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限应届毕业生报考;2.医师资格证;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骨科医师2
174
中医骨伤科学
3年及以上医院骨科工作经历
1.医师资格证;2.主治中医师资格;
中医临床
胸外科医师
175
从事胸外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外科(心胸外)
耳鼻喉科医师
176
从事耳鼻喉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耳鼻咽喉科学
感染科医师
177
从事感染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内科(感染)
内科医师1
178
从事内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6
内科
内科医师2
179
5年及以上三级医院内科工作经历
1.医师资格证;2.中级及以上职称证;
心血管内科医师
180
从事心血管内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内科(心血管)
消化科医师
181
从事消化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内科(消化)
呼吸内科医师1
182
从事呼吸内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3
内科(呼吸)
呼吸内科医师2
183
本科:临床医学研究生:内科(呼吸)
5年及以上三级医院呼吸科工作经历
1.医师资格证;2.中级及以上职称证
放射科医师1
184
从事放射线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放射医学
放射科医师2
185
从事放射科工作
本科:医学影像学研究生: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仅限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编外医务人员报考
放射科医师3
186
本科:医学影像学研究生:影像医学与核医学、放射医学
3年及以上三级医院放射科工作经历
1.医师资格证;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中医康复科医师1
187
从事中医康复科工作
针灸推拿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中医康复科医师2
188
3年及以上三级医院中医康复科工作经历
中医康复科医师3
189
本科:针灸推拿学研究生:针灸推拿学
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医师资格证
临床医师1
190
从事临床诊疗及救治工作
内科、外科
临床医师2
191
从事临床医师诊疗工作
本科:中西医结合临床、中医学研究生:中西医结合临床、中医内科学
临床医师3
192
本科:临床医学研究生:内科学、外科学
临床中医师
193
从事临床中医工作
本科:中西医临床医学研究生:中西医结合临床
1.仅限应届毕业生报考;2.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
普外科医师1
194
从事普外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外科
1.医师资格证;2.英语六级证书。
普外科医师2
195
本科:临床医学研究生:外科(胃肠)
5年及以上三级医院胃肠外科工作经历
1.医师资格证;2.中级及以上职称证;3.执业范围:外科专业
介入科医师
196
从事介入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放射医学
5年及以上三级医院介入科工作经历
眼科医师
197
从事眼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本科:临床医学研究生:眼科学
5年及以上三级医院眼科工作经历
1.医师资格证;2.中级及以上职称证;3.执业范围: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儿科医师
198
从事儿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本科:临床医学研究生:儿科学
5年及以上三级医院儿科工作经历
1.医师资格证;2.中级及以上职称证;3.执业范围:儿科专业;4.新生儿培训证
产科医师
199
从事产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本科:临床医学研究生:妇产科学
5年及以上产科工作经历
1.医师资格证;2.中级及以上职称证;3.执业范围:妇产科学
风湿免疫科医师
200
从事风湿免疫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内科(风湿免疫)
5年及以上三级医院风湿免疫科工作经历
中医消化内科中医师
201
从事中医消化内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4
本科:临床医学研究生:中医(消化)
5年及以上三级医院中医消化内科工作经历
中医科医师
202
从事中医诊疗及救治工作
中医学
5年及以上三级医院岩症大专工作经历
1.医师资格证;2.主治中医师及以上资格;3.执业范围:中医
神经内科医师
203
从事神经内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本科:临床医学研究生:内科(神经内)
5年及以上三级医院神经内科工作经历
肾内科医师
204
从事肾内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本科:临床医学研究生:内科(肾内)、中医内科(肾内)
5年及以上三级医院肾内科工作经历
内分泌科医师
205
从事内分泌科诊疗及救治工作
本科:临床医学研究生:内科(内分泌)
5年及以上三级医院内分泌科工作经历
内分泌科中医师
206
从事内分泌科中医诊疗及救治工作
本科:临床医学研究生:中医(内分泌)
1.医师资格证;2.主治中医师及以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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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品行和道德素养;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见职位信息栏)
1.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2022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
2.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为18至35周岁〔即1987年1月3日至2005年1月2日(含)期间出生〕。
5.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岗位,专门招聘2022年、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2020年、2021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他人员不能报考。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6.招聘岗位条件中要求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的,如已考试通过证件尚未下发的,可提交医师考试成绩单和护士考试成绩单。
7.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8.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编外医务人员报考”的岗位,专门招聘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经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参加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编外医务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报考。报考此类岗位的应聘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即1982年1月3日至2005年1月2日(含)期间出生〕。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4.现役军人、现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在编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等(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不得报考。
三、招聘方式
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二)报名及网上资格审核
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三)考试考核
1.笔试
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笔试内容详见《2022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应聘人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满分为100分。
笔试阅卷结束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2.现场资格审查
3.面试
面试公告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按照招聘计划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进入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面试开始后,不再进行递补。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40%(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成绩×60%(保留两位小数)。
(四)体检
体检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提出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五)考察
由用人单位组织对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党组(党委)出具考察意见,并存入拟聘用人员档案。
考察后,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的拟聘用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体检医生等凡与应聘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