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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崔丽丽的诊断证明。本版图片/受访者供图
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12月3日,崔丽丽收到了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去年9月23日出差杭州期间,崔丽丽入住酒店后被性侵,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此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新京报此前报道,崔丽丽是天津某企业营销总监,性侵她的是公司老板钱军(化名)。2024年4月,钱军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之后崔丽丽到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历经4个多月收到这份《决定书》,崔丽丽说:“案件的刑事判决给了我活下去的勇气,这个工伤认定会让我活得更有尊严,证明我是因公受伤,公司需要为这个事情负责。”
12月4日,崔丽丽就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部长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对于津南区人社局对崔丽丽的工伤认定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我们正在讨论,一周之后给她一个答复。”
目前,崔丽丽正在跟公司确认停工留薪期。12月10日,崔丽丽告诉新京报记者,公司人力部长回复她“仍需要一两日等待最后大领导的确认”。
事件
女子被性侵后陷入“焦虑和抑郁状态”
性侵事件发生半个月后,崔丽丽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她向直属领导请假在家休养。
经历失眠、频繁做噩梦,并觉察到自己精神状态不好后,她到天津的两家综合性医院就医,被诊断为焦虑和抑郁状态。但在医生问诊时,她始终无法告诉医生自己真正发生了什么,“被强奸”这个词让她难以启齿。
4月18日,公司的人力部门通知崔丽丽,因未遵守公司请假制度且无故旷工,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她被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是事发后,公司与她第一次正式交涉。
同日,崔丽丽走进津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她认为“公司需要为这个事情负责”。
人社部门
明确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性侵有关
崔丽丽告诉记者,第一次到津南区人社局申报工伤时,她被告知,抑郁、焦虑的诊断和治疗需要在人社局指定的三安(安定、安宁、安康)医院诊断。而此前,她只在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科问诊。4月23日,崔丽丽重新到天津市安定医院接受治疗。
7月9日,经过两个半月12次的治疗后,经专家会诊,崔丽丽被诊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一周后,崔丽丽带着诊断证明到津南区人社局申报工伤,津南区人社局向其出具了工伤受理通知书。
经过再次鉴定,11月7日,崔丽丽收到“伤与非伤鉴定”结论通知,明确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性侵事件有关。针对这一结果,人社局询问公司意见,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
直至12月3日,崔丽丽收到了津南区人社局的《决定书》。津南区人社局认为,崔丽丽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被认定为工伤后,崔丽丽联系公司确认停工留薪期,公司称将在12月10日给予回复。12月10日,崔丽丽告诉新京报记者,公司人力部长回复她“需要等待最后大领导的确认”。
崔丽丽称,她不认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她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公司请假制度,也没有旷工,在停工留薪期确认后,将就被公司辞退一事提起劳动仲裁。
专家说法
当地人社局对“伤害”的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姜颖表示,在目前的工伤认定中,很多精神类的疾病很难判断跟工作有无关系,但在此案中,女员工的发病原因比较明显,有证据证明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性侵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可以认为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侵害。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门类的划分中,也包含了精神科目,应当认为只要伤害结果与其受到的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
姜颖认为,此案件中,当地人社局对“伤害”做了扩大式的理解,对于工伤的认定,“是有进步意义的。”
另一方面,姜颖认为,职场性侵事件中,雇主利用上下级的职场关系对下属进行性侵,对女职工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种认定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曾代理过多起职场性侵官司,在她的经验里,职场性侵的维权本身存在困难,在此案件中,“崔丽丽打赢了性侵官司,她是幸运的,被性侵后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能被认定为工伤,也是一个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