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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山东
花溪市场监管2023-10-2016:24发布
为切实抓好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两品一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两品一械”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四个最严”总基调,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现将案例公布如下:
1.花溪某药房经营劣药案。2023年5月29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花溪某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的药品区货架上现场摆放格列本脲片(批号:G200204,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有效期至20230227)3瓶,氨茶碱片(批号:20210401,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有效期至2023年4月16日)1瓶,现场未放置于不合格品区、未做下架处理。
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3年6月26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花溪区某生活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2023年3月22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花溪区某生活美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柜台内现场放置有芦荟紧致滋养乳(升级版)(批号:A200236,台山美环健芦荟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798,有效期至2023年3月5日)1瓶,现场无外包装盒的芦荟舒润修护菁华液(升级版)(批号:A190981,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1日)1瓶、芦荟舒润修护菁华霜(升级版)(批号:A200131,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1瓶,现场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供应商资质、验收记录、检验报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3年5月5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3.贵阳花溪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2022年10月15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贵阳花溪某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库房货架上有6盒金刚砂车针(生产批号20190401,有效期至2022年4月24日)和7盒金刚砂车针(生产批号20190901,有效期至2022年9月24日),均已超过有效期;库房货柜内放置的2盒DENTALNEEDLES,现场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供应商资质、验收记录、产品注册证。
经查,当事人未及时下架过期的金刚砂车针;DENTALNEEDLES为推销人员赠送,使用方式是用于注射,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标签均为英文,有“MADEINCHINA”字样,无产品注册证号等信息。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2年12月30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毕节市场监管2023-10-1920:17发布
2023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用械安全。现将一批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大方县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7月21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方县黄泥塘镇某医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其检验室内2瓶试剂已经超过其外包装上标注的有效期。
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8月,大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黔西市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31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百里杜鹃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黔西市某卫生院开展检查时,在其化验室内发现过期医疗器械与非过期医疗器械混放。上述医疗器械中除欣舒测血红蛋白检测试纸与部分处于有效期医疗器械混放于办公桌上外,其余全部处于已开封使用状态。
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8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百里杜鹃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黔西市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经营药品案
2023年4月20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毕节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称黔西市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经营毒性中药饮片。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在其仓库货架上发现药品“雄黄粉”14袋,为医疗用毒性药品。经查看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无医疗用毒性药品。
经查,当事人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金沙县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3年5月12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接县卫健局案件线索,称金沙县某医院给患者使用过期注射液。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遂联合县卫健局对该医院开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已使用完的过期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空袋两袋。
经查,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5月,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织金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3月24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织金县少普乡某超市开展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碧婷金银花洗手液9瓶、碧婷野菊花洗手液3瓶。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6月,织金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威宁牛棚某医院使用未注明产品批号的中药饮片案
2023年5月16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威宁牛棚某医院开展检查时,发现其中药房药架上摆放有中药5袋(其中1袋已拆封使用),其外包装无品名、无产品批号等标识。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注明产品批号的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6月,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赫章县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3年5月17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赫章县某医院开展检查时,在其手术室靠墙处发现1瓶医用氧气,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7月,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0-1920:13发布
2023年,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全县药品安全巩固提升工作,依法打击“两品一械”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两品一械”违法案件。现将2023年部分“两品一械”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3年1月11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纳雍某医院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其清创室靠近门口的药品存储柜中发现以下超过有效期药品: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7盒,当事人将其和其他合格药械混放在清创室的药品储存柜中。
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2023年3月8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纳雍县某卫生室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合格药品存放区发现以下超过有效期药品:三七粉1袋、天麻粉1袋、丹参粉1袋、灯盏花(灯盏细辛)粉1袋、葛根粉1袋。上述中药饮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将其和其他合格药械混放在货架上。
2023年1月13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纳雍某卫生室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其使用场所药柜的第二层发现:健胃消食片9盒、在药柜柜台表面瓶装药放置区发现复方丹参片1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1瓶。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将其和其他合格药械混放在货架上。
2023年1月15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纳雍县某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化验室冰箱内发现以下医疗器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8人份、尿酸检测试剂盒(尿酸酶法)50ml、α-轻丁酸脱氢酶检测试剂盒(α-酮丁酸底物法)60ml、α-轻丁酸脱氢酶检测试剂盒(α-酮丁酸底物法)15ml、尿酸检测试剂盒(尿酸酶法),10ml、尿素检测试剂盒(尿素-谷氨酸脱氢酶法)10ml、尿酸检测试剂盒(尿酸酶法)1盒。
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4月13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大排查专项行动中,在纳雍县某副食店内售货区货架上有如下待售牙膏:纳爱斯抗敏感牙膏7盒、纳爱斯维他命C牙膏10盒、佳洁士3D炫白沁醒冰橙牙膏5盒。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记录、供货方资质文件证明、进货单、销售记录时,当事人无法提供。
2023年1月19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春节前安全大检查过程中,依法对纳雍县某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当时处于正常的接诊状态,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当事人检验科进门右侧的试剂冷藏柜内发现以下超过有效期试剂: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1盒、白蛋白测定试剂1盒、尿酸测定试剂1盒、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1盒、HIV1+2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1+2)抗体检测试剂3盒。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检验科生化检测仪内发现检测试剂盘内装有以上同批次的碱性磷酸酶、白蛋白、尿酸、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
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3月17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1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纳雍县某口腔诊所开展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诊所内发现以下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牙胶尖6盒、卡瑞斯玛复合树脂充填材料20盒。
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6月15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八、纳雍县某卫生服务站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纳雍县某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治疗室里用于配制药品的药架上靠窗的第一个抽屉中发现以下超过有效期药品:注射用氨苄西林钠21支、注射用苄星青霉素9瓶、注射用奥美拉唑钠14瓶、硫酸镁注射液10支、银杏达莫注射液4支。上述药品与未超过有效期药品注射用青霉素钠混放在一起,在当事人一楼治疗室内盛装医疗废弃物的垃圾桶内发现注射用苄星青霉素空瓶2个,并且已经超过有效期。
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2023年7月18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4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纳雍某医院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该医院口腔门诊操作台上及器械存放柜内有失效医用棉签共2185支。
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7月17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丰台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两品一械)行业市场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和用妆安全,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开展“骄阳行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两品一械”领域线上线下各类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王某伟非法收购药品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23日,我局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关于王某伟涉嫌非法收购药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25日,通过当面询问、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方式,长期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地从个人处非法收购药品。当事人收购的药品包括通心络胶囊、松柏速效救心丸等63个品种,共计2606盒,存放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地的暂住处,用于集中对外销售,上述药品经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货值金额共计56221元。至案发日当事人所收购的药品尚未对外销售,未取得违法所得。
【案件处理】
2、丰台区某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丰台区某医院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美容科治疗室的药用阴凉柜内发现“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国械注准20163131804)1.0ml/支4盒、1.5ml/支6盒、2.5ml/支6盒,标示储存条件为避光,2-10℃贮存,不得冷冻。现场发现贮存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的药用阴凉柜温度显示为17.5℃。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3月14日,先后购进不同规格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规格为1.0ml/支的20盒,使用16盒,剩余4盒;规格为1.5ml/支的24盒,使用18盒,剩余6盒;规格为2.5ml/支的24盒,使用18盒,剩余6盒。并长期将上述医疗器械“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存放于其美容科治疗室中温度为17.5℃的药用阴凉柜内,不符合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标示的2-10℃的储存条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3、丰台区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在对丰台区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海昌之星软性亲水接触镜”(规格型号:Wincolor、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21330号、生产企业名称: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丹伏路1号、失效日期:2018.09)1副;“SOFT优舒CONTACTLENSRUANS软性亲水接触镜”(规格型号:NTC-8、注册号:国械注准20153220336、生产企业名称:北京自然美光学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15号9号楼5层A、失效日期:20210108)2副,检查当日已过期。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日以35元/副的价格从北京某公司购进上述医疗器械,并以48元/副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144元。截止检查时,当事人尚未售出过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未取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过期的医疗器械尚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减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海昌之星软性亲水接触镜”1副;“SOFT优舒CONTACTLENSRUANS软性亲水接触镜”2副)。
4、丰台区某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丰台区某口腔门诊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诊室内发现65支楔子(生产批号为KT190520,医疗器械备案号:冀沧械备20160009,生产日期:2019年5月20日,有效日期:2022年5月19日。检查当日已过期,并与其他未过期的医疗器械混放。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6日通过北京某公司购买康田正牌楔子1盒共100支用于门诊辅助治疗使用,购进价格为每盒7.8元,该产品有效期至2022年5月19日。由于当事人管理不善和楔子的使用频率不高,未发现楔子己经过期,致使楔子过期后仍放置于诊疗室内与其他未过期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该盒过期楔子还剩余65支,在过期后,未再使用过该产品,经计算,当事人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5.07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医疗器械过期后未再使用,违法行为轻微,该过期医疗器械为一类医疗器械,仅用于辅助治疗使用,风险性低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楔子65支)。
5、丰台区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3月12日,我局接到关于丰台区某公司涉嫌销售过期化妆品(美加净黑芝麻乌发乳)的投诉举报。2023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0日从北京某商贸公司以5.5元/支的价格购进美加净黑芝麻乌发乳20支,并以8.5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该化妆品的使用期限为2023年1月15日。截止2023年3月15日被检查之日,上述化妆品共销售了20支,其中4支对外销售时已过期,该产品无剩余,现场无库存。经计算,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美加净黑芝麻乌发乳货值金额为34元,违法所得34元。当事人经营该化妆品,无专用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9-1110:04发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深化“两品一械”安全整治工作,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信州区某化妆品批发部销售取消备案的化妆品及经营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4月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到信州区某化妆品批发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8盒雅邦柔光隐形蜜粉(10g),生产批号:012310AB001,6盒雅邦丝柔透气定妆蜜粉02(10g),批号:031701AB001,以上两款化妆品在国家药监局备案信息网显示该产品“2022年7月9日取消备案,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经营户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资质,同时未制作化妆品进销货台账。
经营户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进销货台账的行为,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不合格的化妆品。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只有备案或者注册信息真实有效的化妆品才可以上市销售。经营者在进购化妆品时一定要索要、查验、保存供应商的资质、进货票据,并制作进销货台账。该类型案件的办理,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2、上饶市某医疗美容医院
未按规定储存医疗器械案
2022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在上饶市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手术室内发现4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该药品存放温度要求不超过20℃,而当时其手术室的室温为23.5℃;22瓶欧邦针美汇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存放于药品柜内,该器械储存温度要求在2-10℃,而其实际存放温度为26℃。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问题是一起医美领域普遍存在且使用单位容易疏忽的典型案例。相较于普通医疗机构常见的注射器、纱布等耗材和各类辅助医疗仪器而言,使用玻尿酸、胶原蛋白、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等这些对于温湿度、光照有着严格要求的填充材料在医美机构则更为普遍。但是该领域的工作人员往往会忽视相应的储存条件,尤其是医疗器械的存储温度要求。因此更需要经营者加强该领域的管理。
涉及疾病治疗功效案
近年来保健品行业乱象横生,一些不法分子假借“高科技”“新概念”“中西合璧”等套路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利用会销、网销、登门、微课堂等手段,对目标人群设下“精准骗局”,将一些受害者的养老钱、治病钱一点一点地掏空。甚至将食品吹嘘成神药欺诈消费者,导致有的患病老人误信后擅自停药,把保健品当药吃,希望广大中老年朋友擦亮眼睛。
六、重拳打击“两品一械”违法行为——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2320:22发布
今年以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持续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不合格化妆品核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检查等安全整治工作,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
湄潭县康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3年6月26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湄潭县康某大药房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间销售的18盒处方药的处方。在此之前,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被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温馨提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属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药品零售企业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国家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
二
湄潭县陈某某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6月1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湄潭县陈某某理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内展示柜和修剪位梳妆台上陈列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数量共计7瓶。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温馨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三
湄潭县某某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24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湄潭县某某镇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化验室存放试剂的冰箱里有未使用完的两盒外包装标识已过期的试剂盒。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因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温馨提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属于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大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使用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并及时清理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四
贵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9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库房合格品区存放的医疗器械2套电生理电极导管已过期。
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因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温馨提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属于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经营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并及时清理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七、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两品一械”违法典型案例
贵阳市场监管2023-08-1719:30发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深化“两品一械”安全整治工作,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贵阳某中西医结合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2023年3月1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贵阳某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化验室储存体外诊断试剂的药品阴凉柜及操作台上共有181人份过期“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1/2)抗体检测试剂盒”(有效期至2023年1月)。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3月30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诊疗活动中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3年4月12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开阳县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2023年3月13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阳县某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化验室冷藏柜内及自动生化分析仪上使用的肌酐(CREA)测定试剂有效期为2023年1月15日、葡萄糖(GLU)测定试剂有效期为2023年2月11日。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3年4月4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4.花溪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2022年10月15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贵阳花溪某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库房货架上有6盒金刚砂车针(生产批号20190401,有效期至2022年4月24日)和7盒金刚砂车针(生产批号20190901,有效期至2022年9月24日),均已超过有效期;库房货柜内放置的2盒DENTALNEEDLES,现场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供应商资质、验收记录、产品注册证。经查,当事人未及时下架过期的金刚砂车针;DENTALNEEDLES为推销人员赠送,使用方式是用于注射,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标签均为英文,有“MADEINCHINA”字样,无产品注册证号等信息。
5.开阳县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2023年6月7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阳县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陈列有4盒过期消渴降糖胶囊(有效期至2023年5月)和3瓶维生素B12片(有效期至2023年6月1日)。经查,上述药品过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7.修文县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2022年12月15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修文县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荟美植源”牌芦荟温舒修护按摩膏2盒(限期使用日期20220723)、“荟美植源”牌芦荟莹润保温按摩膏7盒(限期使用日期20220908),均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2月20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8-1708:53发布
九、黔西南州“两品一械”典型案例
黔西南市场监管2023-08-0113:44发布
十、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两品一械”典型案例
册亨县人民政府网2023-07-2817:52发布
案例一:贵州省正百姓药业有限公司册亨十一分店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