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复核工作,现将该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及资格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合格人员公示
(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共969人(详见附件1),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或已到线下提交材料进行资格核查,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二)公示期为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21日。
二、资格复核
资格复核采取线上复核的方式进行,对部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在考试报考时,选择告知承诺制,且报名资格在线通过审核没有到现场审核的人员中选取。资格复核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12月12日-12月15日12:00
12月12日-12月18日17:30
12月22日。
(四)线上复核流程及要求
(1)学历、学位证书。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复核表》(须单位盖章)。此表详见附件3。
(5)社保缴纳清单。
(6)未在海南缴纳社保的考生,须提交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海南的证明材料。(居住证、工作证明等)
2.复核未通过的人员,如因上传材料不清晰、不完整的,可在复核期内重新提交材料接受复核;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中止资格复核,考试成绩将按无效处理。
3.逾期不提交复核资料接受复核或未按要求办理资格复核的人员,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附件:1.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2.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复核人员名单
3.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复核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职称考试处
2023年12月11日
一、需网上提交资料复核的人员
2023年12月13日9:00-12月20日17:00
三、网上资格复核流程及要求
(二)资格复核部门将在材料上传后的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2.网上复核未通过的人员,如因上传材料不清晰、不完整的,可在复核期内重新上传材料接受复核;确因资格条件不适于上传材料网上复核的,可在复核期内携带符合报考条件的证书、证明材料原件至我中心现场说明办理。
办理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北区2号楼2301。
如确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应中止资格复核,考试成绩将按无效处理。
3.逾期不提交复核资料接受网上复核或未按要求办理资格复核的,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四、复核结果查询及资格公示
资格复核结束后,将在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人事考试专栏”中对复核结果进行公布并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五、资格监督监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文件规定,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报考人员报名时均已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且报名时所填报和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六、证书办理
复核结果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将报人社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证书,考生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证书”栏目查询发放进度和查询验证证书信息。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关于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30号)及我省《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和要求,对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拟取得证书人员予以公示和考后资格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
二、资格核查
(一)核查对象
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见附件1),由省直或考试报名地市住建部门进行资格核查(各地核查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2)。
核查分两次进行,首次核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合格人员名单将于12月25日公布;补充核查从12月21日开始,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9日,首次核查未通过和未参加核查人员可补充审核资料并参与,补充核查合格人员名单将于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
(三)核查方式
由于被核查人原因造成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的,视为被核查人员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和本次考试成绩。
三、证书获取
四、注意事项
(一)除省直和各地市资格核查部门外,考后资格核查不委托任何中介或代办机构,请各位考生自行注册并上传资料。
(二)根据报考文件,报名条件中的工作年限计算日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参加免试部分科目(免二科)考试条件、增报专业考试条件的考生务必上传证明具备相应条件的资格证书,否则将按不符合报考条件处理。
(三)资格核查贯穿考试全过程,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