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通讯补贴(电话补贴)个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请参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二条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二、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意见采纳情况|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我省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意见的通知

2021年6月24日,我厅就对我省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事项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7月9日,收到公众意见0件。

(笔者注:吉林省财政厅未收到公众意见,未查阅到后续文件...)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三、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我省目前却无具体的扣除标准,所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省并未出台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因此,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37)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省直机关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管发〔2004〕84号)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移动通讯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可允许在税前扣除。据此,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费用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而对于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原则上可据实扣除。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区内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

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云南省未制定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因此在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员工收到的2019年的通讯补贴,不作公务费扣除,并应全额并入其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省政府尚未批准确定以前,暂不作公务费用的扣除。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部分必须要有本单位交通、通讯补贴发放制度,并且在工资薪金发放项里有单独列明公务用车、通讯补贴,否则不能直接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时扣除上述限额免税收入。)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通讯公务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

单位是指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您单位(民营企业)属于企业单位的范围,可以执行。

1、通讯费补贴:甬地税一[2003]181号文件规定: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

总局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1-11-23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有些省市经报政府批准,制定了各自不同的公务用车、通讯费补贴减免税扣除标准。

北京

2

北京12366网上留言(笔者留言未被公开)

请问北京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北京地区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纳税人所属地:北京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

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及《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5日

4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解读

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并公布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为: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每月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00元及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孰低。

二、《公告》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支付所得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

三、《公告》中机关、事业单位范畴

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

四、《公告》具体执行口径及示例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未超过500元/月(含500元/月)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未超过500元/月(含500元/月),且未超过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单位当月为个人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300元,其中300元通讯补贴未超过500元扣除标准,不予征税,该个人当月应按500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当月为个人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800元,其中800元通讯补贴未超过500元扣除标准的部分不予征税,超过的300元部分依法计税,该个人当月应按5300元(5000+300)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

5

河北留言公开

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标题: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

姓名:燕昂

状态:已回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答: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二条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山西

6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成文日期】2020-12-01【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0年11月25日

内蒙古

7

内蒙古政策答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如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则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不是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但也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列举的福利费项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8

内陆税字〔2007〕3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_内陆税字〔2007〕355号

辽宁

9

12366网上留言_辽宁

问题名称:

通讯费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纳税人归属地:辽宁

问题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我们想了解一下对于外资企业分支机构:

1)针对国税发[1999]58号中的通讯费补贴,本地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标准是多少?执行的文件文号为多少?

2)员工凭本人手机费发票报销通讯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免税限额?

2)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免税限额,是否需要进项备案;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5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人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二、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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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政厅

1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我省通讯补贴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意见的通知

邮递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城建税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4日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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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函〔2006〕1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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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解答

江苏在线解答_请问江苏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请问江苏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江苏没有扣除标准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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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网上留言_浙江

个税通讯费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咨询内容

咨询内容:

浙江台州这一块,工资表里面300元的通讯补贴费要不要在算个税前扣除,比如当月工资6300,其中通讯补贴300,个税起征点是按5000还是5300算?

答复内容

答复单位: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规定:“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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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_公告2022年第6号

一、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三、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16

安徽热点问答_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5月)

十二、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其中主要负责人包括哪些人员?

解答: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政策解读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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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网上咨询_福建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归属地:福建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我省目前却无具体的扣除标准,所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江西

18

12366网上留言_江西

通讯补贴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吗?

纳税人归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省级地税、实际发放调查测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定标准内可扣除,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我省并未出台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因此,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山东

19

鲁地税函〔2005〕3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8号)等规定,经请示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收入项目的管理,对于擅自改变工资构成,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河南

20

12366网上留言_河南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的具体问题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郑州市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公务用车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O15〕82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因此,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标准之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单位(包括企业)职工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讯费

河南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因此,单位按月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湖北

21

湖北留言咨询平台

湖北省公务交通费、通迅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咨询人:杨红艳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22

请问:湖北在通讯费个税税前扣除标准方面有什么最新规定?

湖南

2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二、关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一)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二)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三)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四)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广东

24

广东局长信箱

咨询标题建议申请备案广东省公务交通、通讯补贴个税税前扣除标准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

25

广西纳税咨询

广西区内企业职工取得公务通讯补贴(也称话费补贴、通话补贴等),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受理单位: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广西区内企业职工取得公务通讯补贴(也称话费补贴、通话补贴等),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海南

2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中除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四川

27

四川留言咨询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关于通讯补贴收入标准的问题

办件分类:反映要求

办件编号:LM2021030047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结束

王茜同志:

来信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责成有关业务部门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3日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附件:

28

四川提案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909号提案的函

网址:

29

办件标题:通讯费补贴个人所得税处理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本公司是一家外支分公司1)针对国税发[1999]58号中的通讯费补贴,本地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标准是多少?执行的文件文号为多少?2)员工凭本人手机费发票报销通讯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免税限额?2)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免税限额,是否需要进项备案;

办件编号:NSZX20191100120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目前四川省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

30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3日

3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解读

关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解读

日期:2018-04-2415:12:55

一、《公告》出台背景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扣除标准

《公告》规定,在贵州省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从受雇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发放金额不足300元的,按照实际发放金额扣除;发放金额超过300元的,扣除300元,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通讯补贴收入按月发放的,按规定扣除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按规定扣除,超过部分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发放形式

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包括单位发放的现金、话费充值卡以及凭票报销等单位为职工承担通讯费用的所有形式。

通讯补贴扣除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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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纳税咨询

云南纳税咨询_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链接:

办件标题: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想咨询的问题有:1、我们在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员工收到的19年的通讯补贴,可以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2、2020年在预扣预缴个税的时候,是否应该将通讯费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抬头的通讯费报销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不能税前扣除?3、按税务上的要求,员工在报销通讯费时,是否应该开具单位名称抬头的发票?

咨询类型:税收征管

办件编号:NSZX20200300550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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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二字[2006]37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6]37号2006-03-27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目前正做调查研究,待省政府批准确定后执行。在省政府尚未批准确定以前,暂不作公务费用的扣除。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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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热点问答

【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一百二十七期(公务交通补贴和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呢?)

西藏税务2023-02-1018:11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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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网上留言_陕西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归属地:陕西

问题内容:请问,随着工资发放的通讯费、公务交通补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二、通讯补贴发放单位应及时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线为:

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

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甘肃

36

甘财税法〔2018〕15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费补贴、取暖费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二)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按以下原则确定扣除标准:

1.比照本地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

2.扣除标准按照行政单位相应级别分三级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过195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

3、职工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超过以上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三)个人取得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取暖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对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当地政府对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当地政府对取暖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发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取暖补贴方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可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执行日期

按照《甘肃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行改革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自方案实际实施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2日

青海

37

青海留言咨询

交通费和通讯费补贴个税问题

编号2018092814163730200

姓名:樊会计

留言内容:

老师您好!企业给职工按月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补贴可否全额作为其他扣除费用扣除?

处理状态:已办结

回复内容:

新疆

38

新疆纳税咨询

新疆纳税咨询_建议出台新疆企事业单位个人车改车辆费用个税扣除标准_新疆的发展人才尤为重要,因为地理较广,交通费用较高…

姓名:赵先生

标题:建议出台新疆企事业单位个人车改车辆费用个税扣除标准

当前状态:已办结

大连

39

大地税函(2010)7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宁波

40

12366网上留言_宁波

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

纳税人归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是什么?因2019年度起个人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那么对企业员工采取数月汇总报销的情况,可否在报销当期将金额分摊到每个月,来判断是否超过免税扣除限额?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2、公务用车补贴:宁波市没规定过,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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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民呼必应?居家隔离不隔服务市税务局12366热线始终“在线”10月份以来,市税务局12366热线接听人工电话1576个,处理答复各类网络平台咨询留言124条,提供在线咨询、可视化服务30余次,受理转办各类工单16件,及时有效地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疑难问题。https://www.pdsxww.com/2022/10/20/wap_99614076.html
15.2022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老陈在线说税2022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哪些税费?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5329412.html
16.微信版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智能在线咨询来了!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智能咨询帮您“搭把手”,现推出微信试用版12366智能在线咨询服务——湖北税务12366https://www.tax100.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058&mobile=no
17.12366每周咨询热点(新电子税局热点问题解答(四))在线问税首页 法规注释 问答库 专题库 文章库 实务案例 表单库 工具库 专业课程 AI服务 时光轴智慧服务平台 首页> 在线问税 > 问答详情 问匿名用户 已回复 2024-08-24 16:04:5112366每周咨询热点(新电子税局热点问题解答(四)) 阅读12 点赞0 收藏 手机阅读 请登录 后查看回复 https://www.tax.vip/web/answer/answer-list-v2-118436.html
18.辽宁省税务局12366工资,挑战版解释落实复刻版657687在挑战版解释落实中,辽宁省税务局对工资查询流程进行了全面优化,纳税人可以通过12366咨询服务平台,在线提交查询申请,系统将自动识别纳税人身份,快速匹配相关信息,实现工资查询的自动化、智能化。 2、实现数据共享 为提高查询效率,辽宁省税务局实现了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纳税人提交查询申请后,系统将自动调取社保、公积金http://app.juliangyuanshu.com/post/401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