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1
退役军人………………………………………6
民政……………………………………………16
残联……………………………………………34
农业农村………………………………………35
社保……………………………………………59
应急管理………………………………………64
医保……………………………………………68
城管……………………………………………74
住建……………………………………………82
教育……………………………………………92
水利……………………………………………97
司法调解………………………………………99
洋口镇便民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卫健
一、生育服务卡办理
(一)实施依据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允许生育一孩、二孩的,予以受理。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结婚证
(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五)办理地址:洋口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六)到窗口次数:最多跑一次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1、【予以批准的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三、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
1、【予以批准的条件】1、农村户口。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2、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指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女孩,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二女不再生育家庭。指一个家庭现存两个女孩,夫妻双方有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4、在读高中。指一女、二女在公办高中在读学生,中专、职高等除外。
1、户口簿
2、身份证
4、结扎证
5、《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
6、《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卡》
7、学生一寸相片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1、《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的通知》
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3、《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1、【予以批准的条件】1、户口性质: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生育状况:(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子女数量: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龄界限: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4、《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5、一卡通账号
退役军人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三)申请材料:身份证和户口本
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2、《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1、【予以批准的条件】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3、《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1、【予以批准的条件】1.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涉核退役人员;2.本人通过年度优抚对象核查。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四、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1、【予以批准的条件】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申请对象为: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2、【不予批准的条件】第3、4、5中列举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材料收集、资格核查)
(一)实施依据: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干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三)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
3.退伍军人证;
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送交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六、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受理、优惠服务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二)受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1.身份证
2.优待证
3.《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审批表》(本人申请)(原件一份)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兵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予以批准的条件】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表(按上级统一安排规格)
(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核→办结
八、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走访调查
1、【予以批准的条件】已进行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民政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发〔2020〕7号)。
1、具有本区户籍;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我区低保标准为:城市825元/月,农村600元/月;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简称“人户分离”),可以向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1)窗口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网络自助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②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手机掌上办提交:支付宝搜索“赣服通”或下载赣服通APP,进入部门专区里的民政专区,便可自行操作选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办理: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按月发放低保救助金。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
具有本区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无劳动力能力:年满60周岁以上的无劳动能力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或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三级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其中一条均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书面申请书;
(2)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3)身份证、户口簿;
(4)根据困难原因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状况材料。
手机掌上办提交:支付宝搜索“赣服通”,或下载赣服通APP,进入部门专区里的民政专区,便可自行操作选择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办理:核对通过后材料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办理结果: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开展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试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
《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赣民字〔2016〕141号)、《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赣民发﹝2022〕1号)。
具有本区户籍或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4)疾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需提供: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当年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发票)(复印件)、社保医疗保险报销明细凭证;
(5)交通事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需提供交警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
(6)意外事件造成临时生活困难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意外事件证明;
(7)上学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需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低保家庭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特困户需提供特困供养证复印件,其他贫困家庭需村(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8)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
(9)张榜公示名单;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法定时限:依救助程序规定
承诺时限:依救助程序规定
四、农村离任“两老”(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原职务岗位补贴申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21〕67号)。
曾任村党支部(村党委、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合作社社长、生产大队队长)满10周年(含10周年)以上、未被招聘或录用为干部或职工、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刑事处罚。
(1)审批表;
(2)个人申请;
(3)原任职文件(当选证书);
(4)免(退)职文件(当选证书);
(5)尽量提供中途任职佐证材料;
(6)身份证复印件;
(7)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8)社会保障卡复印;
(9)公示照片。
(3)办理结果: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发放岗位补贴。
五、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本区户籍老年人。
线上通过“赣服通”直接申请或线下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提出申请。
手机掌上办提交:支付宝搜索“赣服通”,在部门专区里找到“民政专区”,选择“老年人高龄津贴”。区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
(1)持有《残疾人证》;
(2)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则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为三、四级,享受当地低保政策则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
(3)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社保卡。
在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申请,
乡镇(街道)受理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赣民发【2020】3号
家庭经济困难,无主要劳动力的,其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的;残疾人子女认定需持有父母《残疾人证》;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村居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八、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区民政局备案)
九、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具备必要的建设资金;
2.公墓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
3.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公墓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4.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参与建设的其他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1.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
3.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4.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
5.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核→决定(报区民政局审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居民公约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居民公约的具体内容
十一、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实施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698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物业管理区域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
2.业主自行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
1.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
2.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3.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4.物业建筑面积清册明文件;
5.业主名册(复印件一份)。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残联
一、遗失补办残疾人证
《江西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原持有实体残疾人证后遗失的。
户口本、身份证、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1张
受理→审查→办结
农业农村
一、乡村兽医备案
1、《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予以批准的条件】(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2)取得任何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1、乡村兽医备案人身份证
2、《乡村兽医备案表》
3、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附件:
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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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照片
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居住地址
是否为村
级防疫员
备案编号
从业区域
从业机构
从业地点
备案条件
(符合一项即可)
1.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本人承诺
1.?本表所填写的信息属实。
2.?备案后到其他县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时,按程序重新办理备案。
3.?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4.?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5.?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签名:
办理意见
年月日
注:1.本表格由备案机关留存。
2.提交此表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①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3.拟备案人员应提交本表的打印件,并签名。
位数字顺序号”组成。
5.?在“从业区域”栏填写从业县名称。“从业机构”由备案部门指导拟备案人员参照“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要求填写
二、稻谷补贴发放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受理条件:1、【予以批准的条件】水稻种植户到村组进行种植面积登记,由村组统一提交补贴申请的,予以受理。
1、《水稻种植面积核实种植户登记表》
2、《水稻种植面积汇总表》
三、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农村部第1692号)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1、养蜂证申请表
2、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
3、法人代表身份证(可容缺)
4、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
5、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
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7、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可容缺)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①生猪存栏二百头以上;②肉牛存栏五十头以上;③奶牛存栏十头以上;④羊存栏二百只以上;⑤肉用家禽存栏三千羽以上;⑥蛋用家禽存栏一千羽以上;⑦兔存栏一千只以上。
(2)建设规范。①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农户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②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③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④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⑤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⑥禁止建设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4)防疫条件。①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②有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区,与生产区保持一定的距离或相对独立。
(5)环保设施。①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净道主要用于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等废弃物出场。②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环保处理设施。
(6)饲养管理。①用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②在生产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③同一场和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④规模畜禽养殖场饲养畜禽实行全进全出制。
1、备案登记表;
2、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5、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可容缺)
6、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可容缺))
自收到畜禽养殖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后给予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
在《备案登记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发给畜禽标识代码。
五、对承包期内特殊情形下需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农户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分配权。
(3)承包期内,对因国家征收或者征用而失去耕地,放弃补偿费用,要求继续承包耕地的农户或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农户,发包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
(4)在法律允许调整的前提下,必须严格履行“两个程序”即:民主程序和报批程。
(5)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
1.村委会提供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附表必须提供村民代表名单或村民代表资格证明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决议);
2.同意土地调整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名表。
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1.承包方案(复印件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1)有合理合法的林木采伐申请理由;
(2)林木权属清晰明确;
(4)有该采伐限额指标;
(5)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迹地更新造林证明;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森林法办法》、《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林木采伐(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应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的林木采伐申请事项;
(7)需逐级上报,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水利用地需经省、市、县水利部门同意).
1.江西省采伐松木处理承诺书(复印件四份)
2.江苏省采伐松木申请表(复印件四份)
3.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现场查验表(复印件四份)
4.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份))
5.公示结果证明(复印件四份)
6.迹地更新造林证明(复印件四份)
7.公益林等级证明(复印件四份)
8.林权证明(复印件四份)
9.江西省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复印件四份)
10.申请书(复印件四份)
八、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1、【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救助条件
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
九、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3.《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第八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辖;跨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管辖。
该事项无申请条件
该事项无需申报材料
1.受理:调查取证,提出拟处理意见
2.决定:乡《镇)政府决定,并制作裁决书
3.办结:送达当事人
十、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2.受理:受理调查取证,提出拟处理意见
4.核查:调查取证,提出拟处理意见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乡政府决定,并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十一、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2.《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争议林地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2.对争议林地主张权利的权利依据(复印件一份)
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1.申请: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
2.受理: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处理结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当时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1)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十二、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第588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繁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4.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5.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6.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1.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报请区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社保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予以批准的条件】1、属于本地户籍;2、年满60周岁;?3、按政策规定缴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4、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
3、农商银行存折或百福卡或社保卡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1、【予以批准的条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打开支付宝,搜索赣服通,进入赣服通定位广丰区,点击首页上的“养老认证”,点击相应的养老待遇领取认证。
(五)办理地址:赣服通或洋口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六)到窗口次数:一次不跑
法定时限:即办
三、社会保障卡申领、补领、换领、换发
(一)实施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2号)
1、【予以批准的条件】本辖区居民,由乡镇受理后到银行进行补换卡申领
(三)申请材料:身份证
四、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备案
(一)实施依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1.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3.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予以批准的条件】存在房屋和土地被征收补偿情况
应急管理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3、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1、【予以批准的条件】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即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方面遇到困难的受灾户可以申请救助。
2、【不予批准的条件】未遭受自然灾害,不可申请救助。
(三)申请材料:1、身份证???2、农商银行账号
(六)到窗口次数:1次
二、对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逐级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七条第一款: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汇总并进行民主评议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核定。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1、【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人属于自然灾害发生后,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需要恢复重建的补助对象。
1.《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申请表》,申请报告(A4纸规格手写并签名按手印);
2.身份证、户口本;
3.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困难证明材料。
1.受理: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通知补齐;材料不符合规范,通知补正;非权限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2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4.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
4.审查:由属地政府报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踏勘、技术和资料审查。
5.审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和审批,并通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法定时限:15工作日
医保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含注销登记)
(一)实施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2号)
(二)受理条件:户籍所在地居民
(三)申请材料:户口本或者电子户口本
(1)参保登记:办事群众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进行参保登记。审核材料后,为申请人办理参保登记,将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三)申请材料:户口本或者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直接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进行更改变更。
法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种待遇认定(材料收集)
(一)实施依据: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②《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医〔2008〕24号)
(二)受理条件:提供慢性病疾病证明书和出院小结等有关材料
(三)申请材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出院小结或疾病证明书、发票
(四)办理流程:患者将申请资料提交至医保窗口,医保局每月底定期组织专家进行门诊慢性病鉴定。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工零星报销(材料收集、登记录入)
(二)受理条件:已参保未在医院直报的住院、慢性病、生育险、生育津贴或是特药费用报销
(三)申请材料:①医院电脑打印的正规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总清单(需加盖医院公章);②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复印件各一份(如患者是未成年人需复印小孩子的户口页,监护人的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③生小孩报销需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复印件;流产、保胎、宫外孕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④外伤需提交外伤调查表(加盖医保局外伤股公章及签字)。
(四)办理流程:办事群众只能到医保窗口办理,医保部门审核材料后及医保参保信息后,即可受理报销资料。
五、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初审
(一)实施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户口本
3.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一份)
4.医保报销单
5保险理赔单
6.《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7.《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城管
2.经办人身份证(赣服通申办无需提交)
3.营业执照
4.设计图形和彩色效果图
法定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
1.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审批表
4.店招牌平面效果图
申请人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申请;乡镇(街道)城管工作人员上门实地勘察,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反馈一份给申请人。
三、食品小摊贩备案
(一)实施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二)受理条件:有健康证的小商贩。
1.身份证;2.健康证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四、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
2.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3.不得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4.需占用人行道的,占用后人行道必须要留有2米以上宽度,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5.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应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可容缺)
3.《营业执照》(可容缺)
4.占道平面效果图
五、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设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1.需建筑工地已实施围挡;
2.需场地出入口已经硬化并且具有冲洗、摊铺、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
3.需运输车辆须具备交通营运资格,已完成密闭覆盖防撒漏、滴漏改造。
1.城市余土处置
①城市余土处置申请表
②身份证明(可容缺)
③《营业执照》(可容缺)
④工程中标通知书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表(申请单位和运输单位盖章);
②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倒土证明各一份;
④消纳场硬质化路面、冲洗平台、雾炮机照片;
⑤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⑥对洪涝、垮塌等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处置方案书。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住建
一、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
(一)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1、【予以批准的条件】1.个人建房申请者资料齐全且符合《上饶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的。2.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资料齐全且符合所在乡(镇)规划要求的。
村民建房申请书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予以批准的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户口本、身份证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一)实施依据:《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1、【予以批准的条件】(1)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2)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法定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审批表
3.建房承诺书
4.报建人户口、身份证
5.四邻协议
6.一户一宅证明
7.勘测定界图(能把握地类的话就待房屋竣工后再测量,新用地需精测,无法把握地类的话需测绘)
8.土地权属、类别、面积汇总表(新用地土地需提供报批文件)
1.申请:窗口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通知补齐;材料不符合规范,通知补正;非权限范围内的,不予受理。
3.初审:报属地乡、镇初审。
4.现场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并进行现场公示。
5.审查:由属地政府报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踏勘、技术和资料审查。
6.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属地乡、镇,资料齐全,能够审批的由属地村委会、乡、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能的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7.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属地乡、镇,资料齐全,能够审批的由属地村委会、乡、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9.办理结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1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乡村建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四、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审查
(一)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予以批准的条件】(1)符合本乡镇村镇建设总体规划;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安全、消防、水利、环境保护等工作;
1.临时用地申请
2.在城市规划区应附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4.临时用地范围图及用地协议
5.所在村委会意见
(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初审
(一)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1、【予以批准的条件】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除外)原件;
4.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非法人代表办理的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一)实施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保[2010]62号;《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饶府办发[2021]6号;《上饶市广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广府办字〔2021〕89号
(二)受理条件: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居委会登记并初审、街办复审,保障中心终审并公示
(1)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5)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6)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情况证明
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村、居)登记并初审,街办复审,保障中心终审。
教育
一、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一)实施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有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①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③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2、【不予批准的条件】申办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
①申办报告;
②办学章程;
③幼儿园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④办学场所产权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⑥提交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园长、师资、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一)实施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予以批准的条件】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②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③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④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⑤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1.申请书;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水利
一、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金确定
(一)实施依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九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1、【予以批准的条件】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1)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2)住房水毁损失;(3)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区教育局备案)
司法调解
一、民间纠纷处理
(一)实施依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
二、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一)实施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1、【予以批准的条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情况需调处的。
申请书、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查→调处
法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等调解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1、【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纠纷调解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内容,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受理: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举证: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仲委会也可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
4.调解仲裁: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委会进行调解并制作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案件审理终结后,仲委会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5.决定:仲委会将制作的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一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书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对移民安置区移民矛盾纠纷的调处
(一)实施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第679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1、【予以批准的条件】移民安置区存在移民矛盾纠纷
申请报告(复印件一份)按要求填写内容
五、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存在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无需材料
六、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存在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情况