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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拆迁补偿标准:按市场评估价格和建筑面积确定,耕地补偿标准为5.3-15.6万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补偿为13.8万元/亩,工矿建设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补偿为13.6万元/亩,空闲地等补偿为2.1万元/亩。征地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根据土地产值确定,不得超过30倍。拆迁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评估价格。
法律分析
一、威海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威海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1)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2)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1)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2)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威海市征地补偿标准如何制定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在当代的社会,不管是在威海还是在其他的地区,对房屋进行拆迁,都是需要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来确定出最终的房屋拆迁的补偿的标准。当然了,当地的人民政府是需要综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的状况,然后确定当地的市场评估的价格,再结合房屋建筑面积来确定。
结语
根据威海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的补偿金额是根据市场评估的价格和建筑面积来确定的。不同类型的土地和用途都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如耕地、基本农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以及空闲地等。具体的补偿费用由市、县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在农田征收中,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还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最终的补偿标准还需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评估价格等因素。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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