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单位: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疗安全警讯麻醉科医疗纠纷的警示
一、麻醉科典型案例
(一)术前检查不完善,麻醉前评估不足
案例1
1.简要医疗过程
2.鉴定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规定,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A承担完全责任。
3.经验教训
(1)术前检查不完善,麻醉前评估不足
(2)对术前异常心电图结果不够重视,未进一步补充心超、动态心电图等检查
本例患者术前心电图提示前间壁R波递增异常,但医方未引起重视,未进一步检查、处理,导致麻醉诱导后出现室颤、心跳骤停,考虑与麻醉诱导本身及术前检查不完善、评估不足有因果关系。
(3)全麻监测不到位,缺少必要有创监测
(二)麻醉时机选择不当,麻醉风险告知不充分
案例2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规定,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1)手术室外麻醉时机选择不当
(2)麻醉风险告知不充分
(3)麻醉病历书写不规范
(三)麻醉方式选择不当,操作失误
案例3
1.简要诊治经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规定,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3.经验教训
(1)麻醉选择不当,操作失误
根据医患双方陈述,医方实施了腰麻操作,但麻醉记录单、手术记录及术后病程记录均未体现,违反病历书写规范。
(四)麻醉操作不规范,监测不到位,抢救不及时不规范
案例4
1.简要诊疗经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规定,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1)静脉全身麻醉未有效控制气道,导致呼吸抑制低通气缺氧
(2)医方抢救设施不完善(无除颤仪),心肺复苏不规范
(五)麻醉医师责任心不强,脱岗;不执行主治医师负责制
案例5
两次尸检结论:某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符合因双肺脂肪栓塞伴过敏反应,继发DIC而死亡”;某高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符合手术过程中使用的麻醉药物作用所致,以利多卡因、罗哌卡因中毒所致的可能性大”。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规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1)麻醉医师脱岗,兼台麻醉,观察处理不及时
(2)违反美容主诊负责制
13时许在手术未全部完成的情况下,手术医生离开手术室由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进行表皮创口加密缝合,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有主诊医师负责或者在其指导下实施”及《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的规定。
(3)监测与抢救设备不完善
在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抢救时,医方手术室抢救设备不完善,手术室内未能找到除颤仪,在一定程度上延误抢救时机,违反了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编《2014版中国麻醉学指南与专家共识》麻醉科质量控制专家共识(2014)“……每一个麻醉治疗区域均应配备急救设备并保证功能完好,包括抢救车、困难气道处理工具、除颤仪等……”的规定。
(4)违反主治医师负责制
本例麻醉医生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医方聘用仅有初级职称的麻醉医生独立开展全麻手术,并允许其同时管理两台全麻手术,违反了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编《2014版中国麻醉学指南与专家共识》麻醉科质量控制专家共识(2014)第四条麻醉过程中质量控制第一款“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麻醉科医生才能独立实施麻醉,不具备独立从事临床麻醉工作资质的医师应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的规定。
(5)医院及科室管理不规范
医院管理不规范,科室管理存在漏洞,在该患手术期间,手术医生离岗、麻醉医生及手术护士多次往返手术室,对患者病情监护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不真实,违反了《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