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乡村医生,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本文作者:于可人刘广德工作单位:苏州市急救中心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附则
聘用单位(甲方):XXX卫生院
受聘人员(乙方):XXX
受聘人员工作村卫生室:XX村卫生室
甲方:XX镇中心卫生院负责人:XXX
乙方姓名:XXX性别:女身份证号:XXXXXXXXX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及上级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聘用乙方在XX村卫生室工作,特签定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两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乙方根据甲方安排,从事以下工作任务:
1、在聘用指定的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规范书写门诊日志、处方等医疗文书。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逐级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镇上社区卫生室除外),通过卫生院统一购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价,严格执行基药目录。
2、所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3、配合卫生院做好结核病、艾滋病、疟疾等重点传染病及其它地方病防控。
4、按要求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妇幼信息收集,孕产妇及0-6岁儿童健康管理访视及登记,0-3岁儿童中医健康指导。
5、按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主要包括健康教育讲座、健康教育现场咨询活动、播放影音光盘及宣传视频等。
6、按要求做好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
7、按要求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与记录,作好特殊人群一般健康体检工作。
8、按要求做好老年人摸底、台帐、一般体检工作,做好老年人中医健康指导工作。
9、按要求做好死因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死亡报告卡做好登记。
10、协助卫生院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主要是预防接种宣传、通知漏种儿童补种、发现辖区内的流动儿童及时通知到卫生院建卡、保证预防接种率达标。
11、按要求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规定的其它项目服务。
12、积极宣传国家健康扶贫政策,协助做好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重点人群随访等健康扶贫工作工作。
三、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技术操作规定,保证工作质量。
四、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1、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2、不执行卫生院管理制度的,如拒不执行药品零差价的
3、拒绝接受XX镇中心卫生院交办的工作任务和聘用期间不愿意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或者不按时按质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服从包村人员及卫生院各项目牵头负责人员工作安排的。
4、未经批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一年内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
6、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受到刑罚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XX镇中心卫生院存档一份,聘任医生自存一份。
甲方(盖章)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叫XXX,XXX年XX月毕业于XXX,中专文凭,现住XXX,全村XXX多人只有XX个乡村医生。
按照国家医疗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基层卫生室建设,解决十大村民就医困难,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国家大力发展乡村卫生室的建设,为广大社会农民群众就医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现在西园村只有一个村医,如今的条件已满足不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服务的要求,更跟不上社会的发展。我自愿到村医务室工作,这样既可以为群众治病,增加群众的医疗健康服务要求,又可以增长我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特提出乡村医生申请。
我于XX年至XX年一直在XX卫生院上班,到现在已经全面掌握了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我知道农村基层卫生室的乡村医生主管多方面工作,如预防为主的工作系列治疗工作,计划生育,以及公共卫生服务,虽然事不大,但管事多,责任重,我任村卫生室后,我一定会认真对待并做好每一项工作。根据农村卫生室工作实际,我将进一步掌握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等。这些工作非常复杂,我会配合卫生院完成好这个任务。以后的工作十分艰巨,工作量相当大,但为了百姓健康,我什么都不怕,我都会配合卫生院服务机构扎实工作。
在治疗工作上乡村医生是农村最基层的力量,从根本上解决就近就医、就药、就地治疗的困难,一丝不苟接待病人,看病服务周到,一般病人做到不出村,深受广大村民欢迎。
以上申请,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能解决我当乡村医生,对乡村医生事业的期盼。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医疗网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而服务于医疗网底的乡村医生还处在待遇偏低、老无所养的执业环境中,笔者认为要建设好农村医疗网底,乡村医生的地位不可忽视。为了能够让乡村医生获得合理的待遇,目前有些省市开始尝试“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笔者从事基层医疗工作多年,认为做好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应首先明确以下三点:
一是绩效考核不是绩效工资。目前,村卫生室有多种举办形式,如村委会举办、乡镇卫生院举办、乡村联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不属于事业单位,不具备实施绩效工资的条件。因此,对乡村医生绩效考核,特别是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不应等同于乡镇卫生院的绩效工资。国家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一些有条件的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在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以及“零差率”销售。这样,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下的村卫生室人员工资模式,势必会受到影响。
二是绩效考核的目的不是减少乡村医生收入,而是奖优罚劣,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工资待遇。目前乡村医生多数仍然“半医半农”,工资待遇普遍较低,主要依靠乡镇卫生院药品“返利”和每月几百元的工资收入,严重影响了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不利于基层医疗卫生的发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明确了村卫生室以及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职责。对于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乡村医生,国家是否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统一编制,明确乡村医生的性质,改善乡村医生福利待遇。
三是绩效考核目的是调动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利用农村有限卫生资源维护广大农民的健康。但是,目前乡村医生面临着收入偏低、政府补助不足、缺乏养老保障的窘境,乡村医生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在此基础上开展绩效考核,无异于“隔山打虎”。近年来,全国范围内乡村医生上访、事件日益增多,已引起国家高度重视。《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可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目前,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制定了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的文件。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将乡村医生纳入新农保统一管理,建立乡村医生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
据专程从外地赴京参加11月10日内部会议的一位卫生信息化专家透露,2010年底之前,中央财政将拨付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预计在50亿元左右。其中,27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基层卫生信息化。其主要用途有两个:第一,作为村村通工程的一部分,让40多万个乡镇卫生院装备上电脑;第二,建设远程医疗和远程医疗教学平台,增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此外,由中央财政向全国2000多个县每个县补贴约50万元,地方按1:1配套,用于推进电子病历等医院信息化建设。
“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是我国现行医改的重要方针策略。中央财政资金在年底前启动对基层卫生信息化的政策性投入,与此精神并行不悖。我国数十万乡村医生将有机会用上电脑,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乡村医生将有更多机会接收“外面的养分”,也意味着各级卫生行政机构将获得更加全面、及时、有效的基础信息。当然,这还意味着在年底前,PC厂商们将面临一个数十万台电脑的增量市场机会。
11月11日在京召开的卫生部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座谈会上,这一重大利好消息得到了确认。陈竺部长在座谈会上讲话时专门指出,将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作为卫生部近期重点推进的七项工作之一:“推进医院信息化和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建立以电子病历建设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网络,促进医院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基层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如今,上海、厦门、镇江、马鞍山都已经开展或者着手开展此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我们将加快推进这项工作,财政部已经同意在这项工作上给予地方以经费支持。”
这的确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不仅对于基层卫生信息化是一场久旱甘霖,更对卫生信息化是一个积极的征兆。据悉,卫生部正在积极完善制订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十二五规划。这也是我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进程当中的首个五年规划。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县卫生局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并配置乡村医生
(一)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县卫生局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的要求,合理确定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按服务半径1.5公里左右,步行15分钟可以到达,覆盖人口2000-4000人设置1处中心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全县村卫生室规划于2009年经省级评审,在建设过程中适当调整,2009-2011年省分3次进行逐一现场验收,目前已通过并纳入省统一规划183处,其余12处正在报请省级验收中,各镇(街道)不得随意调整或改变地址。确需调整设置或更改地址的,须经县卫生局审核后,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确认后备案。
(三)村卫生室的命名。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XX镇(街道)XX村卫生室。实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区域,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XX镇(街道)XX社区卫生室,此类社区卫生室按村卫生室进行管理。
(四)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乡村医生可在村卫生室执业。在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限为2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续聘,村医男满65岁、女满60岁将不再聘用。
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的规范设置和乡村医生队伍的配备建设,对目前村卫生室服务尚不能完全覆盖以及乡村医生配备达不到要求的,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村集体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提高业务素质,确保2012年初实现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所有行政村。
四、规范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卫生局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村卫生室承担。加强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其服务的行政村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卫生局委托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村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与镇卫生院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在县卫生局统一组织下,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村卫生室将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村卫生室要根据县卫生局统一部署,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一)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2年1月,纳入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其所配备的基本药物由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2012年1月,将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加大新农合门诊统筹推进力度,逐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各级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市确定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比例。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县政府将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偿。补助标准将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药品收入情况制定。县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结合省、市补助,统筹安排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补助。县卫生局根据对各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情况合理发放补偿资金。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新农保,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卫生局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县辖区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室工作。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
八、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强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工作总结
公卫十四项,项项都重要。身为公卫人,学会了电脑操作并熟练使用拼音打字、表格制作;慢性病人随访、老年人随访、重精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各项工作,面面俱到;开设健康教育宣传栏,对村民进行健康宣教,积极做好群众健康咨询;档案填写,加班加点,下得了乡,拍得了照,熬得了夜,积极迎检……工作上兢兢业业,吃苦耐劳,切切实实完成每一项公卫任务,不断提升居民的健康获得感,努力当好居民健康守门人。
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
1、身份尴尬,工伤认定难。如村中签约被狗咬伤,上报下求却无人相问。
2、待遇、养老落实难,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如公卫经费考核发放没有具体标准,干了活,国家拨的40%的公卫经费到手却只剩下一点点。
3、遭遇医闹自己扛,行医风险大,时时刻刻提心吊胆,惧怕医疗纠纷。进修机会少,业务能力提升难。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
乡村医生是我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提供者,承担着9亿多农民的卫生服务工作。村级卫生所是农村三级卫生网最基本的单位,而乡医则是农村卫生队伍的主要力量,处在卫生战线的最前沿,主要担负着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还担负着儿童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知识宣传等公共卫生工作,后来的防治非典、禽流感等,最基层的乡村医生也承担了大量的工作。但目前乡村医生队伍由于缺乏完善的报酬机制而处于不稳定状态,部分地区乡村医生流失现象严重。了解乡村医生医疗收入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现行乡村医生报酬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几十年来,广大乡村医生扎根基层,履行人道主义职责,默默无闻地为村民解除病痛,抢救了无数的生命。同时,还积极参与各项公共卫生及预防保健任务,中国的卫生事业取得可喜的成就,其中就有乡医的一份功劳。
(二)上级和村委会的补助。乡村医生获得上级补助占全国医疗收入的比例平均为0.5%,村民委员会补助平均占6%,半数以上的乡村医生未获得村民委员会的补助。
(三)药品收入。乡村医生的药品收入占全年从医收入的比例平均是60%,30%的人药品收入低于全年医疗收入的30%,药品收入占全年医疗收入50%~90%的居多。
(四)医疗服务收入。乡村医生医疗服务收入占全年从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28.5%,25%的人医疗服务收入占全年从医收入的10%以下,一半以上的服务收入占全年从医收入的10%~40%之间。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占全年从医收入1%~2%,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人没有其他收入,比例占到总人数的78%左右。
据调查,乡村医生的收入在农村排序位次还是比较靠前的,50%以上的家庭处于同村前20%,75%的家庭位于本村前40%。
二、乡村医生收入影响因素分析
调查发现,影响乡村医生医疗服务收入的因素主要包括地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有无职称、是否接受医学专业学历教育、有无其他收入、有无土地、有无养老保险、是否享有补助等。东部和中部地区、男性、文化程度高、有职称、有养老保险、享有补助的乡村医生的医疗收入较高。
相反,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山区,由于经济条件落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偏低以及各级政府财政在医疗事业上拨付明显不足等众多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了西部地区乡村医生的收入普遍偏低,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乡村医生的收入只能维持个人日常生活的情况,对基层卫生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为了解决乡村医生收入偏低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以保障和提高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完善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收入。进行医疗机构整顿和改革,对乡村医生实行考核,合格后才允许上岗,对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取缔或进行培训,以保证在岗乡村医生的质量及医疗服务质量,从而保证收入;提高预防保健补助,以提高乡村医生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实行乡村医生责任制,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和医疗保健技能,严格要求乡村医生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完成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在上级和村集体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增加对村卫生室的投入和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以加强村卫生室的硬件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适当调整乡村医生报酬中各项收入的比例,逐步提高劳务收入,降低药品收入,以阻止乡村医生“重药、轻医”现象的继续发展,同时必须进行药品质量监控,理顺药品购销渠道,保证农村药品质量,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的质量,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
(五)当地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环境,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照顾政策。只有政府把解决乡村医生转职、生活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项问题摆上议事日程,解除其后顾之忧,吸引和鼓励年轻乡医扎根基层,为人民群众服务,避免出现由于收入低,乡医弃医改行,部分村级卫生所关门停办的局面;只有政府加大对村级卫生所建设的投入,将村级卫生所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逐年加大投入,才能改变目前村级卫生所房屋破旧、设备简陋、缺医少药的情况。
四、结论
(作者单位:1.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2.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重庆分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熊太茂,王礼就.村级卫生人员报酬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