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潮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潮府〔2012〕29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潮州卫生学校参加广东省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系列供需见面活动——医学、药学、卫生管理类专场(线上)公开招聘教师,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拟招聘教师7人(详见附件1《广东省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系列供需见面活动——医学、药学、卫生管理类专场(线上)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表》)。
二、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具体与各个招聘岗位相对应,详见附件1)。
三、招聘资格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及其他资格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心理条件;
5、具备报考岗位所需年龄及其他条件(35周岁以下即1986年11月11日后出生人员);
6、2023年国内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于2023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2022年11月11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报考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人员;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近两年内,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
4、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处分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1日。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组织报名
本次招聘采用应聘者网上报名形式进行。
2.报名方式
3.报名需提供材料
②个人简历扫描件;
③身份证和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证书扫描件;
④毕业证和学位证扫描件,国内普通高校2023届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需出具学校提供的《就业推荐表》扫描件,具有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还须提供在报名首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⑤其他能证明个人能力的证书、获奖证明等材料的扫描件;
⑥国有单位在职人员提供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扫描件。
4.注意事项:
①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考,报考多个岗位的,取消报名资格。
②报考人员须按《广东省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3)进行报考,所学专业应符合报考岗位的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报名时提供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的扫描件。具有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在报考相近专业时,须提供院校出具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成绩单翻译件等材料的扫描件,并在国内正规高校官网寻找报考专业的课程设置,将相应课程与自身专业课程进行对比并出具文字说明(文末附网址链接和网页截图,落款须手写签名),同时出具承诺书保证上述内容真实有效。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考生报名时应确保所提供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提交的扫描件务必清晰,凡以虚假信息报名的、提供不实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核及聘用资格。
(四)组织考核及面试
(五)体检
(六)考察
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的要求,由单位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学习或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应聘人员须在约定期限内带齐证件到单位办理聘用手续,单位须确认聘用人员档案到位方可办理聘用手续。逾期未办理聘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件材料不齐全者不予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五、有关待遇
被聘用人员为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递补事宜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额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岗位参加考核考生的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它考生。递补期限截止至拟聘人员公示期满30日内。
①考生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
②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③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④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二)疫情防控要求
(三)其他事项
本次公开招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如有涉嫌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35号)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