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1、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应予受理。
4、当地通过施行的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按地方法规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