条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委托方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对委托评估目的和要求、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工作时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条委托人应做好资料准备工作,配合评估机构核实评估内容,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机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履约,规范执业,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有关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参数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出具合规、规范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积极支持设立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协会。评估协会依法依规对生态资产价值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促进评估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第十四条各级有关部门积极培育和发展生态资产价值评估市场,引导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技术指南
附件
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技术指南
目录
前言
1适用范围
2引用文件
3术语定义
4总则
4.1基本原则
4.2评估基本程序
5评估方法
5.1价值构成
5.2评估要点
5.3评估基本方法
6评估应用
6.1生态经营开发
6.2抵质押融资
6.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附录: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本指南规定了本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的基本程序、主要方法、结果应用、报告编制等内容,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资产价值评估。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31118土地生态服务评估原则与要求
GB/T38582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
LY/T2899湿地生态系统服务评估规范
TD/T1061-2021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
DB36/T1402-2021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技术规范·江西省
江西省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2022年7月
财政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2017年8月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2018年10月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2018年10月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2018年10月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态系统ecosystem
生态系统,指一定空间范围内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群落及其非生物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功能整体,包括森林、草地、农田、湿地、荒漠、城市、海洋等生态系统类型。
3.2生态资产ecologicalasset
生态资产,指经确权登记、预期会给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生态系统资源;它的价值包括存量价值和功能价值两部分。
3.3生态资产存量价值extantvalueofecologicalassets
生态资产存量价值,指现存的生态系统资源经济价值。
3.4生态资产功能价值functionalvalueofecologicalassets
生态资产功能价值,指生态系统未来预期一段时期产生物质供给服务、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的价值总和。
3.5物质供给服务materialsupplyservices
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各种物质产品,如粮食、油料、蔬菜、水果、木材、生物质能、水产品、中草药、牧草、花卉等物质产品。
3.6调节服务regulatingservices
生态系统为维持或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提供的各种惠益,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洪水调蓄、空气净化、水质净化、固碳释氧、局部气候调节、噪声消减等。
3.7文化服务culturalservices
生态系统为提高人类生活质量提供的各种非物质惠益,如精神享受、灵感激发、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美学体验和文化遗产等。
3.8生态资产价值评估evaluationonthevalueofecologicalassets
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技术规范等,依据评估目的和待估对象的状况,遵循评估原则,按照一定的评估程序,选用适宜的评估方法,通过直接市场或模拟市场上的客观价格信号,对待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期)的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行为。
3.9评估目的evaluationpurpose
各种不同的经济行为对评估结果的特定用途。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唯一,评估报告只能在特定的评估目的下具有有效性。
3.10评估基准日(期)dateofassessmentbenchmark(period)
4.1.1科学系统性原则
基于人类生态认知、生态消费和科学技术水平合理界定纳入评估的生态资产范围和边界,并统筹考虑生态资产存量、功能等两类价值,全面准确反映被评估的生态资产真实价值。
4.1.2市场价值优先原则
生态资产价值评估应以评估对象在正常被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
4.1.3统一性原则
相同类型的生态资产应当采用统一的计价标准,不同类型的生态资产之间的价值转换时应采用统一的价值核算当量。
4.1.4可比性原则
同一评估范围同一年度的评估结果应可定量、可重复、可检验,不同年度的评估结果可进行比较分析。
4.1.5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执行生态资产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形成专业的评估成果。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重要性原则确定所履行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不得随意减少评估基本程序。
4.2.1明确业务基本事项
评估机构受理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1)委托人、权属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2)评估目的;
(4)价值类型;
(5)评估基准日(期);
(6)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7)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8)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4.2.2订立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受理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依法订立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4.2.3编制评估计划
4.2.4进行评估现场调查
执行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委托方提供待估生态资产清单,评估机构组织人员对生态资产的数量、质量、权属、结构、空间分布等信息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手段通常包括询问、访谈、核对、勘查等。评估人员可以根据重要性采用逐项或者抽样(比如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系统抽样等)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
针对特定区域或典型生态系统,必须由评估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现场踏勘、样方调查、样品监测、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科学的基础数据,并将所获取的数据成果提交给委托人进行档案存留以备核查。
4.2.5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评估人员应当依法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超出评估人员专业能力范畴的核查验证事项,评估机构应当委托或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意见。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评估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评估报告。
4.2.6评定估算形成结论
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选择相应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评估人员执行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
评估人员应当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针对采用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4.2.7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对初步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后出具评估报告。
4.2.8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能够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工作底稿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VT=VS+VF=VS+Vmp+Vrs+Vcs(5-1)
式中:
VT—生态资产总价值;
VS—生态资产存量价值;
VF—生态资产功能价值;
Vmp—功能价值中的物质供给价值;
Vrs—功能价值中的调节服务价值;
Vcs—功能价值中的文化服务价值。
5.2.1应明确界定各类生态资产类型、功能:
5.2.2应具体量化生态资产指标:
按照本指南要求,参照国家和江西省现行的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有关标准规定,根据评估工作实际具体确定。
——存量价值评估结果为对应的期日,以××××年××月××日表达。
5.3.1市场法
(1)基本原理
将生态资产与近期市场上已经发生的类似交易进行比较,并结合物价水平、资产质量等因素对交易价格或指导价格进行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生态资产价值的方法。
(2)计算公式
市场上具有可比交易实例的生态资产,计算公式为(引:TD/T1061-2021附录A。):
V—待估生态资产的价值;
P0—比较实例价格;
Y—生态资产数量;
K—修正系数;
Kc—交易情况修正系数,Icp—待估生态资产情况指数,Icb—交易实例生态资产情况指数;
Kt—交易期日修正系数,Ip—估价期(日)的价格指数,Ib—交易日期的价格指数;
Kn—自然因素修正系数,如气候、地貌、土壤、水文、基本建设状况、地块形状等,Iai—待估生态资产i因素的指数,Ibi—交易实例i因素的指数,n—影响因素个数;
Ke—社会经济因素修正系数,如人口、经济、供求状况、位置等,Iai、Ibi、n同式5-5;
Ks—特殊因素修正系数,如产品质量、品牌溢价等,Iai、Ibi、n同式5-5;
Ky—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如城镇用地、农用地等,r—还原率,m—待估生态资产的使用年期,n—比较实例的使用年期。
(4)应用要点
①比较实例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选与待估对象处于同一地区的实例,次选处于邻近地区或类似地区的实例;
——用途相同;
——价格类型相同或可比;
——成交日期与估价日接近;
——为正常交易实例或可调整为正常交易的实例;
——至少选择3个可比实例。
②所选取的若干个交易实例价格经比较修正后,可选用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待估对象价格:
——简单算术平均法;
——加权算术平均法;
——中位数法;
——众数法。
5.3.2收益法
将生态资产未来各期正常年收益,以适当的还原率还原,从而估算待估生态资产价值的方法。
纯收益不变的无限年期,计算公式:
a—待估生态资产纯收益;
r—还原率。
纯收益不变的有限年期,计算公式:
n—生态资产使用年期;
V、a、r同式(5-3)。
①适用于在正常条件下有客观收益且产品纯收益较容易测算的生态资产。
②合理确定还原率,综合考虑开发、利用、经营等方式及风险的影响。
5.3.3成本法
从成本的角度,考虑所需的各项建设成本、经营保护成本以及生产过程中放弃其他发展机会的损失等客观成本之和,加上所需的全部税费和合理利润。
成本法的基本公式如下:
Vi—生态系统维护和建设的各项成本,包括个人和企业的建设成本、开发成本、资源获取成本、运营成本、生态环境保护成本及损失的发展机会成本、各项税费、合理利润等。
生态系统维护和建设的各项成本来自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委托人提供的生产经营资料。
成本法只能保证生产方的现有利益不受损害,而不能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因此一般将其作为价格下限。
6.1.1基本原理
权属人将生态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转让、合作或租赁等形式,从特定主体获得收益实现价值,以更好地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
6.1.2应用方法
经营开发包含市场行为,选择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可参照TD/T1061-2021。
6.1.3适用范围
个人、集体和企业从生态资产权属人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并投资开发利用,如物质产品销售、农林牧渔种养、旅游康养经营、碳汇资源开发等。
6.1.4应用要点
6.2.1基本原理
金融机构向从事生态系统资源保护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者所有的或有权处置的有效生态资产作抵押。
6.2.2应用方法
抵押价格评估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评估应体现谨慎原则,考虑未来市场变化风险等因素对抵押价格的影响。
6.2.3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态资产权利所有者为解决生态系统资源保护开发资金短缺而申请的担保贷款。
6.2.4应用要点
被评估抵质押物权属清晰,抵押物处于继续使用状态,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剩余使用期限。
6.3.1基本原理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资产价值评估可为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范围提供依据。
6.3.2应用方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范围可按照生态资产价值变化值、生态恢复成本以及参考类似案例三种方法确定:
在基础数据充足的情况下,计算生态资产在损害前后价值的改变量,选取一定比例确定赔偿资金额度。
在基础数据缺失、无法获取监测和计量数据的情况下,选取适当比例,按照成本法对生态资产损害恢复所需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赔偿资金额度。
已有与待估生态环境损害相类似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按照相应技术规范量化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损失。
6.3.3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
6.3.4应用要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附录
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1主要内容
(1)评估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报告摘要
应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4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委托人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b)评估目的;
d)价值类型;
e)评估基准日期;
f)评估依据;
g)评估方法;
h)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i)评估假设;
j)评估结论;
k)特别事项说明;
l)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m)评估报告日;
n)评估人员签名和评估机构印章。
5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评估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6载明的评估目的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唯一,表述应明确、清晰。
7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报告中应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8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评估报告应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应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9评估基准日
评估报告应载明评估基准日,应与业务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报告应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的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10评估依据
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标准与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11评估方法
评估报告应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12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13评估假设
评估报告应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4评估结论
评估报告应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是确定的数值,经与评估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也可使用区间值表达。
15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
(1)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2)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3)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情况;
(4)重大期后事项。
16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
(1)使用范围;
(2)委托人或者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承担责任;
(3)除委托人、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4)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值的保证。
17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应为评估人员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