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青年: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2002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上半年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年满18至24周岁(2000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研究生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男青年18-20周岁。
政治条件
征集的青年应当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具体条件按照《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
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毕业班生”的说明
1.网上报名:上半年入伍的适龄青年于2024年2月10日前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报名。不便上网的,可携带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到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武部,由工作人员协助网上报名。
2.初检初审:应征青年到所属的乡镇武装部进行初检初审,男性青年身高标准为:不低于160cm,视力标准: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询问病史。
4.走访调查:由乡镇专武干部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对入伍青年的家庭进行走访调查。
5.预定新兵:县级征兵办公室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
6.役前教育:在定兵前参照部队教育管理模式,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双合格”应征青年组织不少于7天的役前教育。由县征兵办采取“全面考察、全程淘汰”的方式组织实施,“双合格”青年参加役前教育训练表现情况,作为审批定兵的重要依据。
7.张榜公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召开定兵会议,会后对定兵名单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8.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应征入伍。
1.选取军士
义务兵服现役满1年,具备《军士暂行条例》规定的军士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前参加军士选改:取得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首次授予军士军衔前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义务兵和直接招收军士,在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就读的年数和以往服现役年限之和确定军士军衔级别。
2.专项提干计划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且经教育部认证的,均符合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学历条件。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岁,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岁。
3.报考军队院校
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年龄不超过22岁,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军队统一招生考试入军队院校学习。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年龄放宽1岁。
4.保送入学
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年龄不超过25岁,其中,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学位的,年龄放宽至26岁;研究生毕业生且取得相应学位的,年龄放宽至29岁。入伍前为普通高中毕业的,参加军队全日制专科教育;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的,参加首次任职教育。
1.探亲休假
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
2.医疗方面
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18周岁以下子女和持军人保障卡的军人配偶直接减免费用。持社会保障卡的军人配偶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经医保结算并扣除完全自费部分后,剩余医疗费用予以免收。军官、军士的父母和配偶父母,经医保结算并扣除完全自费部分后,门急诊和住院费用予以优惠。
3.住房方面
2020年及以后从湖北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被省内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符合条件的,可在安置地或工作地(两者任选其一)优先申请保障性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适当提高其最高贷款额度。
4.文化交通方面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5.金融减免
凡从湖北入伍的现役和退役士兵,凭入伍通知书和义务兵证、士官证、退役证等有效证件,可在各大商业银行省内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参军入伍专属银行卡,享受优先服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并可购买军人专属理财产品。
6.养老方面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入伍地县(市、区)上年度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发额度发放,待全省统一基础标准覆盖入伍地县(市、区)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现行发放标准后,执行全省统一基础标准。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入伍地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发额度的3倍发放。
2.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增发家庭优待金
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家庭优待金按基础标准的3倍发放。(例: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标准为每年1.9万元,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每年5.7万元)
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除按照入伍地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发额度的3倍发放外,同时享受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政策(其中,不包含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发额度)。
3.工资津贴待遇
义务兵津贴:按现行标准,第一年每月津贴费为11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1200元,两年津贴共约27600元。入伍到艰苦地区部队另有标准。
4.军士工资
服满2年义务兵役后,可按照程序选改为军士,领取工资。按现行标准,下士平均每月5600元,一年共72800元;中士平均每月7200元,一年共93600元;二级上士每月8200元,一年共106600元;一级上士每月9500元,一年共123500元。入伍到艰苦地区部队、担任职务或特殊工种的还另有补助。
5.一次性退役金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目前标准为4500元/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6.—次性经济补助金
湖北省规定,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自主就业的士官,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4500元X2年=90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X[1+(服现役年数-2)x20%]
7.一次性入伍奖励金
宜昌地区发放入伍一次性奖励金。大学生参军服义务兵役的,本科毕业生2万元,专科毕业生1.5万元,大学在校生2千元。
8.学费减免
四、教育优待
1.复学(入学)
2.中高等院校招考
3.高职(专科)生毕业升学
4.考研优待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8000人以内,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每年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项招收或推免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
5.学历教育资助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6.其他教育优待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1.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2.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3.参加公务员招录
全省每年公务员招录工作中,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含5年)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县乡机关招录计划的15%;新招录基层专武干部,全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全省每年安排不超过国有企业招聘总数1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录(聘)从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服现役期间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经历等作为录(聘)用的重要参考。
4.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荣立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增加1次免费培训。
5.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降低反担保门槛,并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予以优先支持,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6.自主就业税费减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支持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8.稳定退役军人就业岗位
企业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退役军人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各类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退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